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7期
释昭慧之不当告诉特别报导 (连载四)
2020-07-08  浏览:1456
又见释昭慧在法庭从“释昭慧教授对平实导师不当提告”到“无条件撤告”之诉讼事件纪实
  ——这是释昭慧第四次滥告佛教界人士   本刊编译组记者撰
  以下是公元2008年12月18日下午2时10分,在士林地院刑事第五法庭,同样是公开审理庭;于此次审理庭中的审理内容,极为精彩,绝对不输给法律电影的内容。读者可以从其中具足理解卢琼昭女士(释昭慧教授)的心行、口行、身行;则彼能否实证佛法,以及有无资格再穿僧衣?读者自然会有心证,本报记者在现场的见闻与心证,将会如临现场一般显现在读者的心中。
  此次公开审理庭的录音光碟内容,仍一字不易整理如下:
  审判长:萧○○先生有到庭吗?萧○○先生地址有没有变更呢?
  导师:没有。
  审判长:【没有】351那您的选任辩护人是‥‥352三位都有到吗?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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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1因为乃是光碟同步整理之文字,故内容中会有审判长等对书记官复述审理笔录中应记录的文字,之后有同样的情形,本文皆以楷书加【】符号标示此部分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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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2本文所报导的法庭实况记录,完全依照法院公开审理庭之录音记录内容,打字整理成文。除极少部分因为录音效果不佳,而依据笔录记载内容修改补足之外,全文没有删减任何记录内容,故文中多处出现“‥‥”之符号,于本文中所代表之意义乃是“庭讯过程中发言者说话的内容‘有所延滞’、‘欲言又止’或是‘被打断发言’等等之状况”,并非省略记载录音记录之内容。于此特别说明于前,以免读者产生误解,乃至有心人枉造毁谤之恶业。
  陈镇宏律师:有一位陈秀卿还没到。
  审判长:陈律师没有到。
  审判长:那告诉人及上次的证人也有到庭,告诉代理人也有到庭,那我们今天审理期日,对于上一次的审理期日超过14日,我们本件先更新审理程序。那请问检察官、辩护人还有萧先生,对于之前的审理笔录有没有意见?同意引用,有没有意见?检察官这边?
  检察官:报告庭上!没有意见,同意引用。
  审判长:那萧先生这边有没有意见?对于上次的笔录有没有意见?
  导师:没有。
  审判长:那两位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两位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没有意见】
  审判长:那我们请检察官陈述本件起诉要旨。
  检察官:报告庭上,起诉要旨同前。
  审判长:【同前】p.12
  审判长:本件检察官起诉的你所涉的犯罪事实与所涉罪名,萧○○先生都有了解吗?
  导师:了解。
  审判长:就是之前开庭的时候检察官已经有陈述,我们也有告知,都了解?
  导师:是,了解。
  审判长:【了解】。那我们今天接著进入审理程序,依法你有三项权利:可以保持缄默、不用违背你的意思而为陈述,你可以选任辩护人为你辩护,也可以请求法院调查对你有利的证据。那你在刑事诉讼法上你有这三项权利,请问这个,萧先生是不是了解?
  导师:了解。
  审判长:【了解】。我们今天审理笔录的记载,就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项第1款(对于受讯问人的讯问及其陈述);第2款(证人、监定人、通译如未具结者,其事由)等事项,于认为适当时,将仅于审判笔录记载要旨。就这个部分检察官有何意见?
  检察官:报告庭上,没有意见。
  审判长:萧先生有没有意见?笔录记要旨的部分。
  导师:问我?
  审判长:有没有意见?笔录记要旨的部分有没有意见?
  导师: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这边有没有什么意见?
  两位辩护人:没有。p.13
  审判长:那这个我们今天,有申一,辩护人申请有传讯三位证人到庭。请问这个,问辩护人诘问证人的顺序?
  陈镇宏律师:我们先问赖伊容小姐。
  审判长:【对于诘问证人的顺序请求意见,依序是赖伊容‥‥】
  陈镇宏律师:赖伊容小姐,陈奕澄先生。
  审判长:【赖伊容、陈奕澄、何玉珍。】
  陈镇宏律师:跟何玉珍。对。
  审判长:对诘问证人的顺序,那及【是否需行隔离讯问有何意见?】那隔离讯问,辩护人这边有没有什么意见?
  陈镇宏律师:我们是认为没有必要,没有必要进行隔离讯问。
  审判长:检察官对于诘问证人的次序部分有没有意见?还有隔离讯问的部分?
  检察官:对证人的诘问顺序没有意见,但我们请求隔离讯问。
  审判长:本件证人多位,行隔离讯问,请证人赖伊容小姐入庭,其余二位证人陈奕澄先生、何玉珍小姐麻烦先到庭外等候,我们会依序请两位入庭来作证。
  审判长:【谕知本件证人多位,行隔离讯问。请证人陈奕澄、何玉珍暂退庭。】赖伊容小姐!麻烦。
  赖伊容:是‥‥坐到前面去吗?
  审判长:你坐这个应讯台,然后桌面有个电脑萤幕那就是笔录的内容,你讲的会记录在笔录的里面,你看你讲的、我们记的—书记官记的这个内容—跟你讲的有没有一样?那如果随时有记到与你意思的不符的话,p.14你可以随时表示意见。
  赖伊容:好,谢谢。
  审判长:好,赖小姐!请问出生年月日?
  赖伊容:□□年□月□号。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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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3此个人基本资料无关法义正讹与事件是非对错,应隐覆当事人的个人基本资料。故用□□代替,后文亦比照同样的情形使用。
  审判长:请问地址?
  赖伊容:现居地?还是户籍?
  审判长:你可以,户籍地是设哪里?
  赖伊容:在□□,□□市□□区□□□街□□□之□号。
  审判长:□□区,就是身分证上的地址?
  赖伊容:对。
  审判长:【□□市□□区□□□街】
  赖伊容:□□□街□□□之□号。
  审判长:【□□□之□号】您现在也是住在这个地址吗?
  赖伊容:现在住在台北。
  审判长:请问您在居所地是哪个地方?
  赖伊容:台北市□□区。
  审判长:【□□区】
  赖伊容:□□□路□之□号□楼之□。
  审判长:请问您身分证字号呢?
  赖伊容:□四个□,□□□□□。
  审判长:请问赖小姐跟本件的被告萧○○之间有没有亲属关系?p.15
  赖伊容:没有。
  审判长:那我们今天请这个赖小姐来,就萧先生被诉的违反著作权法的案件作证。那作证之前,依法我们要请您具结,那具结法律上依其效力,在具结之后,那今所为的证词必须据实陈述,不能有匿饰增减的情形,若就本案重要事项故意为虚伪不实的陈述的话,你要负伪证罪的责任,依照刑法的规定伪证罪,最高可以判有期徒刑七年。我们有个结文,要麻烦你朗读结文,确认结文了解之后,再请您做个签名具结。
  赖伊容:好。
  通译:从这里开始念。
  赖伊容:OK﹒今为97年度,易字第1XX8号,违反著作权法事件作证,当据实陈述绝无匿饰增减,如有虚伪陈述,愿受伪证之处罚,谨此具结,证人赖伊容,97年12月18日。
  审判长:赖小姐!结文的意义有了解了?
  赖伊容:嗯。
  审判长:那我们请被告选任辩护人,那陈律师进行主诘问。
  陈镇宏律师:赖小姐!由我来先问你问题。请问你现在在哪里工作?
  赖伊容:法界卫星。
  陈镇宏律师:你在那边做多久?
  赖伊容:十‥‥大概12年了!p.16
  陈镇宏律师:那请问你是不是认识本件的告诉人,就是昭慧法师?
  赖伊容:是,我认识。
  陈镇宏律师:你跟她认识多久了?
  审判长:【指告诉人,本件告诉人。】
  赖伊容:应该七、八年有,但是我不确定时间?就是我工作之后。
  陈镇宏律师:好,没关系‥‥大概?
  赖伊容:对对对,大概七、八年有了。
  陈镇宏律师:“大概七、八年。”那你会怎么描述你跟她的关系,是?
  赖伊容:我们是因为工作上的缘故才认识,但是我觉得,因为我自己本身也是一个佛教徒,所以对我来说她也像我们的‥‥我的老师这样子。对!
  陈镇宏律师:那请问你是不是也认识一位陈奕澄?
  赖伊容:是。
  陈镇宏律师:那你们认识多久?你们怎么认识?
  赖伊容:认识,应该是因为我养猫的关系才认识的;那大概,我养猫已经养了,大概93年到现在,所以大概四年左右的时间。
  陈镇宏律师:他跟你是朋友的关系吗?
