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期
正觉总持咒略释(连载27)----张正圜老师
2022-09-13  浏览:1631
第四目 定心所
  “定”的梵语音译是三摩地,又名三昧,即是一心、正定的意思。《成唯识论》卷5云:“云何为定?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专注不散,依斯便有决择智生。……若不系心专注境位,便无定起,故非遍行。”1意思是说,对于所观照的境界,能令心专注而不随所缘境流散,这就是定心所的自性;由于心中得定的缘故,就能出生各种智慧,因此说“定”是“智慧”之所依,这就是定心所的业用。这是说在观察所缘境是得、失、或非得非失的境界中,由于有定心所令心专注而不散乱,依此定心所的作用力便能有决择智慧的生起。如果心思散乱而不能制心一处,则无法生起决定心,当然智慧也就无法生起。又如果心不是处在专注于所观境的状态中,就不会有相应的定心所现起,所以可知定心所不是遍行心所所摄。
  “定”是“制心一处”的意思,有二种意涵,一为禅定的“定”,一为心得决定的“定”;不论是住于一种境界相中而不移动,或是安住于一种见解而不转易者,皆是定心所的法相。所谓禅定,又名静虑,亦名三昧,即是定的正受;定境的正受有二种:等持与等至。在正受之前则称为等引位,“等引”是指修行者以数息、随息等止观的方法,系心缘于一个境界(例如呼吸或是忆佛的净念等),令意识安住于一境,不攀缘外五尘,亦不于心中起诸妄想,如是用功加行而未入定境之前,这阶段就名为等引位;由于此位中的用功加行能引禅定正受现前,所以名为等引。
  “等至”是指修行者依于等引位的用功加行,渐渐入于定境之中,正受三昧境界,名为等至。四禅八定可归类为三种三昧:有觉有观三昧、无觉有观三昧、无觉无观三昧。一、有觉有观三昧,这是说在初禅等至位中仍对色、声、触三尘保持觉观,所以称为有觉有观三昧;由于此位中觉知心还与三尘相应的缘故,仍能领受身中的乐触,但心不为三尘所动故不生妄想;初禅有一心、觉、观、喜、乐这五种功德,称为五支功德。二、无觉有观三昧,这是指初禅与二禅的中间定,也就是二禅前的未到地定,此位中觉知心能与五尘相应而不起觉察粗心,唯有被动之观照;由于此位异于初禅之有觉有观,也异于二禅以上之无觉无观,所以另外建立为一个三昧。三、无觉无观三昧,这是指二禅及二禅以上的一切等至位中,由于心已不与五尘相应而离于五尘觉观,故名无觉无观三昧;此位中五识不现前,唯有意识安住于定境法尘中。
  此外,无想定中意识已灭,定中无觉无知,非如二禅以上诸等至位中仍有意识住于定境中,是故不说无想定有等至;但是也有说无想定有等至者,这是因为此定中仍有末那安住,故名等至。因此,等至境界之正受总说有以上四种。
  所谓“等持”是说修定者证得等至位之后,熏习纯熟而令定力不退失,然后依此所证得之定力入于心一境性,然亦不离三界九地五尘三尘等,发起五神通等办事静虑,是名等持。等持境界之高低,依其所证三界九地定境等至之高下而有差别,亦依所证为“有漏所得定”或“无漏所得定”而有差别;无漏所得定复依声闻、缘觉、菩萨、佛等四圣法界之功德差异而有不同。
  等引尚未入禅三昧,等至及等持皆名入禅三昧。自古以来,多有外道将各种禅定境界错认为涅槃,也有诸多外道误将意识灭尽后所入无想定,错认为灭尽定或涅槃;今时亦有诸多佛子误会,以为打坐至一念不生、无有语言文字妄想之欲界定粗住或未到地定细住境界为无想定;然而无想定之“想”,并不是指语言妄想之“想”,而是指意识觉知心之“想”心所,也就是说只要意识有知即堕于“想”—心中有知就是有想;因此无所有处定以下,悉皆有想,亦即定境中仍有觉知心能作观察之意;甚至于非想非非想定中亦非完全无想,故名非非想。因此,若所“悟”之心,能制心一处,或住于一种境界相中而不移动,或住于一种见解而不转易者,皆是与定心所相应的心,即是意识;诸佛菩萨于圣教中皆说,意识心与定心所相应,以是即知如是能与定心所相应之觉知心即是意识心也。
  心住于一种见解而不转易就是“心得决定”,这也是与定心所相应的法相。众生修学佛法之所以不容易成就的原因之一,很多都是由于心不得决定,心于所受法犹豫不决,所以始终于所修法门不得力,得不到功德受用,更遑论能由此而产生智慧了。因此,菩萨法中解说“定心所”时往往侧重于“心得决定”而非四禅八定的“定”,因为禅定只是修行过程中的工具而已,应该是要藉由禅定三昧力,来增益智慧三昧的通达及增上,是故一切学人皆须于此建立正确知见。
  第五目 慧心所
  “慧”心所就是在了别六尘时于所观察的境界中,对于事理能明白拣择,有决断疑念之作用,称之为慧。《成唯识论》卷5云:“云何为慧?于所观境,简择为性,断疑为业。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决定故;于非观境,愚昧心中无简择故,非遍行摄。”2意思是说,能令觉知心对于所观察的境界有简择的作用,这就是慧心所的自性,“断疑”则是慧心所的业用。这是说对于所观境之得、失或是得失俱非的境界,由于慧心所的推求,就能够断疑而心得决定,所以说“断疑”就是慧心所的所作业及功德性用;如果是对于非所观察的境界,或者是愚昧心中,那就没有简择的智慧出生了,因此说,慧心所但属别境心所法,非遍行心所法所摄。
