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因果  观世音菩萨  八正道  如来藏  楞严经  明心  烧纸  成佛之道  五戒  心经 
楼主 | 收藏 | 举报 2018-07-23 15:24   浏览:1585  

持戒问答集

问:正觉同修各位大德:你们好!在此,致以新年最美好的问候!我与我的同修们有若干困扰的问题,希望各位大德能帮助我们解决这些难题:
(1) 吃素的人可以吃鸡蛋吗?
(2) 修习萧老师这个法门是否不能吃鸡蛋?
(3) 机械化养鸡场的蛋(蛋内没有受精卵)也不能吃吗?
答:《梵网经》〈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戒品第十之下〉说:「夫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种子,一切众生见而舍去,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但目前的机械化养鸡场,母鸡生下来的蛋,完全没有受精的机会。没有受精的蛋,还不是生命,因此吃鸡蛋不是杀生,既然不是杀生,就没有冤冤相报或断大悲种子的问题,也不会妨碍明心见性。
问:本会是否可以出版一专讲戒律之书,内容涵盖如《菩萨优婆塞戒经》、《梵网经》、《菩萨璎珞本业经》、《菩萨地持经》…等,书中仔细剖析各戒律,还有易淆讹、轻忽、易犯…等细微处,并详加例证,以提升大众对于戒律之知见;增益大众之道行和福德资粮;并避免大众有退转及谤三宝、谤师…等过失。谢谢。
答:正智出版社将会出版 平实老师的《菩萨优婆塞戒经讲记》,这是属于戒律方面的书籍,唯此书不属于结缘品,读者必须向各大书局请购。至于您所说的戒律专书,目前尚无出版的计划,您可参考坊间的著作,有关律仪戒的戒相,大体上不会有太大的差错;将来若有因缘,也可能由本会亲教师或已悟同修,执笔著作戒律方面的专书。
问:牛奶、鸡蛋、蛋糕是否为戒律?平时买包子、面包总会带一点葱,是否可开戒了?父母很固执,总认为我身体差是没吃肉,而我也经常为吃肉与父母争吵。我不吃肉他们就烦。
答:导师 平实居士说 (见《念佛三昧修学次第》第三章第三节) :【佛入灭前,曾告诫们,重戒要持,小小戒可舍。小小戒之弃舍,系因各地方人情、义理、法律之不同,导致事实上不可能受持而不得不舍戒。所以佛说:「我所未制戒,他方认为应行者,不得不行。我所已制戒,他方认为不应行者,即不应行。」这就是重戒不能舍,小戒则应视当时当地情况、因缘不同而作判断。例如戒杀生,杀人是犯重戒,杀畜生是犯轻戒,其余四戒,准此可解。】
对于志求明心见性的居士来说,受持五戒和菩萨戒,应该就够了;的戒律,如果性质上不属于重大的性罪 (如盗法、破和合僧、明说密意等) ,或受或不受,个人可以自由抉择。来信所问,有关肉食、葱蒜的问题,属于《梵网经》菩萨戒的轻垢罪,如果父母坚决反对,导致受持有困难,可以参考前段的原则而取舍。但若想要证悟,最好能说服父母、如法受持。
依照《梵网经》的戒相,「食众生肉」是属于轻垢罪。未受精的鸡蛋算不算众生肉?因为它没有「识」的作用,不可能发育成小鸡;所以我们认为它不是众生,吃未受精的鸡蛋,并不违反菩萨戒。可是有一位读者指出:许多养鸡场,对待鸡只非常不人道,而且到最后那些鸡只,仍然难逃被宰杀的命运。以这种观点来看,为了长养大悲心,那种不人道的养鸡场所生产的鸡蛋,当然以不吃为宜 ── 这应该是再次于轻戒的小戒。至于饮用牛乳,则不在《梵网经》的戒相之内。
食用葱蒜,《梵网经》列为轻垢罪,原则上也不算重戒,但《首楞严经》将断五辛列为「第一增进修行渐次」 (卷八) ,说「是五种辛:熟食发淫,生啖增恚 …… 食辛人修三摩地,菩萨天仙十方善神不来守护」。如果日用饮食当中,经常有葱蒜无法避免,应该诵持楞严咒,由诵持此咒之故:「纵经饮酒、食噉五辛种种不净,一切诸佛菩萨金刚天仙鬼神不将为过」。 (卷七)