  赖伊容:算是朋友的关系。
  审判长:【因为我养猫而认识的朋友,从93年到现在。】
  陈镇宏律师:接下来请庭上提示证人那个“侦卷被证8”。p.17
  审判长:被证8?
  陈镇宏律师:对。我们在那个‥‥
  审判长:被证8就是《正觉电子报》33期第59页的影本,是不是?
  陈镇宏律师:对对对,就是59页以下的影本,请提示证人。
  审判长:【那就是证物的影本,其中第59页的影本。】
  陈镇宏律师:请证人看一下,从59页开始到62页,这边有一封那个95年1月14号的电子邮件,这个电子邮件是你写的?
  赖伊容:我看一下。
  陈镇宏律师:先到62页就好。
  赖伊容:如果没有被更改过的话,这应该是我写的。
  陈镇宏律师:那在这封电子邮件上有提到大小橘的干爹。
  赖伊容:对。
  陈镇宏律师:所指的是?
  赖伊容:就是陈奕澄。
  陈镇宏律师:陈奕澄。
  陈镇宏律师:那谁又是大小橘?
  赖伊容:我的猫,“大橘跟小橘”,对。
  检察官:【大小橘的干爹——橘子的橘。】
  陈镇宏律师:那请你看一下在被证8的电子报33期61页,这边你有提到有三篇文章。
  赖伊容:是。
  陈镇宏律师:是不是请庭上提示我们今天庭呈的被证24、25、26?p.18
  审判长:23、24、25、26是吗?
  陈镇宏律师:24、25、26˙24、25、26。
  审判长:检察官你有拿到了?这是从哪里节录下来的?
  陈镇宏律师:就是根据这篇文章的网址连结列印出来。
  审判长:这是从书?还是从哪里?这个资料是从哪里得来的?
  陈镇宏律师:网站的网页。
  审判长:网页?我们要知道你现在从哪里?网站的网页?
  陈镇宏律师:对!那是根据证人的网址连结。
  检察官:庭上!我们认为不需要。这个是证人的网址连结,这样其实是并没有‥‥
  审判长:网址,证人的网站上?
  陈镇宏律师:不是证人的网站,是从网页上。
  审判长:哪边的网页?
  陈镇宏律师:“成佛之道”这个网页。
  审判长:23的这个网页啊?被证23的这个网页啊?
  陈镇宏律师:对!对!对!
  审判长:这是23的网页,然后?
  陈镇宏律师说:然后列印出24、25、26三篇文章。检座可以看到我们列印的那个尾端有网址连结。
  检察官:有一个www.a202.idv.tw这个吗?对不对?
  陈镇宏律师:对!对!对!
  审判长:【他的那个前面的a202网页】。
  审判长:那检察官对这个有没有什么意见?这是他从网页上抓下来这个,没有意见?p.19
  检察官:对,没有意见。
  审判长:【没有意见】,那证人你看一下。【那个,先问检察官对这个辩护人所提出来的这个,他刚才先请求提示,然后再问检察官,我问检察官,应该是说辩护人有请求提示,今日提出被证24、25、26,然后我们再先问辩护人说24、25、26的这个如何,被证24、25、26,资料如何得来?他说是从被证23的网页列印出来的。】
  陈镇宏律师:而且是根据证人提供的网址喔。
  审判长:然后【问检察官对于这个被证24、25、26。】
  检察官:庭上!庭上!‥‥
  审判长:作为诘问,现在只是作为诘问的基础而已啦!现在只是这样子嘛!
  审判长:【作为诘问基础】。
  检察官:庭上!没有意见。
  审判长:【然后再括号提示被证24、25、26。然后他的问题是,那个辩护人问的,“辩护人问”,上面那个括号,上面先写“法官提示”然后“辩护人问”。】
  陈镇宏律师:请问赖小姐!就是您在这篇文章上,有提到三篇文章吗?
  赖伊容:是。
  陈镇宏律师:另外你有提到这三篇文章的网址连结。
  赖伊容:是。354 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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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4按照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与赖伊容的亲密关系,这可证明释昭慧教授在当时就可以知道成佛之道及电子报的网站,因此后来释昭慧教授回覆赖伊容的信件原文被刊登在电子报时,释昭慧教授应该就已知道了,却声称是接到陈奕澄寄来的纸本版时才知道,显有规避事实之嫌。
  陈镇宏律师:是不是就如刚才所提示给你看的24、25、26?
  赖伊容:我现在没有印象了。因为这应该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信了,应该是没错嘛!如果你们是按照这个网址去找的话。
  审判长:【按照电子邮件中所提到的。】
  陈镇宏律师:因为那个我们列印的网页尾端有那个网址连结,跟你的文章是一模一样的。
  审判长:电子邮件中提到的文章是否就是这三篇文章?
  陈镇宏律师:对。
  陈镇宏律师:证人是说“我没有‥‥”你说应该是355
  赖伊容:我没有印象。但是,如果你是按照这个网址去找的话,应该是。356
  审判长:【如果是根据电子邮件上所载的网址去找的话,应该就是。】
  审判长:你当时在电子邮件上写的网址就是这个网址吗?因为你刚刚说:“如果没有被更改的话,就是你写的电子邮件嘛!”
  赖伊容:对!357 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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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5依照赖伊容与释昭慧教授的亲密关系,证人赖伊容有刻意维护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而如此说之嫌。
  356文件的事实上是如此,只能如此表明。
  357这可令人怀疑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在当时就知道信件内容被刊登了,盖赖伊容与释昭慧教授乃是好朋友兼有师生关系,甚至释昭慧教授还是赖伊容的重要客户之一(本文后有分析),在陈奕澄两度e-mail及一度聚会面谈,以及平常MSN即时通讯上都有谈及此事;依照常理,赖伊容不可能不知道,而释昭慧教授乃是赖伊容的老师,因此这么重要的事情,赖伊容居然不跟她的老师说,此乃违背人情常理。并且《正觉电子报》33期就已经预告一个月后将要刊登全文,到了一个月后34期才刊登出来全文。因此,不应该是释昭慧教授她所说获得纸本版的电子报时才知道被刊登的。这证明释昭慧教授提告之时,实际上已经超过六个月的告诉期限了,但是她却声称收到陈师兄的纸本才知道被刊登。
  审判长:那你当时所写就是这个网址吗?因为那个网址有印出来,网页上就是那个23的那个。
  赖伊容:对。我知道。但是‥‥
  审判长:你讲的就是那个网址吗?
  赖伊容:对对对对对!358
  陈镇宏律师:下一个问题,请问赖小姐,这三篇文章,你是从哪一个网站找到的?
  赖伊容:就是google啊。我只是搜寻萧平实,然后它就出现了这些文章。
  审判长:【从google】,你是用“萧平实”去搜寻?
  赖伊容:对!359
  陈镇宏律师:下一个问题,请证人看一下那个被证23,你有没有看过这个网站? 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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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8确定无误了。
  359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称赖伊容是好朋友,赖伊容并表示对她来说释昭慧教授也像是她的老师,故赖伊容知悉释昭慧教授信件被刊登时,不可能不告知释昭慧教授。由此证明释昭慧教授当时应该已经知道信件被刊登之事。
  赖伊容:没有。我没有看过。
  陈镇宏律师:这个首页?
  赖伊容:没印象。
  审判长:对于被证23、24、25、26作为诘问基础可以,因为他有去提到23的情形。
  陈镇宏律师:你之后有没有看过?
  赖伊容:没有。
  陈镇宏律师:都没有看过?
  赖伊容:没有印象。
  陈镇宏律师:赖小姐,你刚才说你是法界卫星的记者。
  赖伊容:是。
  陈镇宏律师:那你有没有听过或看过有一个《正觉电子报》?
  赖伊容:没有。
  陈镇宏律师:没有听过?还是没有看过?
  赖伊容:都没有。
  陈镇宏律师:都没有。没看过、也没有听过?
  赖伊容:是。
  陈镇宏律师:下一个问题,请庭上再提示一下刚才那个侦卷被证8,应该有贴一个贴条“被证8”。
  审判长:在后面吗?
  陈镇宏律师:请证人看一下那个62页以下。
  赖伊容:62页‥‥
  陈镇宏律师:这边有一封是95年1月17号,告诉人,就是昭慧法师,她写给你的信。 p.23
  赖伊容:是。
  陈镇宏律师:是有这封信吗?
  赖伊容:对。她有写信来。
  陈镇宏律师:那在于这封信上,这你看63页的下半,最后一段,这边有提到“萧平实的网站”,就你所知,这是指哪一个网站?
  赖伊容:哪里?你说最后一段?
  陈镇宏律师:应该是倒数第二段,她是说:“我没时间点入萧平实的网站。”
  赖伊容:是。
  审判长:【这封信上‥‥这封信上有提到的萧平实的网站。】
  审判长:是指哪一个网站?是不是?