  换句话说,能了别五尘、法尘的觉知心,就是与慧心所相应的心,而如是之心即是意识心。譬如有人在打坐,正住于一念不生的未到地定之浅定境界中时,忽然听到有人在室外说话,行者心中虽然一念不生,但仍能了知说话的人是谁,心中虽不起语言文字而能于听到说话声时就了知分辨,如是分辨者即是慧心所也。诸佛菩萨于圣教中开示,与慧心所相应的觉知心即是意识心,第八识如来藏不与慧心所相应,第七末那识虽能少分相应于慧心所,但其了别慧极为微劣,无法具足了别;因此说,于诸境界中能具足了别者,乃是意识心,唯有意识心才能具足慧心所的功德。
  “慧”通于善、恶、无记三性,如《瑜伽师地论》卷3云:“慧云何?谓即于所观察事,随彼彼行简择诸法性,或由如理所引,或由不如理所引,或由非如理非不如理所引。”3其中,恶慧之作用强者即成就种种恶见;善慧则包括世俗法的智慧以及三乘菩提的闻慧、思慧、修慧乃至所证诸无漏慧等等。所谓“闻慧”就是聆听善知识所开示三乘菩提之圣教而发起的智慧,称为闻慧;“思慧”是于听闻圣教之后,能如理作意思惟法义而发起之智慧,名之为思慧;“修慧”则是于如理作意思惟之后,能依教奉行,由如理、如法修行所发起之智慧就称为修慧。如是闻慧、思慧、修慧三种正慧,摄属戒定慧三无漏学之慧学;譬如行者可以从念佛法门的修学过程中得到戒学和定学的功德受用,这些是属于事相上、世间的智慧;如果转进到实相念佛的阶段,亲证了空性心如来藏,真实了知空与不空、真与假、有与无,如实转依而发起的智慧,便是实相的智慧,是第一义的智慧,这是出世间的智慧。由此可知,慧心所有诸多层次上的差别,随著修行者的证量转进,而有别别不同的智慧产生。
  综合以上所述五种别境心所法的大略意涵,可知五别境心所法皆与意识相应,而且皆不与阿赖耶识相应。因为这五种别境心所有法皆唯在六尘境界中运作,而阿赖耶识于六尘无觉无观,所以不会相应于这五种别境心所法。《成唯识论》卷3云:“如何此识非别境等心所相应?互相违故。谓欲希望所乐事转,此识任运,无所希望。胜解印持决定事转,此识瞢昧,无所印持。念唯明记曾习事转,此识昧劣,不能明记。定能令心专注一境,此识任运,刹那别缘。慧唯简择德等事转,此识微昧,不能简择。故此不与别境相应。”4有人问:为什么阿赖耶识不与五别境心所法相应呢?论主玄奘菩萨回答说:“因为阿赖耶识与这五种别境心所法的自性及业用相违背的缘故。这就是说欲心所是随著所希望的乐事而运转,而阿赖耶识只是随缘任运,祂不会对境界生起希望;胜解心所是随著所印持决定之事而运转,而阿赖耶识则是于六尘瞢昧无知,因此无所印持;念心所是由明确记忆曾经熏习过的事而运转,而阿赖耶识对于六尘昧暗劣弱,无法明记;定心所是能令心专注于所观之境,阿赖耶识则是随缘任运而转,刹那别缘,不会定于一境;慧心所唯以简择得失等事而运转,阿赖耶识则隐微闇昧,不能简择六尘诸法。由于阿赖耶识离六尘见闻觉知、离思量性,因此无法和五别境心所法相应。”那为何意识心能具足与五别境心所法相应呢?那是因为意识心的自性即是能分别六尘的缘故,也就是佛于《楞伽经》中所说的“分别事识”所摄。所谓“分别事识”即是识阴六识—能于种种六尘事相上分别了知之见闻觉知心,其中前五识唯能分别五尘粗相,意识则能分别五尘细相乃至定中法尘等,其了别性极敏锐而且有思惟判断等作用,就是由于意识心有这样的自性,所以能具足与五种别境心所法相应,由是缘故即能了别六尘所摄一切诸法。
  是故欲参禅究理之人,都应该先用这五别境心所法自行检验,若所悟之心是能与这五别境心所法中之任何一种相应者,当知即是意识觉知心;不论这个觉知心有妄想杂念抑或无妄想杂念,不论这个觉知心是一念不生抑或有语言文字妄想,皆是意识心,而意识觉知心是刹那生灭之法,于五位时必定中断或断灭,非常住不坏之法;若能实际观行而非纯依思惟,如是经由如理观行而确实了知觉知心即是意识心者,是名初知意识体性之人,当知已得煖法、顶法,而仍未断身见、我见。正断身见、我见之初果人,则是断除了意识觉知心常住不坏之恶见,即是了知意识心确属生灭有为之法者,方是断除意识心常住不坏之我见者,方是证得声闻初果者,方是大乘通教中之初果菩萨也,前提是必须要有未到地定作支撑,才能如实转依初果的见地而运转。因此,确认与五别境心所法相应之觉知心为意识心,是欲断我见者之首要观行法门;还要能确认觉知心的种种变相皆是意识心,如此才能确实断除我见、断除三缚结,成为初果人。若能确实断除我见,则往后不管是于解脱道之转进修证抑或大乘菩提之见道,皆是指日可待;也由此可知,对五别境心所法的确实了解及观行,对修行者而言非常重要。(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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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正藏》册31,页28,中25-下2。
  2《大正藏》册31,页28,下11-14。
  3《大正藏》册30,页291,下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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