我们要指出的是,修道主要的障碍是在于重戒的无法持守。很多人一再的触犯重戒而不自知,由于触犯重戒,欲保住人身,尚且不得,何况能证三乘菩提?触犯重戒者,即使已证三乘菩提,若未及时忏悔,亦无法保住见道功德。哪些重戒是修行人容易触犯的呢?大多是属于口业方面的:谤僧、谤法、大妄语、不净说法、破和合僧等。例如有的人习惯说人是非,来到道场也不知收敛,还是一样东家长、西家短,他不知道 (或者是不在意) 被他批评的人,有的是已经见道的在家菩萨;或者没有确切的证据便嫌疑他人,被非理疑谤的人往往因而离开道场不再修行。妄说是非,妨害他人修行学法,影响道场的清净和合,是很严重的罪行,却是许多人一犯再犯的。因此,新学菩萨应该先将注意力放在这些重戒上面,彻底反省是否曾经触犯这些重戒,把严持重戒当作修行的首要之务,行有余力,再去修持的善法。
问:星期二上《优婆塞戒经》,听到平实菩萨讲八关斋戒的功德,可以灭罪(除五逆罪外),不知讲堂可否请师父定期为我们传授,以利修行。
答:您的建议很好,我们会在近期内研究是否采行。
问:报纸上曾有一案例:甲乙两人皆为佛教四众中人,某乙明知某甲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但对警方及检察官之调查时,某乙为守「不说四众过戒」故,并未供出某甲之恶行。请问:
若某乙供出某甲之恶行,则某乙即犯「不说四众过戒」;若某乙未供出某甲之恶行,则某乙毁犯「不妄语戒」,而此两戒皆为十重戒,某乙该如何是好?某乙面对警方及检察官之调查时,是否有更的解决办法?
答:十重戒和五戒中的「不妄语」主要是指大妄语──未证言证──而言。未证解脱果而言自己已证初果、二果乃至阿罗汉果;或未开悟而说自己已悟,乃至妄说已经即身成佛等;或暗示自己已是开悟之圣人、入地菩萨、几果人等;或本身未悟而替人印证开悟……等等,都是犯大妄语戒。
若所妄语者,系与修证、果位无关的事项,所犯只是轻戒、违犯律仪,还不到丧失戒体的程度。
「不说四众过」这个戒律,主要是指不恶意批评在家、出家菩萨的身口意行,尤其是在人前人后宣扬四众闲话、散播是非。若是在僧团或修行团体中,依据正当合法的程序所为的调查中,据实陈述在家、出家菩萨所犯的过失,并不构成犯戒。
例如诵戒之前有人覆藏己过而仍参加诵戒,知道内情的人,或曾耳闻的人,都应该当众举述某人所犯的过失,或当众询问某人是否真有所闻的彼项过失。所以在正当、合法的程序中所作的调查时,应当举述某人所犯的过失;这与说四众过的情形是不同的,不可混淆。 又例如有人以佛法破坏佛法,以外道法取代佛法,这些都是严重破法的行为;不论作这行为的人是僧宝或是在家人 (现在家相的胜义菩萨僧与现出家相的胜义菩萨僧,都同样是入地的真正佛子,绝不会有这种事。不回心大乘的声闻阿罗汉仍非真正的佛子,未证无生法忍的缘故) ,都是严重犯戒的破法人,不但不应覆藏他们的过失,而且还要在他们一直都不肯改正的时候,起而公开举证破斥;这样才不会辜负 佛的咐嘱。
因为在事相上会有许多的差别存在,所以应该有智能判断而作恰当的处理,所以在司法调查中陈述证言,是否可以准照僧团或修行团体的情形?应该要依具体情形而判断,因为有时候据实的陈述,会严重伤害僧团的名誉,使社会大众丧失对三宝的敬信而导致佛教的灭亡,所以不应该据实陈述;若是据实陈述时,不会导致佛教的灭亡,而且可以正本清源时,就应该据实陈述。
例如密宗以教义作借口而要求女性合修双身法,如此淫人妻女,不但是破坏佛教,也抵触人伦五常,那就应该据实陈述;如果有证据的话,更应该举证,让外道法可以排除于佛教之外。如果是会导致佛教的灭亡,导致众生对佛教完全失去信心,那才可以覆藏;而且在诉讼法中,有时也允许宗教师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拒绝作证,所以应该以自己的智能作判断,来决定自己应该如何作;如果自己的智能不够,就请教自己的亲教师、传戒师;请教过后,万一所作有过失,也可成为共同承担过失,自己的过失也会比较小。