  陈镇宏律师:对。就你所知是哪一个网站?
  赖伊容:你说就我所知吗?我想应该就是指我刚刚找到的那个吧!刚刚找到在google上面找到的那个网址吧!360
  陈镇宏律师:就是你刚刚提供,你之前电子邮件所提供的那三个文章的网址连结。
  赖伊容:我猜是。361
  审判长:【我猜是,上开我在google找到的。】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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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成佛之道网站的网址。
  361这表示赖伊容是知道成佛之道网站的,并且也告诉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了,却故意说不知道,来维护释昭慧教授。
  陈镇宏律师:在告诉人写的这封电子邮件上有提到说,像被告,被告就是萧平实,程度欠佳,然后千方百计‥‥百计挑衅、骚扰或纠缠这个昭慧法师,昭慧法师看都不看他的书就丢到垃圾桶。
  赖伊容:嗯。362
  陈镇宏律师:那你看到这样的描述,你个人有什么想法?363
  赖伊容:我个人的想法?
  陈镇宏律师:你有什么看法?
  赖伊容:因为其实我并不认识萧平实先生,所以我并没有什么太大的想法欸。364而且,对不起,法官我可以离题吗?
  审判长:你要?
  陈镇宏律师:你就说‥‥
  赖伊容:对。其实你刚刚叫我看的这些信件,就是关于我跟昭慧法师的那个信件往来啊!其实我自己事后有在网路上,因为我,我只是打我们家大小橘的名字,结果竟然搜寻到在雅虎奇摩的知识里面,看到了这一封信;我看到了这一封信,老实说,我觉得很惊讶,因为这是我跟昭慧法师的私人信件,为什么会在雅虎奇摩的“知识”里面看到这一封信?而且它信里面就像你们这边写的一样,它还特别注明说,文中所提的伊容就是法界卫星的记者赖伊容,我觉得我的隐私权好像被侵犯了。365 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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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赖伊容承认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信中也有明文指控平实导师“千方百计的挑衅、骚扰或纠缠”,但这些都是释昭慧教授捏造而对平实导师作不实的人身攻击,损毁平实导师的名誉已是事实。
  363由此证明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已经对平实导师作了不实的人身攻击。平实导师在请求其当面道歉而不可得之后,只能刊登释昭慧教授的信件,证明其所言不实,用以消弭释昭慧教授无根诽谤所造成的对正法及平实导师误解的不良形象。
  364证人赖伊容避开主题,不回答“因释昭慧教授的不实言语而对正法及平实导师产生的负面观感”。
  365赖小姐另辟新议题,欲使审判长对平实导师产生不良印象。
  陈镇宏律师:没关系!事后我还会再问你。
  赖伊容:我觉得我的隐私权好像被侵犯了。
  陈镇宏律师:你不用担心。
  赖伊容:为什么我的私人信件会在网路上被公开?
  审判长:【为何会在我用大小橘的字去google搜寻时看到】
  赖伊容:不是google,我在雅虎上面。
  审判长:【在雅虎搜寻时看到这封信?而且还指明伊容就是指法界卫星的伊容‥‥赖伊容记者赖伊容‥‥信中的伊容‥‥就是法界卫星记者赖伊容。】
  陈镇宏律师:好!下一个问题。请问赖小姐,那告诉人她有没有告诉过你,被告是如何的去挑衅,或骚扰,或纠缠她?
  赖伊容:除了这封信之外,我们没有在另外其他的场合讨论过有关于被‥‥就是萧平实。
  陈镇宏律师:我现在不是问你这封信,因为她在信上有提到这件事?p.26
  赖伊容:所以她没有告诉我。366
  陈镇宏律师:她没有给你讲。那‥‥请问你,被告有没有寄过他写的书给你呢?
  赖伊容:应该是没有!
  陈镇宏律师:“应该是没有!”
  赖伊容:对!367
  陈镇宏律师:请问您,就是刚才这封1月17号的这封电子邮件,你有没有转寄去给其他人?
  赖伊容:就是陈奕澄,因为这个电子邮件里面有写,就是因为我会跟昭慧法师写这封信,是因为陈奕澄问我有关于佛化婚礼的问题,那我并不了解,所以我转‥‥我问了昭慧法师,那我把这一封信寄给陈奕澄,但是我只是寄给陈奕澄,我并没有任何要让他在网路上,或者其他地方要公开的意思。
  陈镇宏律师:那请问你,告诉人知不知道你有转寄这封信给陈奕澄?
  赖伊容:知道。这信末不是有提到吗?她知道我会把这封信‥‥,368因为我们这封信最开始就是因为陈奕澄问我有关于佛化婚礼的问题,那这个问题我并不了解,所以我才会想说请教昭慧法师,对!但是我后来在网路上看到我们的私人信件被公开,老实说我觉得很惊讶,因为我知道我转告给陈奕澄了。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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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6这已证明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说平实导师骚扰、纠缠她的话是谎言、无根诽谤。
  367这也证明上次庭讯时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说平实导师常常寄书信给她的朋友,亦非实在。
  368这证明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知道赖伊容会把她的信转给别人。
  陈镇宏律师:等一下!请针对我的问题。
  审判长:等一下!上面那个答案‥‥【因为之前他有问题要问我,但是我不懂,所以我就转而请教昭慧法师,所以才将这封信寄给他。】
  检察官:【所以才将这封信转寄给陈奕澄。】
  陈镇宏律师:好,赖小姐!你刚才说,你跟告诉人除了这封信,你们私下并没有联络,那‥‥
  赖伊容:我没有说“我们私下并没有联络”。你是说有关于萧平实的部分?
  陈镇宏律师:你先听完我的问题,我刚才听到你说就是有关萧平实的部分─就是这封信─你们有讨论这件事情,那为什么告诉人知道你把这封信转寄给陈奕澄?
  赖伊容:这个信里面不是有写到吗?因为一开始就是我要问,陈奕澄要问有关佛化婚礼的问题,所以我有告诉昭慧法师就有关陈奕澄,里面有提到说我跟陈奕澄是怎么认识的,是因为猫的关系认识的,对;所以她,最后她也有提到不是说如果我就是‥‥,她这里不是有写吗?
  陈镇宏律师:在哪里?
  赖伊容:63页最后一句。
  陈镇宏律师:最后一句“你不妨将我的以上想法转告你的朋友”。 p.28
  赖伊容:但是朋友指的是陈奕澄,而不是在网路上公开我们的私人信件。
  检察官:【佛法化婚礼的】。
  赖伊容:“佛化婚礼”。对。
  检察官:【婚礼不是分礼】。
  赖伊容:就是婚礼,佛化婚礼。
  审判长:【请教佛化婚礼的事情,我转而请教告诉人之后,她给我回信,她在信的里面也有讲提到,你不妨把这个,这封信转给你的朋友。】所以你就认为她知道你会转给你的朋友。是这样吗?
  赖伊容:对,但是我们这里面提到的只是‥‥就是会告诉陈奕澄,而不是要把我们的私人信件公开在网路上。369
  审判长:那你现在这意思是说,是因为告诉人在信里面有讲到说“你不妨把这个意见”,就是把“这个信转给你的朋友”,那你之后还有再告诉告诉人说“我确实有转给我的朋友”,有跟她讲吗?
  赖伊容:没有!
  审判长:【没有】。【所以我认为她知道我转给陈奕澄,但是我没有再特别跟她提到有转寄给陈奕澄的事,但我没有再特别跟告诉人提到有转寄给陈奕澄。有将信件转寄给陈奕澄的事情。】
  陈镇宏律师:请问你,你把这封信转给陈奕澄的时候,你有特别声明说,不可以转寄给其他人吗?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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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9证人赖伊容故意转移话题到信件被刊登于网路上。
  赖伊容:没有!因为我不知道他会转寄给其他人。370
  陈镇宏律师:好,下一个问题。请证人还是看那个被证8,在33期的68页,这边有一封95年3月4号,陈奕澄寄给你的电子邮件,请问陈奕澄是不是有发这个电子邮件给你?
  赖伊容:对。
  陈镇宏律师:那,在这封电子邮件一开头就有讲说:“今天下午已和你谈过此事。”请问一下,你们究竟谈了什么?
  赖伊容:我不记得了。今天下午?因为这是什么时候的下午的事?
  陈镇宏律师:应该是‥‥
  赖伊容:两千零六年。
  陈镇宏律师:95年3月4号。你完全没有印象?
