报纸上曾有一案例:甲乙两人皆为佛教四众中人,某乙明知某甲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但对警方及检察官之调查时,某乙为守“不说四众过戒”故,并未供出某甲之恶行。请问:
若某乙供出某甲之恶行,则某乙即犯“不说四众过戒”;若某乙未供出某甲之恶行,则某乙毁犯“不妄语戒”,而此两戒皆为十重戒,某乙该如何是好?某乙面对警方及检察官之调查时,是否有更圆满的解决办法?(14-6)
答:十重戒和五戒中的“不妄语”主要是指大妄语──未证言证──而言。未证解脱果而言自己已证初果、二果乃至阿罗汉果;或未开悟而说自己已悟,乃至妄说已经即身成佛等;或暗示自己已是开悟之圣人、入地菩萨、几果人等;或本身未悟而替人印证开悟……等等,都是犯大妄语戒。
若所妄语者,系与修证、果位无关的事项,所犯只是轻戒、违犯律仪,还不到丧失戒体的程度。
“不说四众过”这个戒律,主要是指不恶意批评在家、出家菩萨的身口意行,尤其是在人前人后宣扬四众闲话、散播是非。若是在僧团或修行团体中,依据正当合法的程序所为的调查中,据实陈述在家、出家菩萨所犯的过失,并不构成犯戒。
例如诵戒之前有人覆藏己过而仍参加诵戒,知道内情的人,或曾耳闻的人,都应该当众举述某人所犯的过失,或当众询问某人是否真有所闻的彼项过失。所以在正当、合法的程序中所作的调查时,应当举述某人所犯的过失;这与说四众过的情形是不同的,不可混淆。
又例如有人以佛法破坏佛法,以外道法取代佛法,这些都是严重破法的行为;不论作这行为的人是僧宝或是在家人(现在家相的胜义菩萨僧与现出家相的胜义菩萨僧,都同样是入地的真正佛子,绝不会有这种事。不回心大乘的声闻阿罗汉仍非真正的佛子,只证无生忍而未证无生法忍的缘故),都是严重犯戒的破法人,不但不应覆藏他们的过失,而且还要在他们一直都不肯改正的时候,起而公开举证破斥,这样才不会辜负 佛的咐嘱。
因为在事相上会有许多的差别存在,所以应该有智慧判断而作恰当的处理,所以在司法调查中陈述证言,是否可以准照僧团或修行团体的情形?应该要依具体情形而判断,因为有时候据实的陈述,会严重伤害僧团的名誉,使社会大众丧失对三宝的敬信而导致佛教的灭亡,所以不应该据实陈述;若是据实陈述时,不会导致佛教的灭亡,而且可以正本清源时,就应该据实陈述。
例如西藏密宗喇嘛以教义作藉口而要求女性弟子与他们上床合修双身法,如此淫人妻女,不但是破坏佛教正法,也抵触人伦五常,那就应该据实陈述;如果有证据的话,更应该举证,让外道法可以排除于佛教之外。如果是会导致佛教的灭亡,导致众生对佛教完全失去信心,那才可以覆藏;而且在诉讼法中,有时也允许宗教师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拒绝作证,所以应该以自己的智慧作判断,来决定自己应该如何作;如果自己的智慧不够,就请教自己的亲教师、传戒师;请教过后,万一所作有过失,也可成为共同承担过失,自己的过失也会比较小。
虽然戒经中曾说:不得说四众过、应善覆众生过。但是佛门四众所造过失,如果已经、或将来必定会危害佛教或众生,则应如实陈述而不应覆藏,以免保护一人而贻害佛教或众生。如果死守戒条表相而坐视四众之一或多人危害佛教或众生,则是不懂戒律精神的人;自己也会成为知而不举的有过失的人。
譬如 佛说菩萨应当善覆众生过失,不可当众宣说某人过失。但却必须在私下无人处,为当事人指示其过失,令其改过,绝对不可向他人宣说某人有过失。如果是向他人表示某人有过失,却不肯在私下无人处向当事人指陈其过失,则是假藉“覆藏众生过”的名义而破坏某人的名声,其实自己才是“说四众过”的人。
如果向许多人说某人有过失,也说出了过失内容,却不愿向当事人指陈他的过失;若因此而导致声闻僧团、菩萨僧团的分裂,则成为破和合僧的无间地狱罪。所以,说四众过,有其前提必须考量,不可含混笼统。
例如阿含中的记载,某比丘有过失时,诸阿罗汉都会先要求某比丘改过;如果仍不改过,诸阿罗汉都会直接向 佛禀告; 佛就会立即召唤某比丘前来询问,要求他改过,并随即制定一项戒律。
所以闻说或见到某人有过失时,应该立即当面询问清楚,并要求他改过,而不是去向别人宣说某人有过失,也不该向他人说出过失的内容了,但却不肯向某人当面说其过失、要求改正;这样的作法正是典型的“说四众过”,是违犯菩萨十重戒的地狱罪。
所以,如果司法单位对某比丘或某居士所造的恶业已经开始调查,要求四众中的某人前往作证时,就应当据实陈述其过失,而不应该为他覆藏。否则的话,将会产生一个事实以及衍生一个现象:事实是佛门修行人比世俗人更不诚实;未来会衍生的现象是,佛门修行人都可以引用不举证四众过的戒条来大胆的造恶,使未来的佛教更加随波逐流而向下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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