虽然戒经中曾说:不得说四众过、应善覆众生过。但是佛门四众所造过失,如果已经、或将来必定会危害佛教或众生,则应如实陈述而不应覆藏,以免保护一人而贻害佛教或众生。如果死守戒条表相而坐视四众之一或多人危害佛教或众生,则是不懂戒律精神的人;自己也会成为知而不举的有过失的人。
譬如 佛说菩萨应当善覆众生过失,不可当众宣说某人过失。但却必须在私下无人处,为当事人指示其过失,令其改过,绝对不可向他人宣说某人有过失。如果是向他人表示某人有过失,却不肯在私下无人处向当事人指陈其过失,则是假藉「覆藏众生过」的名义而破坏某人的名声,其实自己才是「说四众过」的人。
如果向许多人说某人有过失,也说出了过失内容,却不愿向当事人指陈他的过失;若因此而导致声闻僧团、菩萨僧团的,则成为破和合僧的无间地狱罪。所以,说四众过,有其前提必须考量,不可含混笼统。
例如阿含中的记载,某比丘有过失时,诸阿罗汉都会先要求某比丘改过;如果仍不改过,诸阿罗汉都会直接向 佛禀告; 佛就会立即召唤某比丘前来询问,要求他改过,并随即制定一项戒律。
所以闻说或见到某人有过失时,应该立即当面询问清楚,并要求他改过,而不是去向别人宣说某人有过失,也不该向他人说出过失的内容了,但却不肯向某人当面说其过失、要求改正;这样的作法正是典型的「说四众过」,是违犯菩萨十重戒的地狱罪。
所以,如果司法单位对某比丘或某居士所造的恶业已经开始调查,要求四众中的某人前往作证时,就应当据实陈述其过失,而不应该为他覆藏。否则的话,将会产生一个事实以及衍生一个现象:事实是佛门修行人比世俗人更不诚实;未来会衍生的现象是,佛门修行人都可以引用不举证四众过的戒条来大胆的造恶,使未来的佛教更加随波逐流而向下沉沦。
问:《优婆塞戒经》卷 6 提到:「若有发心施他二衣,受者取一,云不须二,辄还留者,是得偷罪。」但在世法上,别人送东西,受者有拒绝之权利,若如佛言,那么别人送东西时,受者不就不能拒绝,否则即是害对方犯偷罪。又例如若有人发心供养 萧老师,老师若表明不接受金钱等供养而拒绝,那发心供养者愿不能成,是否变成盗僧宝物,因为萧老师也说过「出口成愿」。以世法上而言,若受者不能拒绝施者之布施或供养,别人发心给什么都不能拒绝,那岂不天下大乱?因此这段在适用上是否有何条件,敬请说明。
答:古代的法律没有现代那么发达,往往不区分刑事与民事责任。您所问的,施者发心送别人两件衣服,受者只接受了其中一件,而拒绝了另外一件,这个时候施者便将被拒绝的衣服取回,不布施了,说:「是得偷罪」。此时所谓的「偷罪」,很显然是指民事责任,或是因果的责任。因为,古人认为发心布施的功德,在布施的心发起的时候,就已经成就了。后来虽然被人家拒绝了,布施的人应该转施给的人,不应该留下来自己用。如果留下来自己用,便违背当初发心的本意,干犯了因果,所以说:「是得偷罪」。唯这种「偷罪」,毕竟不同于盗戒,也不算是菩萨戒的波罗夷罪。
若以今日的时代背景而言,现时的民法规定,赠与是一种契约,因此在受赠人承诺以前,赠与契约还没有成立,赠与人并不发生民事责任。 佛既曾说过:「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因此,以目前的时代背景而言,欲供养他人而受到拒绝,自行留用供养物,应不构成犯戒。但以一个菩萨行者来说,若已发心供养三宝,虽然被拒绝而无法实现,应该以等值的金钱或物品,以管道转用于护持正法,才符合菩萨道的本怀。以您所举的例子来说,若有人欲供养 平实导师,因 导师不受供养而无法如愿,他可以转而赞助正觉同修会来弘扬,如此而向 导师作法供养,即是清净的供养,这也是 平实导师一向都乐意接受的供养。
问:1. 除了举办年度皈依外,是否还可以请每个道场都定期礼请法师传授三皈、五戒和菩萨戒,以利益和方便学人修行?
2. 是否可以请每个道场都定期(如每月十五、三十)举办诵戒和布萨,以利益和方便学人修行?
3. 是否可以都请每个道场逢佛菩萨圣诞等纪念日、六斋日、周日等礼请法师传授八关斋戒,以利益和方便学人修行?