  赖伊容:没有!你问我说“他今天下午”,我记得他有写过这封信给我,但是你说“今天下午跟我谈过什么事”,“今天下午”,我忘记了欸!那已经太久了。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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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0这确定赖伊容并没有交待不可公开。而且该封邮件全篇共373个字,其中有关证人赖伊容所说的“佛化婚礼”仅短短48个字,而毁谤平实导师的内容用了259个字,更于信末说“你不妨将我的以上想法转告你的朋友”,就是希望大家能够知道她的想法。况且以这样的篇幅比例,任谁看来都可轻易明了写这封信函的用意就是:要让平实导师、要让正觉同修会学员、要让陈奕澄师兄,乃至要让社会大众知道的,并不只是所谓“佛化婚礼”这个问题而已,以信函内容的篇幅来说,“佛化婚礼”内容只是装饰点缀之用。
  陈镇宏律师:他后面“请转知昭慧法师私下道歉”。371
  赖伊容:对。372
  陈镇宏律师:所以‥‥因为我也不晓得你们谈过什么,请你恢复一下印象。
  赖伊容:我只记得他是有写过这封信没错。
  审判长:【是指谈论何事?】她说【我不记得】。
  陈镇宏律师:下一个问题,请问你,那陈奕澄在这封信上有提到说,请转知昭慧法师私下道歉。
  赖伊容:是。
  陈镇宏律师:那你有问他为什么吗?
  赖伊容:有问他?你说问谁为什么?
  陈镇宏律师:有问陈奕澄为什么要私下道歉?
  赖伊容:我不记得了,因为这个那么久以前的事了,两千零六年‥‥我不记得我有没有问他为什么要私下道歉。我只记得你这个信他确实有寄给我。
  陈镇宏律师:好,再请问您,在你收到这封信之后,你有没有把这封信或者是说,把这封信的意思转告告诉人,就是释昭慧法师?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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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1平实导师只是要求释昭慧私下道歉就了事,不是要求她公开道歉。
  372这已经证明赖伊容是有转知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道歉之事的可能性,因为一般正常人对于自己的老师兼好朋友、重要客户之事,基本上告知相关人乃是文明社会中人之常情,尽到告知消息也是社会礼仪的本分,若是联络不方便,还说得过去,但是作为好朋友及学生的赖伊容,却常常透过工作的关系而专访她的老师——释昭慧教授,并且在常有联系见面的情形下,居然不转告这件事情,那是违背人之常情的作法,因此这里有极大嫌疑乃是偏袒维护释昭慧教授,再度违背证人应有的分际。
  赖伊容:没有。373
  陈镇宏律师:为什么你没有转告?
  赖伊容:为什么我要转告?我‥‥你‥‥
  陈镇宏律师:现在是我问你。374
  赖伊容:我的意思就是这样。375
  陈镇宏律师:你可以把你当时的意思讲出来。
  赖伊容:我的意思是说“为什么我要转告?”这一封信是我帮陈奕澄问了一个佛化婚礼的问题,然后我把信转给他,可是他为什么要把我们的私人信件转去其他的地方p.32,甚至公开在网路上呢?他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他就把我的私人信件,甚至把我的名字在网路上公开说,文中指的伊容就是谁谁谁,那我为什么还要继续帮他转告这些事情呢?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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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3以前述之常理推论,这样违背常理的情形,可能是想要为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开脱而故意说没有转告,试图掩护释昭慧教授早已知道之事实,三度违背证人应有的分际。
  374赖伊容不了解这个部分,其实证人没有质问律师诘问的权利,她只要如实的回答就好,因为来作证前,已经具结宣誓了,只能如实说明而已。
  375身为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口中所说的好朋友,而释昭慧教授也是赖伊容口中的老师,对于与释昭慧教授有重大利害关系之如此重要的事情,竟然不肯转告释昭慧教授,这种说法太不合情理了。按照一般常情,对于自己熟悉的长辈或者好友,若有利害关系的问题,通常都是想尽办法帮忙,这是人心善良面的举止!因此,赖伊容这里的证词极不合情理,极有可能乃是有转告释昭慧教授这个消息,而释昭慧教授指示赖伊容“来个相应不理”,因为“来个相应不理”这句话乃是释昭慧教授常常挂在嘴边告诉别人,但是自己却做不到的事。而单纯的赖伊容应该也只是按照释昭慧老师的指示而搁置,当然亦有可能忘记了。然实情如何?理智的读者透过阅读这两庭的开庭内容,就可以依常理判断慢慢分析出来整个事件的脉络始末,而能了知事情的真相。
  376赖伊容这里的答话其实有逻辑上的混淆点,如果照赖伊容的证词来说,她是因为信件被公开甚至张贴至网路上的原因,而不愿意继续帮陈师兄继续转达消息,按照她的说法,这就表示乃是张贴在先,而告知转达在后,因为这样赖伊容就不愿意继续转告道歉之事给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但是她这个答话有逻辑上的错谬,错谬点乃是时序的问题,因为要求赖伊容转告释昭慧教授乃是几个月前的事(要求道歉的事情发生在前),被刊登信件却是数月后的事(公布释昭慧教授信件之事情发生在后),因此赖伊容这里的说法却把两者混在一起建立为一因一果,她是以被刊登信件的后果来作为前因──作为数月前不肯转告的原因,这个因果关系在逻辑上是无法成立,乃是倒果为因的说法,因此这个理由乃是不合正理,因此她的说法不可信。如果她是因为信件被刊登后,才不愿再“继续”帮陈师兄转达,也就证明了在信件尚未刊登之前,已经多次帮陈师兄转达“要求释昭会教授道歉,否则将刊登这些信函证据”的事实了!
  审判长:【原先是我要回答他请教我的佛化婚礼的问题,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要把这个私人的信件,刊在网路上,而且还指名伊容就是我。】
  陈镇宏律师:那在当时,你是怎么知道他把这封信公开在网路上?
  赖伊容:就是因为我只是去搜寻了“大小橘”。377 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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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7这显然是信件刊登之后的事,也就是说赖伊容是在网路上搜寻“大小橘”的字眼,乃是她上网搜寻时已经知道被刊登在网路上,而之前的证词说:“他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他就把我私人的信件,甚至把我的名字在网路上公开说,信中指的伊容就是谁谁谁,那我为什么还要继续帮他转告这些事情呢?”的说法矛盾,也就是她不愿意转告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道歉之事乃是有刻意模糊的说法。由此可知,释昭慧教授早就知道,也就是赖伊容其实有尽到学生及朋友的情理义务,她已经有告知释昭慧教授。由此前后证词与常情常理之分析,她是为了掩护释昭慧教授“张贴之前已知、告诉期限已过”这两件不利证据,而被迫在此模糊焦点而说。况且“大小橘”这个是特定的用词,什么是促使她上网搜寻“大小橘”这个名词的动机?还是她想要找到有“大小橘”这个名词的某个特定事项或文字?按照常理来说,这个搜寻所得的结果应该早在她的预料之中,而且陈师兄也早已告知赖伊容“释昭慧教授若不道歉,就要刊登这些信函”以昭公信,所以这些信函出现在网路上,也是意料中事,当然赖伊容也不应该会如此气愤才是。
  陈镇宏律师:在当时喔?378
  赖伊容:我不记得是什么时候去搜寻的。379
  陈镇宏律师:我现在问的是你们95年3月间‥‥那这样好了,你何时知道陈奕澄把你的信刊登在网路上?你何时知道?380 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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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8因为赖伊容的证词时序上有矛盾,因此辩护人陈镇宏律师再次确定时间点。
  379因为事情发生的时间点乃是关键,而赖伊容之前说法,违背做学生、好朋友的人情义理,她却用后时“被张贴在网站而不高兴”的理由,作为前时不愿意转达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道歉的事情,这是时序上的矛盾点,因此需要再次确认,但这里再确认时,赖伊容又规避问题了。
  380辩护人陈镇宏律师第三次确定时间点。因为她的证词有矛盾,并且依据赖伊容的证词而用“陈奕澄把你的信刊登在网路上”来问,但实际上“陈奕澄根本没有把赖伊容的信刊登在网路上”。事实上乃是《正觉电子报》的编者撰稿刊登在《正觉电子报》第33期、34期刊物之中,因此辩护律师根据赖伊容之前的证词为前提,来请她确认时间的部分,这样就可以凸显她的证词当中有甚多矛盾与错误的地方,也有许多不如实语。
  赖伊容:就是我看到雅虎上面我的信,但是我不记得那是什么时候了。因为我也没有,我本来‥‥其实我本来有想过要去请雅虎把那封信删除,但是后来没有去做。381
  陈镇宏律师:那我问你‥‥那是在95年3月4号,寄这封电子邮件给你的这一段时间,也就是95年3月间发现吗?382
  赖伊容:这个我没有办法肯定。383
  陈镇宏律师:还是隔多久之后?384
  赖伊容:这个我没有办法肯定。
  陈镇宏律师:你没有办法肯定?385
  赖伊容:对!你会记得那么久以前的事情吗?