答:本会已在规划,最近几个月,将会传菩萨戒。传菩萨戒之后,每二个月就会办一次诵戒,并同时传授八关戒。
三皈的部分,将请 导师每二年举办一次,已经订定时程与计划了;五戒部份,目前并不传授,只规划每二年举办一次菩萨戒传授大会。五戒部分,将另行研究:是否可于三归结束之后,另行传授。
如果觉得急需受戒,若有寺院举办的传戒、诵戒,大德亦可参加,不一定要在本会道场。
问:佛说「自刑者不得杀罪」。那么受五戒、菩萨戒者犯不犯戒?若以手段往生净土,是否莲品会下降?而世俗法说者因阳寿未尽故会入枉死城或地狱受苦,是否为凭空捏造?若无罪,那么世人因病苦、贫苦等烦恼而,是否也是他的权利?虽不鼓励,但也不应批评,人只要不想活就可以,无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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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五戒和菩萨戒十重戒中的不邪淫,是指什么呢?我们认为,这主要是指不侵犯他人的眷属,和不侵犯「法守」(包括戒法、王法、世间法)的人而言。犯了这个,就是破戒、毁坏戒体;犯了的邪淫,则是轻戒。
《优婆塞戒经》卷3说:「若复有人乐为邪淫,是人不能护自他身,一切众生见皆生疑,所作之事妄语在先,于一切时常受苦恼、心常散乱,不能修善,喜失财物,所有妻子心不恋慕,寿命短促,是名邪淫现在恶果。舍此身已处在地狱,受恶色力,饥渴长命,无量苦恼,是名后世恶业果报。若得人身,恶色、恶口,人不喜见,不能守护妻妾男女。」这就是邪淫的果报。
(2)您所谓的,是属于「非道行淫」,也是邪淫的一种,但这是情节较轻的邪淫,还不算是重大的邪淫,不属于最重戒。《大智度论》卷13解释说:「非道之处则非女根,女心不乐,强以非理,故名邪淫。」因为古代的女人没有女权,不能拒绝丈夫的要求,即使她心中不乐意,也不得不配合,以这个道理,说丈夫这样的行为是邪淫。然而,以现代社会来说,只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无论是否非道,都足以构成性侵害罪,所以都是邪淫。但是,夫妻之间两情相悦的非道行淫,则不是法律所过问的事项,只是戒律上邪淫罪中的轻罪,不同于他人、或与婚姻以外的人行淫等重罪。
《优婆塞戒经》卷3,有六重二十八轻的戒相,若犯了六重戒,则破失优婆塞戒体,若犯了二十八轻,「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意思是说,犯了轻罪,不致堕入三恶道,只是戒行的不清净。所以,戒律的功能有二个:一是防止堕落,二是促进增上。守住重戒,即能防止堕落;轻戒的部分,若能尽量遵守,则可以促进增上道业。
很多人因为担心犯轻戒,因而不敢受戒,这其实是不必要的。当我们要受戒时,应该先自问:对于重戒是否能够严格的持守?只要能够坚持重戒,就可以受戒。至于轻戒的部分,只要经常提醒自己,尽量不要违犯,就已经有受戒的作用了。毕竟,对一个欲界人间学人来说,戒律上的纤毫不犯,其实是不可能做到的,以邪淫这个戒律而言,它最后的目的,是要使我们远离欲界的贪爱,只要大方向是趋向于断情灭爱,就是值得肯定的。
当我们贪欲很重的时候,要降伏贪欲是很不容易的,此时可以先从断我见下手,我见一旦断除,再来观察贪欲的过患,这样子修,符合解脱道的修证次第,会比较容易断除贪欲。长期来看,这也是对不邪淫戒的履践。
我们了解戒律的原理,就可以很愉快的守戒,增长自己的德行。还没有受戒的人,也不必因为无法严格的遵守轻戒,而不敢受戒。
问:末学最近研究有关「性与道德」的相关文章时,察觉到一种现象:「道德观」和「审美观」似乎会随着时间的流动而迁移,也会随着物种/人群之间的不同而改变。以和「性」有关的「道德观」来说,过去婚姻讲究父母之命,视自由恋爱为「淫奔」、「野合」;又如过去在性行为方面不能「非人、非处」,现在不但婚前性行为没什么,甚至许多特殊「玩法」(如影片中种种不堪入目的镜头)都被视为稀松平常之事。又如过去的社会反对堕胎,现在的社会即使有许多人反对全面性合法堕胎,但正反双方对于一定状况下的堕胎(如被强制、被亲属等)却都以「人道」而允许之。再以「审美观」来说,不同的物种之间似乎会有巨大的不同,比如人类以为臭秽的粪便等物,却有山精、鬼神等视为佳肴美馔(如萧老师于其大作《狂密与真密》中所言)。而人类常食用的葱、蒜等物,诸佛菩萨却敬而远之。末学想要请教的是:为何「道德观」和「审美观」会有如此的变迁现象?又不同的「道德观」中,应以何者作为平常修身的善恶/道德标准?而「审美观」又如何会在不同个体间有完全颠倒的现象?请问宇宙中是否存在绝对的「审美观」?这些问题末学几经思考却仍得不到答案,还请电子报解惑,谢谢!