  陈镇宏律师:那是在同一年吗?386
  赖伊容:我也不知道。
  陈镇宏律师:也不知道是不是同一年?
  审判长:【那个是否是在3月4号陈奕澄寄上开电子邮件给你时?附近‥‥就是前后发现的?他电子邮件给你的时间前后发现的。】她说【我不记得,也不确定是否同一年。】 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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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1赖伊容继续规避问题,将雅虎能不能删除信件的事牵扯进来。
  382辩护人陈镇宏律师第四次确定时间点。
  383赖伊容继续回避答覆问题。
  384辩护人陈镇宏律师第五次确定时间点。
  385辩护人陈镇宏律师第六次确定时间点。
  386辩护人陈镇宏律师第七次确定时间点。
  陈镇宏律师:那你今年有再上网搜寻过吗?
  赖伊容:没有。
  陈镇宏律师:去年96年,有再上网搜寻过吗?
  赖伊容:我不能肯定,但是我没有特别再去找这一篇文章,因为我看到这一篇文章觉得很不舒服,那是我们的私人信件,为什么会在网路上公布?
  陈镇宏律师:所以你去年也不确定就对了?387
  赖伊容:我不确定,总而言之,我只有搜寻过一次,我看到之后觉得很不高兴,那我没有再去做其他的搜寻动作了。388
  审判长:【我只是在网路上看过一次,我就觉得很不舒服,就没有再去看过。】这样子。
  陈镇宏律师:好,那请问赖小姐,就陈奕澄所提要求告诉人私下道歉这件事情,你们除了在信件上有讨论过之外,有没有在其他场合还有讨论过?
  赖伊容:我不知道欸。但是其实陈奕澄之前,前一阵子他有问过我,说我们在一次的聚会里面他有叫我去跟昭慧法师道歉,但是我不记得了。就是在前几天陈奕澄有问过我这件事情。389 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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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7这已经足够显示证人赖伊容是刻意回避不答,已间接证实她已经转告释昭慧,所以告诉期限已经超过了。
  388赖伊容多次转移问题而提到:“看到信件被张贴在网路上很不高兴”藉此来回避之前证词中的关键时间点的问题。
  389辩护人陈镇宏律师再次针对赖伊容不合情理的作法,因此提问是否有与另外一位证人陈奕澄讨论过这个问题,但赖伊容回避而答说:“不知道”。而提出开庭前与同样是好朋友的丈夫之间的MSNe-mail互动,证人陈奕澄可能是想要唤起赖伊容的回忆。但是赖伊容似乎有意忘记(详后作证内容),并且提出来使审判长产生负面印象。
  审判长:前几天是不是?开庭前几天喔?
  赖伊容:对。他私底下问我,我跟他说我不记得欸,然后我也告诉他‥‥
  审判长:“开庭前几天,在一个聚会”,陈奕澄有问你说怎么样?
  赖伊容:他就是‥‥前几天陈奕澄问我,我也不记得这个聚会里面他是不是有问我这件事了。他只是问我说,他在那一次的聚会里面,他有问我叫昭慧法师道歉。但是,因为我已经收到法院的这个传票,我觉得既然要来作证,我们私底下再去讨论这个,有这个必要吗?所以我跟他说‥‥
  审判长:他‥‥你是说前几天你们碰到面?
  赖伊容:不是碰到面,在网路上,在MSN。他在MSN上面。
  审判长:你说他在前几天?
  赖伊容:他寄了一封e-mail给我。
  审判长:开庭前几天,陈奕澄有寄e-mail给你。然后问你说:你记不记得‥‥
  赖伊容:在某一次的聚会‥‥
  审判长:在某一次的聚会里面他有跟你讨论到,要请你去跟‥‥
  赖伊容:昭慧法师道歉‥‥叫昭慧法师跟萧平实道歉的事。
  审判长:【问我记不记得,之前在某一个聚会,p.37他有跟我提到要昭慧法师去跟萧平实˙萧平实道歉的事。】
  赖伊容:对。
  审判长:然后你就说“你不记得。”
  赖伊容:对。我跟他说我也有被传来当证人了。所以我们不需要‥‥
  审判长:你就回答他说“你不记得了。”
  赖伊容:对,我跟他说‥‥
  审判长:【而且我已经被传来要当证人了】。
  赖伊容:所以不想要在私下讨论这件事情了。
  审判长:【而且我已经被传唤当本案的证人,认为不适合在私下讨论这件事情。】
  赖伊容:是。
  陈镇宏律师:请一样是刚才那个提示被证8。请证人看一下这个69页以下,这里有一封95年5月2号,陈奕澄寄给你的电子邮件。
  审判长:被证8啊?陈奕澄‥‥
  陈镇宏律师:是。
  通译:它这个编页好像不太一样。这是三十几,可是要六十几。
  陈镇宏律师:33期69页。
  审判长:它是33期的电子报,第33期的电子报的69页。
  通译:可是这不是啊‥‥这是陈报状啊!
  陈镇宏律师:被证8。
  审判长:被证8的。被证8,我来翻啦,p.38被证8的它有一个《正觉电子报》的影本‥‥69。那个33期电子报的影本,那个影印的69页是不是?
  陈镇宏律师:对、对!
  审判长:是几号的那个电子邮件?
  陈镇宏律师:被证8,刚才通译翻到后面去了。是被证8没错。
  审判长:是几号陈奕澄发给证人的邮件?
  陈镇宏律师:95年5月2号。
  审判长:【的电子邮件】,辩护人的问题?
  陈镇宏律师:陈奕澄在这封电子邮件上,又再次提到就是说,不知道告诉人对要求私下道歉一事有没有回应?那你收到这封信之后,你有做什么处理吗?
  赖伊容:我也不记得,我有回信给陈奕澄吗?
  陈镇宏律师:我不知道‥‥你这样问‥‥
  赖伊容:对啊!所以我也不记得了。390
  陈镇宏律师:你看一下信嘛!你可以看一下信,回复一下你的印象,是不是‥‥
  赖伊容:是‥‥
  陈镇宏律师:你可以看一下他的文字叙述嘛!这边的确有提到说3月4号寄信,“离上次寄信,已经快过两个月了,不知道昭慧法师有没有回应。”那我现在问你是说,那你收到这封信,你有做什么回应吗?还是做什么处理?
  赖伊容:如果他没有收到我的回信,那就是我应该都没有回应,也没有处理啊!391 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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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0证人赖伊容意欲回避问题,继续推说“不记得”。
  391赖伊容继续维护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意图表示她没有转知释昭慧教授应到正觉讲堂私下道歉的事。
  陈镇宏律师:你这样‥‥证人你没有回答问题啊!
  赖伊容:对啊!因为‥‥
  陈镇宏律师:你就你的印象再回答,就你的印象回答。
  赖伊容:就我的印象,我确实不记得我有做任何处理啊!
  陈镇宏律师:你不记得你有做任何处理?
  赖伊容:是‥‥
  陈镇宏律师:那你是有处理?还是没有处理?
  赖伊容:我印象里面记得是没有。392
  陈镇宏律师:【印象里面记得没有处理。】
  赖伊容:对。393
  陈镇宏律师:那,赖小姐,你刚才说告诉人,因为你也是佛教徒嘛。394
  赖伊容:是。395 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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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赖伊容这里印象中没有处理,但是这与之前的证词说:因为信件被张贴在网站上很不舒服的原因,而不愿意转达似乎吻合,但是她却不知道这样的回答却违背事件时间点,发生时序错误的矛盾。
  393庭讯从开始发展到这里就慢慢有一些眉目出现:一、赖伊容是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的学生兼好朋友,竟然不将这么重要的事情转告释昭慧教授,这个部分有违“学生、好朋友”的人情义理。二、赖伊容的说法乃是因为后来自己的信被张贴在网路上而不舒服,因此事前不愿意转告而没有处理,这乃是时序上的矛盾,倒果为因的错误。
  394诘问人提示赖伊容不宜“故意忘记”,因为身分是佛教徒,不可妄语。
  395赖伊容承认是佛教徒。
  陈镇宏律师:告诉人〔编案: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像你的老师,那现在有陈奕澄,他这边讲就是说,要求要私下道歉〔编案:的理由〕,已经讲过两次了,为什么你就这两次的要求,完全没有做任何的处理呢?为什么?396
  赖伊容:如果他觉得昭慧法师应该去跟他道歉,他们为什么不直接去找昭慧法师?为什么一直要透过我呢?
  陈镇宏律师:你现在‥‥
  赖伊容:我有义务要帮助他们去做要求这些事情吗?397
  陈镇宏律师:你认为你没有这个义务?