答:《大宝积经》卷105说:「诸法如幻化,斯由分别起。」道德标准也是诸法当中的一法,当然也是从分别而起。换句话说,一件事情是善是恶,并无绝对的标准。虽然没有绝对的标准,却可以站在某一个角度,来看它的善恶。以一个佛的观点来看,只要一件事情,对于成就佛道是有益的,我们就称之为善,反之就称之为恶。
以这个标准来看戒相,有时候会觉得在某些时空环境下,特定戒相会变得无法适用。例如杀人是重戒,可是若这个人是一个盗匪,他正准备下巨毒于水库中,害死多数人的生命,这时候一个受菩萨戒的人,可以不可以杀了他?有的人会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自己会因而下地狱,为了救多数人的生命,也只好杀了他。其实,这种情形的杀人,应该是不犯戒的,因为此时只有慈心而无恶心。而因果报应也不是绝对的,它会因为事前的准备、筹划,造业时存心和手段,以及事后心态……等等的不同,而造成差异。杀人如此,邪淫、妄语、偷盗……乃至一切的戒相,莫不是如此。
然而,道德固然没有绝对的标准,却不妨害因果报应,也不妨害各别地区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法律处罚犯法的人民。所以,千万不要把这个当做造恶的借口。因为法官和阎王,都不理会这种说词。如来藏更不受邪见所欺,永远都在忠实的酬偿因果。
道德观如此,审美观也是「诸法如幻化」,没有绝对的标准。虽然如此,却不妨害人们在相对的观点下,去判别美丑,并据以美化环境等。
问:自从受了本会的菩萨戒以后,末学就一直有一些困扰:第一、每二个月要诵一次菩萨戒,末学在第一次诵戒时却忘了,成为违犯小戒;从此以后,常常为了恐怕忘记诵戒,心里就很惶恐,不知该怎么办?第二、有人说:「菩萨戒应该每半个月就诵一次,但我们二个月才诵一次,不如法。」学生因此觉得很惶恐,不知道我们这样是否真的不如法?是否违犯戒律了?末学是否应该考虑舍戒?第三、承天禅寺有一位师父说:「萧平实是居士,又不是法师,怎么可以传菩萨戒?他传戒是不如法的。」这也让学生觉得很困惑,我想会中应该也有许多人和我一样在心中有这些疑问,请同修会为末学开示,以解疑惑。
答:这问题,在您来信之前,已经有人在亲教师会议中提出来讨论过了。 平实老师也在六月十四日的讲经过程中,特地提出说明了;相信您也应该听闻过了,但不妨在这里重述一遍,让当时不在场的同修们更清楚的了解,会外学人也可以对此更加了解。关于 平实老师在讲经时对于诵戒的开示,我们整理几点出来,以供大众参考:
一、诵戒并不是所有戒子都要无止尽的诵下去,《梵网经》中说的每半月诵一次戒,是指新学菩萨,不是指久学菩萨。依照大乘出家人所受声闻戒及菩萨戒的规定,是五年学戒,所以满五年以后就不必半月、半月诵戒了;只有未满五年的新学菩萨,才需要每半月聚集共同诵一次戒。这是在受戒以后,尚未习惯戒律约束的人,才需要每半月诵一次戒,长期提醒自己不要犯了戒。久学菩萨是不需要这样半月半月诵戒的。已经证悟的人,应该算是久学菩萨了。但是真悟者是否可以算是久学菩萨而不必半月诵戒?同修会亲教师会议中,将会重新再讨论,请期待将来讨论出来的结果。
二、凡是小戒,依照 佛陀舍寿前的指示:「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戒经中规定新学菩萨应半月、半月诵戒,这个规定不属于重戒,所以依照现在的时空背景,依照小小戒可舍的精神,同修会规定新学菩萨每二个月聚集诵一次菩萨戒,是如法的。假使我们硬性规定必须每半月诵一次,以现在脱离农业社会环境,住在工业社会极为忙碌的情况下,并且顾及在家菩萨如果家中眷属尚未学佛的情况下,要求在家菩萨们每半月集合诵一次戒,可能会使许多人产生家庭眷属之间的纷诤而无法继续持戒,那将会成为新戒菩萨的大损失;所以依照 佛说小小戒可舍的变通精神,本会规定新学菩萨每二个月回到会中诵戒一次,是如法的。
三、现在的道场,有哪些是确实依照菩萨戒的新学菩萨每半月诵戒的规定在确实履行的?可能很难找到这样如法的道场,这也可以提供不认同两个月诵一次戒的人作为参考。又如声闻戒中规定:比丘、比丘尼不得执持金、银、生像。但是在现今的时空环境下,有几人能作得到?当然必须依止小小戒可舍的 佛陀圣教行之;否则现今北传佛教的大乘比丘、比丘尼要如何存在、如何不犯出家时所受的声闻戒?这也是大家必须思考的。所以如法或不如法,要看当时的环境背景来看,不应该拘泥于文字表相上。
四、上品菩萨戒的获得,机会是很少的。如果只因为硬性规定必须每半月就回来会中诵一次戒,可能会使很多人无法继续受持本会所传的上品菩萨戒,那岂不是很可惜的事?
五、纵使无法每两个月回会中诵一次戒而犯了戒,然而上品戒持戒的功德无比广大,比起违犯一个小戒来说,还是应该继续受持才对。
六、关于久学菩萨的定义,本会仍在研究之中,在下一次亲教师会议中,将会作更深入的讨论;未来定案以后,大家可以依照久学菩萨免除每半月诵一次戒的个别规定办理。
七、如果悟后受菩萨戒已满五年,经过五年学戒以后,却仍然继续执着戒相,就成为「戒禁取见未断」的凡夫了。 平实老师的《悟前与悟后》书中,曾经引述 佛陀的开示,说明真悟的菩萨以及已断我见、已断三缚结的初果人,对于戒相都同样有四种不同于凡夫的看法的,那就是不取相戒、不非戒取戒、不取佛戒、不着有戒。这是一切真正悟入实相而证大乘无我法,以及亲证蕴处界空而断我见的初果人,都同样会断除的戒相上的执着,本会同修们在悟后不单有断三缚结的功德,更有实相智慧相应的功德,都应该有这种见地才是。所以悟后受了菩萨戒,应该会有不取有戒、不取佛戒、不取相戒的见地发起:所作所为都以如来藏清净心的真如法性为依归而自然不犯戒,不需专在小小戒的戒相微细表相上着眼,这才是断了「戒取」的初果人或七住位菩萨。
八、关于居士可不可以传菩萨戒?这有佛陀的开示和当来下生 弥勒尊佛的开示可以参考,这里只举示 佛的教示,以供养大众。 佛陀在律部《菩萨璎珞本业经》卷2说过:「佛子!受戒有三种受:一者诸佛菩萨现在前受,得真实上品戒。二者诸佛菩萨灭度后,千里内有『先受戒菩萨』者,『请为法师』教授我戒;我先礼足,应如是语:『请大尊者为师,授与我戒。』其得戒,是中品戒。三者佛灭度后,千里内无法师之时,应在诸佛菩萨形像前,胡跪合掌自誓受戒;应如是言:『我某甲白十方佛及大地菩萨等,我学一切菩萨戒。』是下品戒。」也就是说:只要是先前已受过菩萨戒的人,都可以请来作传戒的法师而传戒法,不一定是出家的僧宝才可以传菩萨戒。
又如《菩萨璎珞本业经》卷2, 佛陀开示说:「又复法师能于一切国土中,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萨戒者,是法师,其福胜造八万四千塔,况复二人、三人乃至百千?福果不可称量。其师者:夫妇、六亲,得互为师授。其受戒者,入诸佛界菩萨数中,超过三劫生死之苦,是故应受。有而犯者胜无不犯,有犯名菩萨,无犯名外道。」也就是说夫妇、六亲之间,都可以互相请为传戒之法师而传菩萨戒。在根本论中,当来下生 弥勒尊佛也是这样说的,所以承天禅寺那位法师主张只有出家人才可当菩萨戒的传法师,是违背 佛陀教诫、违背等觉菩萨教诫的错误说法,可见他根本就不懂戒法。
以上八点是依据 平实老师在讲经时的开示,对您的提问所作的回答。我们另外有一些看法,一并提出来,也许对会员大众的道业都可以有一些帮助:
一、凡所作事,都应考虑到:会不会因此使人产生悔退菩萨戒之心?若所作事,会使人悔退菩萨戒的话,其罪很重,都不应作。所以,在尚未真正了解菩萨戒精神以前,万勿轻易表示对于菩萨戒的负面看法或评论。
二、持菩萨戒有大利益,所以不应因为一点小障碍就想舍戒:《大乘本生心地观经》卷3:「超越生死深大海,菩萨净戒为船筏。永断贪瞋痴系缚,菩萨净戒为利剑。生死崄道诸怖畏,菩萨净戒为舍宅。息除贫贱诸苦因,净戒能为如意宝。鬼魅所著诸疾病,菩萨净戒为良药。人天为王得自在,三聚净戒作良缘;及余四趣诸王身,净戒为缘获胜果;是故能修自在因,当得为王受尊贵。应先礼敬十方佛,日夜增修清净戒;诸佛护念常受持,戒等金刚无破坏;三界诸天诸善神,卫护王身及眷属;一切怨敌皆归伏,万姓欢娱感王化。是故受持菩萨戒,感世出世无为果。」持戒利益很大,所以千万不要轻易的就想舍戒。