  赖伊容:对,我认为我没有这个义务。398 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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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6提醒赖伊容与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是亲蜜的师生关系,显示赖伊容的证词避重就轻,有刻意掩护释昭慧教授的嫌疑。
  397赖伊容继续规避问题而提出反问诘问被告辩护律师。
  398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在法庭上说的“好朋友”赖伊容,而赖伊容自己在法庭上也说释昭慧教授乃是自己的老师,竟然不想把这么重要的事情转告释昭慧教授,说自己没有转告的义务。这样的说词,于情不符,因为这是好朋友、学生应做的事情;也于理不合,因为这件事的起源乃是赖伊容寄信给释昭慧教授提到平实导师的部分,引发释昭慧教授的批评毁谤,并且当初乃是释昭慧教授于信中交待赖伊容“你不妨将我的以上想法转告你的朋友”,而信中所提到“我的以上想法”有两个部分:1.佛化婚礼的看法,2.对于萧平实的批评。因为释昭慧教授不认识“大小橘的干爹”——陈奕澄,故要透过赖伊容告诉“大小橘的干爹”以上两个想法,然而释昭慧教授对平实导师的批评内涵却是人身攻击的毁谤、颠倒事实等之错误说法。因此,不仅误导了赖伊容,同时亦误导了陈奕澄,因为同是佛教徒的身分,应该要有佛教徒的基本德行,至少说话得如实,不可如释昭慧教授这般颠倒事实而说,因此需要透过原来的当事者(赖伊容、陈奕澄)来澄清误会,这样每个人都没有误会,才是真正的导正错说。而且陈奕澄也不认识释昭慧教授,当然透过释昭慧教授的学生、好朋友——赖伊容来传达这个道歉的要求,因此赖伊容不能说“没有这个义务”。而且当初陈奕澄问赖伊容只有佛化婚礼的问题,赖伊容转给释昭慧教授时不仅提到佛化婚礼,还有提到陈奕澄乃是平实导师的学生,因此释昭慧教授才会针对平实导师做人身攻击与颠倒事实的说法,并交待要将“我的以上想法”中的批评平实导师的部分,转告给陈奕澄,赖伊容就是这个事情的执行者,因此不可以说没有义务去澄清事实。又因为是释昭慧的学生,当老师要求把“以上”两个想法转告朋友时,当然一定会全部转告,不可能只有转告一部分,因此赖伊容事实上早已介入这件事了,此时却说不想介入这件事情,规避证人作证的义务。
  审判长:【对此未做任何‥‥为何你对此未做任何处理?‥‥我认为他们应该直接去找昭慧法师,而不是透过我,我没有义务做任何的处理。】
  陈镇宏律师:好,那昭慧法师有没有跟你提过?不管陈奕澄也好,还是被告也好,他有要求昭慧法师要私下道歉这件事情?后来。
  赖伊容:后来就是前一阵子我才知道就是要来作证啦!
  陈镇宏律师:一直到要来作证的时候?
  赖伊容:我才知道说这一件事情已经‥‥就是昭慧法师告了萧平实先生这件事。对。因为对我来说,你说我为什么不去找昭慧法师请她做任何处理?因为对我来说,当初我只是问了一个关于佛化婚礼的问题,然后告诉陈奕澄,但是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要把信件转寄出去?然后变成这样的局面?p.42我觉得‥‥这跟我当初,帮他问一个佛化婚礼的问题,就是我没有想到最后会变成这个样子,那为什么我还要继续卷入他要求谁道歉,谁要求谁道歉这件事情呢?如果他觉得谁应该道歉,他们应该直接去找当事人,而不是再透过我,因为我本来就没有要介入他们之间的问题。399
  陈镇宏律师:所以你是不想介入,不想卷入这件事情。
  赖伊容:是。
  陈镇宏律师:好,赖小姐!我想请问你!被告,也就是萧平实,他有没有骚扰过你?400
  赖伊容:就我印象中是没有,我不认识他。 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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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9然而证人赖伊容当时并未表示不想为陈奕澄转告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这已显示她的说法不是事实。然而,赖伊容当时仰信她的老师——释昭慧教授,结果却被释昭慧教授的错误说法影响,以这点来说赖伊容也是很无辜的,而且又再转此e-mail去误导陈奕澄,还好陈奕澄本于律师的职业习气——要查证事实真相,因此透过他的亲教师何老师去问释昭慧教授信中所提的相关人平实导师,经查证的结果发现释昭慧教授的说法乃是颠倒事实的错误说法;而同为佛教中的修行人,如此颠倒事实的说法乃是犯下妄语业,因此本于菩萨悲心,应该要让犯戒的人即时补救,并且要对被误导的人澄清事实,因此正觉同修会何老师也要求释昭慧教授更正说法并私下道歉就好,如此才是佛教徒处理事情的正途。而不是像释昭慧教授这样正途不走,专走提告滥讼的途径。赖伊容此答就是显示一般大多数世俗人的处理方式,也就是释昭慧教授所用方式——动辄兴讼的处理模式来说,而不知道平实导师从来不用释昭慧教授这种动辄兴讼的作法,而是用符合因果正理的方式来处理事情。
  400针对释昭慧教授信件中说“萧平实常常骚扰她的朋友”,请赖伊容作证。
  陈镇宏律师:所以被告也不曾透过你骚扰过昭慧法师。
  赖伊容:没有。401
  陈镇宏律师:请问赖小姐,你以前有受雇于昭慧 受雇于告诉人,或者告诉人所主持的其他的团体吗?402 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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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这已证明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在庭上说平实导师常常骚扰她的朋友,而且审判长讯问这个部分,释昭慧教授无法具体回答;这里又再次询问赖伊容,答案也是没有骚扰,因此释昭慧教授在庭上所说骚扰云云,乃是没有凭据的胡乱指述。
  402告诉人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乃是赖伊容任职的法界卫星电视台的大客户之一,根据释昭慧教授自己的双月刊及网站公开可稽的资料,就发现90/8/1、92/3/20、92/6/2、92/7/9、93/12/29、94/1/12、94/12/8、95/7/26~7/27、96/7/17、97/3/9总共十笔互动密切的报导,也就是说赖伊容几
  乎每年都会专访释昭慧教授或者专为弘誓佛学院的相关消息做新闻报导,而且释昭慧教授也有买法界卫星电视台的时段。因此,释昭慧教授与法界卫星当家主播记者赖伊容之间是有利益关系,由之前的证词知道两者关系是好朋友、师生,但事实上还有这一层商业利益的关系;由这些关系就可以知道,赖伊容若要偏袒隐瞒已经转告释昭慧教授道歉之事,这是很正常而容易理解的,单从释昭慧教授自己公开的记载就已经七年十次了,若是没有公开报导的互动那就更不用说了。例如私下问佛化婚礼、大小橘爱猫的事情……等,彼此关系的互动一定是更多更密切了,因为除了生意往来的客户关系之外,还有赖伊容亦称释昭慧教授为其老师,因此赖伊容与释昭慧教授的关系具有“好朋友、师生、客户”这三层紧密关系,此三种关系的结合胜过一般普通朋友的关系;有了这些关系,赖伊容居然说对于与昭慧教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传达事项一点都不理睬,也不愿做简单的告知?赖伊容应该不是这么无情的,故这个部分的回答乃是大违常情,亦不合常理,因此她亦可能碍于未来客户往来的生意立场,故极为难,所以极有可能她不得不为释昭慧教授来掩护而故意说“忘记了、没有传达”。
  赖伊容:告诉人是指昭慧法师吗?
  陈镇宏律师:对,对…
  赖伊容:没有。
  陈镇宏律师:好,没有其他的问题。
  审判长:那,请检察官进行反诘。
  检察官:请问,你帮那个陈奕澄关于那个佛化婚礼的问题询问那个昭慧法师,那是因为你的信件‥‥你跟昭慧法师的信件被他们刊登在网路上,而为其他人所看到,那你有询问陈奕澄为何将这封信件公开吗?有询问到这样子的问题吗?
  赖伊容:没有,老实说我很想问他,而且我也想叫雅虎把那封信就是删除;但是我后来没有问的原因,是因为我跟他的太太是好朋友。我觉得我不希望因为这件事情搞得大家不愉快,所以虽然我心里觉得很不舒服,但是我并没有去询问他。
  检察官:【因为我跟陈奕澄的太太是好友,我不想为了这件事情(啊),破坏跟他太太的友谊。】是不是这样?
  赖伊容:对,而且我想要叫雅虎把那封信删除。
  检察官:【所以我‥‥所以我没有询问他为何要这样做的原因。那我本来也想寻求雅虎把这封信删除。】
  赖伊容:但是我想他应该不会处理,所以后来‥‥
  检察官:【后来我想雅虎也不会处理。所以我就没有做任何的处置了。】
  赖伊容:是。 p.45
  检察官:那陈奕澄将这封信件公开,事先有没有徵得你的同意?
  赖伊容:没有。403
  检察官:【这封信件‥‥该封信件公开,事先没有徵得证人同意。】
  检察官:那请你再回想一下,您是什么时候把‥‥就是说知道这一些是您和昭慧法师的‥‥那个联络的信件被公开,请你仔细的想一想,何时知悉的?
  赖伊容:你说确定的时间吗?
  检察官:隔多久的时间?404
  赖伊容:我真的不知道,我只记得我就是在雅虎上面搜寻“大小橘”,然后才看到那一封信的,但是时间我真的不晓得了。405
  检察官:那你看提示侦卷96年度他字第4XX7号卷第69页,就是刚刚给您看那个《正觉电子报》33期、34期的,p.46上面是署名“橘姊”啊,然后他字第‥‥第69页‥‥是署名陈志杰‥‥署名陈志杰转寄给‥‥陈志杰于95年的5月2号,转寄给你的,寄给您的那个‥‥寄给那个橘姊的这个信件,是在此之前吗?这个是要求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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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3将这封信件公开并非陈奕澄公开的,而是正觉同修会为了澄清事实而刊登于《正觉电子报》上及网路上,至于她所提的雅虎知识堂,那是公共论坛,至于谁去贴的就不可考。因此,这里检察官的问题与赖伊容的回答都不如理,与事实违背故。
  404检察官也想要确定证人赖伊容:被要求转告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道歉的时间点,以及知道信件被刊登的时间点。因为,前面赖伊容的回答乃是有时间顺序上的矛盾点,而且检察官提出重点“隔多久”,也就是赖伊容看到网路上的信,而有不舒服、不高兴的感觉乃是公开信件这件事之后。由此证明之前所说乃是掩护释昭慧教授在收到纸本版前,就已经知道要公开之事。
  405赖伊容继续回避这个关键时间点的问题。
  赖伊容:要昭慧法师道歉。
  检察官:道歉‥‥这是在此之前吗?还是之后?有印象吗?
  赖伊容:没有印象。406
  检察官:所以你没有办法用这个时间点来判断是今年还是后来?
  赖伊容:没有办法。
  检察官:【没有印象】‥‥【的前后】,也就是该封信件的前后,她说【我没有印象,无法判断‥‥无法具体判断我知悉的时间点。】‥‥报告庭上!没有别的问题。
  审判长:那我们请辩护人这里进行覆主诘。
  陈镇宏律师:没有问题。
  审判长:萧○○先生!有没有问题要‥‥有无事项要补充询问证人的?萧先生有没有问题要问证人?
  导师:没有。
  审判长:那个,证人赖小姐!
  赖伊容:是。
  审判长:请问一下,你前述‥‥前述“你不知道有《正觉电子报》这个刊物吗!” p.47
  ────────────────────
  406赖伊容仍然继续回避问题。
  赖伊容:嗯。
  审判长:你不知道有《正觉电子报》,那是否有人曾经跟你提过‥‥要在这个有‥‥要在刊,要在电子报刊物刊登告诉人‥‥有关于告诉人的信件的事情?
  赖伊容:没有。
  审判长:都没有人跟你提过?要在‥‥有关请你去转告,都没有?
  赖伊容:没有。407
  审判长:那请问,萧先生!对证人的证词,你有什么意见呢?
  导师:我是认为:因为昭慧法师说,赖小姐是她的好朋友,而这个,陈志杰通知她说道歉的时间已经到了,请她问一下昭慧法师要不要道歉?但是好朋友却都没有去通知昭慧法师,这个事情是有些奇怪。我比较不能理解。408
  审判长:你觉得她这部分的证词,你认为跟常情不符,很奇怪,这样?
  导师:欸!对!
  审判长:那其他的,还有意见吗?
  导师:没有。
  审判长:那,三位辩护人!对证人的证词有没有什么意见?
  陈镇宏律师:同被告所言。p.48
  ────────────────────
  407陈奕澄于信件中请赖伊容转告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要私下道歉,但赖伊容仍说是没有。
  408平实导师很客气、很委婉地指出赖伊容所说不诚实。
  审判长:三位辩护人都是同被告所言?
  陈镇宏律师:是。
  陈秀卿律师:我是认为,好像有一点点,就是有所隐瞒的感觉。409
  审判长:检察官对证人的证词,有什么意见吗?
  检察官:庭上!我对证人的证词没有意见。
  审判长:证人赖小姐!请问您还有没有什么要补充的意见吗?
  赖伊容:没有。
  审判长:那,麻烦你先后面坐下,我们再问证人陈奕澄先生。
  审判长:请她˙请她在里面等一下。
  通译:等等、等˙请在里面坐一下。
  审判长:那个,不好意思,有要上洗手间吗?还是怎么样?因为我们隔离讯问中,所以是说如果‥‥除非是有很急的话,不然的话,可能请你要等一下。因为‥‥怕这个待证事项有相同的地方,在外面的‥‥有没有很急,要先上洗手间的?
  赖伊容:没有。
  审判长:那请陈奕澄先生。
  通译:陈奕澄先生!请入庭。
  审判长:好,那如果证人有问题要上洗手间,p.49跟我们讲一下页好不好?还很急吗?有没关系?如果有很急的话,我们就‥‥
  ────────────────────
  409陈秀卿律师客气地指出证人赖伊容有所隐瞒,认为有避重就轻的嫌疑,并且所说不合人之常情义理。再者,以赖伊容与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亦师亦友又有客户关系,因此她这样的说词显然隐瞒甚多,不符为人之常情,亦违常理。
  赖伊容:没关系。
  审判长:可以?
  审判长:陈奕澄先生!
  陈奕澄:是。
  审判长:请问出生年月日?
  陈奕澄:□□年□□月□号。
  审判长:住哪里?
  陈奕澄:台北市□□区□□路□□□巷□□弄□号□楼。
  审判长:□□区□□路。□□?
  陈奕澄:囗囗的囗。
  审判长:【□□的□】。
  陈奕澄:□□的□。
  审判长:【□□的□。□□□巷□□弄□号□楼。】
  陈奕澄:【□□弄□号□楼。】
  审判长:请问您身分证字号呢?
  陈奕澄:□□□□□□□□□□。
  审判长:陈先生!跟本件被告萧○○之间有没有亲属关系?
  陈奕澄:没有。
  审判长:那么我们今天请陈先生来就这个‥‥萧先生被诉的违反著作权法案件作证,在作证之前,我们依法一样请陈先生具结。然后,具结在法律上依其效力,证人在具结之后,亲自作证所为的证词,p.50都是要据实陈述,不能有匿饰增减的情形,如果就本案的重要事项,你故意为虚伪不实的陈述的话,你要负一个刑法伪证罪的责任,那依照刑法的规定伪证罪最高可以判有期徒刑七年。我们有一个结文,麻烦您朗读。那确认结文意义有了解之后,再请证人的身分具结。
  通译:抱歉!念完再签。
  陈奕澄:民国97年度,易字第1XX8号,违反著作权事件作证,当据实陈述绝无匿饰增减,如有虚伪陈述,愿受伪证之处罚。谨此具结,证人陈奕澄。97年12月18号。
  通译:请签名。
  审判长:陈先生,结文的意义有了解了?
  陈奕澄:有。
  审判长:那我们请选任辩护人对证人先进行主诘问。
  陈镇宏律师:请问陈先生你有改过名字吗?
  陈奕澄:喔,有的。
  陈镇宏律师:那你更名之前是?
  陈奕澄:更名之前叫陈志杰。耳东陈,志气的志,杰出的杰。
  陈镇宏律师:请问你从事什么工作?
  陈奕澄:目前担任律师。
  陈镇宏律师:执业多久?
  陈奕澄:执业了‥‥九年。
  陈镇宏律师:请问你是否认识庭上这位被告? p.51
  陈奕澄:被告吗?认识。
  陈镇宏律师:可不可以说一下是怎么认识的?
  陈奕澄:在民国95年间去佛教正觉同修会参加共修。
  审判长:【佛教正觉同修会‥‥参加共修】。
  陈奕澄:有见过被告。
  陈镇宏律师:那你们私下有联络吗?
  陈奕澄:跟被告部分没有。
  陈镇宏律师:请问你是不是有认识一位何玉珍小姐?
  陈奕澄:认识。
  陈镇宏律师:可不可以说一下你们怎么认识的?
  陈奕澄:在95年间的时候,在正觉同修会,由何老师何小姐担任我的亲教师。
  陈镇宏律师:你说什么?亲教师?
  陈奕澄:对。
  陈镇宏律师:怎么写?
  陈奕澄:亲子的亲,教师就是教导的教。
  审判长:这样写吗?