三、持菩萨戒的人,应以大乘胜法及大乘胜义菩萨僧为归依的对象,不应该以声闻僧为归依的对象,否则就成为违犯菩萨戒的人。《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卷584 佛开示说:「若诸菩萨修行布施受持净戒,回向声闻或独觉地执取净戒,是诸菩萨失菩萨戒,应知名为犯戒菩萨。」所以修学大乘法而归依声闻僧、声闻戒,不以菩萨戒为主,这是违犯大乘戒的。
四、关于菩萨戒的受持,应依善知识的教导,千万不要依文解义而自作聪明。《大方广佛华严经》卷77有云:「善男子!菩萨由善知识任持,不堕恶趣;由善知识摄受,不退大乘;由善知识护念,不毁犯菩萨戒;由善知识守护,不随逐恶知识;由善知识养育,不缺减菩萨法;由善知识摄取,超越凡夫地;由善知识教诲,超越二乘地;由善知识示导,得出离世间;由善知识长养,能不染世法;由承事善知识,修一切菩萨行;由供养善知识,具一切助道法;由亲近善知识,不为业惑之所摧伏;由恃怙善知识,势力坚固不怖诸魔;由依止善知识,增长一切菩提分法。」我们正觉同修会的所有人,不都是这样的吗?大家可以用这一段来自我检查看看。
五、大乘行者归依僧宝的真义,我们都应该如实理解。《大宝积经》卷82, 佛有开示说:「长者!在家菩萨成就四法,归依于僧:若有未定入声闻乘,劝令发于一切智心;若以财摄、若以法摄,依于不退菩萨之僧,不依声闻僧求声闻德,心不住中,长者!是名在家菩萨成就四法、归依于僧。」所以大乘行者应归依于大乘菩萨僧,不应归依于声闻僧;至于大乘菩萨僧,是纯依五十二位阶的证量来看的,不是看表相的僧衣。所以 文殊、 普贤、 观音、 势至、 维摩、 弥勒,都是现在家相的,但也都是菩萨「僧」。
六、要归依菩萨戒的精神,才能见性;而菩萨戒的精神就是归依大乘法,不归依声闻法;是归依证得大乘果的菩萨僧,不是归依证得声闻果的声闻僧。如果是归依证声闻果的声闻僧,就很难眼见佛性了,也是违犯菩萨戒的。《大般涅盘经》卷26 佛开示说:「戒复有二:一、声闻戒,二、菩萨戒。从初发心,乃至得成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是名菩萨戒。若观白骨乃至证得阿罗汉果,是名声闻戒。若有受持声闻戒者,当知是人不见佛性及以如来;若有受持菩萨戒者,当知是人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能见佛性、如来、涅盘。」
七、真心受持菩萨戒而无所怀疑,确实受持,才是真正的菩萨,才能获得菩萨戒的功德。《菩萨善戒经》卷7云:「若有人言『我是菩萨』,不能至心受持菩萨戒,心不生信,是名名字菩萨,久久乃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若有人言『我是菩萨』,受持菩萨戒,至心修行,信菩萨戒,是名入十种菩萨中,不久定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若有人言『我是菩萨』,受菩萨戒,不能至心护持禁戒,毁破所受,心不生信,是名菩萨旃陀罗,不名名字菩萨,不名义菩萨。」
八、本会的新学菩萨们,在每二月诵戒之日,若因有事或出差在外而无法来参加诵戒者,可以当天或提前一天在自己家里诵戒;但不可以邀请他人来一起诵戒,否则仍应依戒经规定一人上座诵的办法进行,那就成为另立诵戒会场,可能会有另立菩萨僧团、看来好像是破和合僧的疑虑,也是应该一并思考的。
以上仅提供给本会已受、当受菩萨戒的同修们参考。
问:想请教关于同性恋者能不能出家呢?而同性恋的产生是否也是累世累劫下来的习气?同性恋的行为应该算是邪淫吧?!那如果同志婚姻合法化,同志的行为也算邪淫吗?这算不算也是一种学佛的障碍呢?该如何处治呢?就以中阴身投胎的事例来说,若是习性,那男同志应该会对男的产生贪爱,而出生为女的,可是为什么他会是男的呢?女同志亦复如是。若以这逻辑来推论,这世界应该就没有同性恋产生才对?