  陈奕澄:教导的教。
  审判长:【教导的教】。
  陈奕澄:这样打没有错。
  审判长:这样打没有错。
  陈镇宏律师:那你现在还有参加这个,你刚才提到的台北市佛教正觉同修会吗?
  陈奕澄:95年底就没有了。 p.52
  陈镇宏律师:95年底就没有参加了。请问你是不是认识在后面这一位赖伊容赖小姐?
  陈奕澄:认识。
  陈镇宏律师:可不可以告诉我们,你们怎么认识的?认识多久了?
  陈奕澄:在民国91年底左右,那因为我太太的‥‥我太太平常会喂养流浪猫,那91年底因为我太太怀,喔,应该是92年,92年左右,92年!92年!不好意思,更正一下。那因为流浪猫‥‥因为我太太她怀孕准备要生产,所以没有办法去喂养,那当时就把猫抓起来送人,在这个时候认识赖小姐。
  陈镇宏律师:是送给赖小姐?
  陈奕澄:赖小姐是‥‥应该是第二个认养人。因为第一次送,不好意思;因为第一次送的时候,那个猫被退养,那赖小姐是第二位去认养那个流浪猫的人。
  陈镇宏律师:请庭上提示证人,也是刚才那个侦卷的被证8。‥‥被证8,就是从‥‥就是上面有列电子报33期59页以下,第一封是95年1月14号,伊容给昭慧的电子邮件,接下来下一封是在62页以下,有一封昭慧于95年1月17号回应给伊容的电子邮件,请问你有没有看过这两封电子邮件?
  陈奕澄:您说第二份是1月17号,是不是?
  陈镇宏律师:对!在62页以下。
  审判长:【侦卷被证8,《正觉电子报》33期第59页。】 p.53
  检察官:庭上,那个应该是侦卷第59页……
  审判长:被证8‥‥33期第59页,有看过这吗?这两…有看过吗?
  陈奕澄:我有看过。
  审判长:都有看过。
  陈奕澄:都有看过。
  陈镇宏律师:是谁给你看的?
  陈奕澄:那个时候是赖伊容小姐转给我的。
  陈镇宏律师:那在刚才提示的95年1月17号,告诉人给伊容的这封电子邮上,有提到“被告程度欠佳,那个告‥‥被告千方百计挑衅、纠缠、骚扰这个告诉人,那告诉人看都不看他的书就把他的书丢到垃圾桶”,你看到这样的描述,你有什么看法?或者说你做了什么处理?
  陈奕澄:从在那一封信里面,我是一个感觉是这样:因为那时候我刚开始学佛,算是一个初机的学人,委实讲,看到这封信我也觉得有一点失望,那为什么‥‥
  审判长:【当时我开始学佛】,然后呢?
  审判长:那个,证人陈先生?
  陈奕澄:是。
  审判长:你说你刚刚开始学佛,怎么样?
  陈奕澄:我看到这封信会觉得‥‥会觉得失望。
  审判长:【有点失望】。
  陈奕澄:对。因为从她的那个信件的内容来看的话,p.54她基本上是对他人的人格做一个贬抑,是对萧先生、萧老师的人格作贬抑。
  审判长:【基本上‥‥基本上是对是对萧‥‥被告萧‥‥平实的人格做了贬抑。】
  陈奕澄:是。那委实讲,我觉得一个学佛的人要有宽容心‥‥要有宽容心;所以看到那一封信,我会对‥‥我会对佛教界‥‥会打一个问号,所以那一封信后来我就把它转给了那个何小姐──何玉珍小姐,也就是我的亲教师。
  审判长:【转寄给何玉珍】,就是你的‥‥你刚刚说的亲教师。
  陈奕澄:对。
  审判长:你说的处理就是转给何小姐是吗?
  陈奕澄:是。
  检察官:【转给何玉珍】
  陈镇宏律师:那你说完了吗?
  陈奕澄:说完了。
  陈镇宏律师:你为什么会转给何玉珍?这个亲教师跟你是什么样的关系?可不可以说明一下。
  陈奕澄:亲教师基本上就是教导我们如何用那个‥‥应该这么讲,亲教师就是教导我们如何用萧先生──萧平实先生的那个无相念佛的法门,去做一个思惟观察的一个‥‥应该这样说‥‥是一个‥‥
  审判长:【无相念佛的法门,去做一个观察。】
  陈奕澄:观照。 p.55
  审判长:【观照】。
  检察官:【观心。观察的观】。
  陈奕澄:【观心的观】第三个。去做观照。那在正觉同修会,我认识的人也只有何玉珍小姐,当时。
  审判长:【正觉同修会】。
  审判长:您的回答就是如此吗?
  陈奕澄:对。
  审判长:还有没有要补充?
  陈奕澄:补充的地方是在于说,因为我觉得,我觉得啦!可能昭慧法师她是要借我的手,去跟那个其他的同‥‥同学、共修啦‥‥其他的共修〔案:应是指“同修”〕,然后去散布这样的信件,但是一个是非对错跟修行的方法还没有辨正出来的情况之下‥‥
  审判长:【辨正‥‥辨正出来】。
  陈奕澄:我如果转寄给其他的人,不是很妥当。所以我才会只寄给何玉珍小姐。
  审判长:【不是很妥当,所以我只寄给何玉珍。】
  陈镇宏律师:你讲完了吗?
  陈奕澄:讲完了。
  陈镇宏律师:那请问你哦,那‥‥何玉珍看了之后有什么表示呢?
  陈奕澄:他是跟我讲说,他会跟萧先生,请萧先生指示啦。会把这封信转给萧先生。
  陈镇宏律师:那,何玉珍后来有没有告诉你他跟萧平实联络的结果? p.56
  陈奕澄:有。
  陈镇宏律师:他说什么?
  陈奕澄:他希望说,她有跟我讲说,把那个‥‥希望那个昭慧法师私下来道歉,希望我把这样的意思透过‥‥请赖伊容小姐转达给昭慧法师。
  陈镇宏律师:那,何玉珍有告诉你为什么要求道歉吗?为什么要道歉?
  陈奕澄:当时何小姐有跟我提到昭慧法师在信上所写的内容是不实在的,那另外昭慧小‥‥昭慧法师她曾经写信给萧先生。既然不实在的话,她就要对她的行为负责,所以才会希望她私下来道歉。
  陈镇宏律师:下一个问题,一样请求提示被证8。被证8,67页,67页以下,在第68页有一封这个95年3月4号你寄给赖伊容的电子邮件,那在这个电子邮件第一段有提到说:“今天下午已和你谈过此事,请转知昭慧法师私下道歉”,那就你印象所及,你到底跟赖伊容谈了什么事情?。
  陈奕澄:我印象所及哦?其实那一天我跟赖小姐所谈的话,是蛮简短的。但是我直到‥‥
  陈镇宏律师:是哪一天?是3月4号那一天?
  陈奕澄:是。那时我提到,就是说昭慧法师她的行为跟后来信件内容不一致,那所以希望透过赖小姐她表达那个萧先生他这边的意思。 p.57
  陈镇宏律师:请问一下你跟赖伊容是在哪里谈话的?
  陈奕澄:在一个私人聚会,若是地点的话,是在考试院附近的一个朋友家里。
  陈镇宏律师:那,当时赖伊容有什么表示吗?听到你说要道歉?赖伊容有什么表示?
  陈奕澄:忘了。
  陈镇宏律师:她有没有跟你讲过“你把这个事情扩大了”,有跟你提过这样的话吗?
  陈奕澄:没有。
  陈镇宏律师:那赖伊容有没有跟你讲过“她不想卷入这个事情”?
  陈奕澄:没有。410
  陈镇宏律师:也没有!好,一样是被证8,在95年5月2号有一封电子邮件《正觉电子报》33期69页。
  陈奕澄:侦卷第几?
  陈镇宏律师:现在看到吗?在隔壁‥‥隔壁‥‥
  审判长:电子报第69页‥‥
  陈镇宏律师:在95年5月2号第二次发信给赖伊容,p.58你又问到说“不知昭慧法师有没有回应?”那你发这个信之后呢,赖伊容有没有什么表示?
  ────────────────────
  410经由赖伊容与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女士)的关系,以及赖伊容刚才证词的不合常理的说法,以及这里陈奕澄的证词,可以证明赖伊容当时应该是有转告释昭慧教授的,因为她并没有提出不想卷入而拒绝转告的事。而且以她们关系密切的程度来说不可能不转告,所以释昭慧教授指示“不要理会”的可能性很大,而且赖伊容刚才讲说“她不想卷入这个事情”也是事后才说的说法,因为释昭慧教授已经诉诸法律而提告了,因此才把这个事情扩大,所以不是证人陈奕澄把事情扩大。
  陈奕澄:她并没有书面表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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