答:1.「想请教关于同性恋者能不能出家呢?」同性恋者不能出家,出家人必须舍离家眷的爱恋故。同性恋者是对同性有情有所爱恋,出家以后若可以不再爱恋以前的同性恋人,自然也不会爱恋其余有情,可以舍亲弃家,当然就可以出家了!这与异性恋者出家以后不再爱恋配偶的道理是一样的。
2.「而同性恋的产生是否也是累世累劫下来的习气?」同性恋者不一定是累世熏积的习气,有很多人往往是因为儿时的熏习以及基因的具有异性特质所致;基因的部分可以解释为:因为累世的熏习,所以导致此世产生异于常人的基因。若非基因的缘故,当然就是此世儿时的环境异常熏习所致,或是被同性恋者长期灌输同性恋的思想而熏习成功。
3.「同性恋的行为应该算是邪淫吧?!」同性恋者,在佛法中是不被接受的;戒律中也不允许,所以算是邪淫;但因不是与他人的配偶行淫,所以不是重罪,而是轻垢罪。
4.「那如果同志婚姻合法化,同志的行为也算邪淫吗?」合法化以后,在世间法中不算是邪淫,但在佛法中仍然算是邪淫,因为不是在二根行事;不但二乘法中如此,大乘法中也是如此,因为菩萨证菩提时,不可以毁坏世间法;而世间法的正常状况是以异性恋来建立家庭,使子女得到正常的父爱与母爱,健全子女的人格发展;但是同性恋者结婚以后,不能达到这些目标,纵使合法化了,仍应算是邪淫。
5.「这算不算也是一种学佛的障碍呢?」这当然会成为学佛上的障碍,因为与戒律不符,也会招来他人异样的眼光,而自己也会滋生种种疑虑,不利于学佛。
6.「该如何处治呢?」若想出家,则应把对于任何人的爱着全部断除;若欲学佛,就该度对方也学佛,说明同性恋的不如法,解除自他的系缚。
7.「就以中阴身投胎的事例来说,若是习性,那男同志应该会对男的产生贪爱,而出生为女的,可是为什么他会是男的呢?女同志亦复如是。」同性恋者在中阴阶段不必改变为异性恋者,仍然会在来世父母交合时入胎;因为他将会参与来世父母的淫行,因此就会接触女根产门而入胎受生;不论是男同志或女同志,在那时父母之中一定会有一位是与他同性的。
8.「若以这逻辑来推论,这世界应该就没有同性恋产生才对?」依上一题的说明,这个问题也就可以不必作答了。
问:老师在课堂上曾讲过不犯杀罪。 佛在《优婆塞戒经》中也如是开示,但在《真实如来藏》第204页〔编案:改版后为194页〕却说:「若佛子未断尽烦恼障而者,名为犯戒杀人,……。成就杀人重罪故,地狱业成就。」这不知是否是方便说还是有何差别?
答:凡是持五戒、声闻戒(比丘戒、比丘尼戒),都是对众生而持的;若是不对众生而持,则无戒德的获得;所以受戒之后若不对众生造作恶业,即无犯戒可言,所以经中说不犯戒。慧解脱阿罗汉已断尽烦恼障,他的只是提前取证无余涅盘的手段而已,所以不算是犯戒。但是菩萨没有的权利,因为菩萨戒的精神与声闻戒、五戒的精神大不相同;即使只是故入难处,都是属于犯戒的,何况呢?而且,菩萨时所杀害的人身是成佛之道所用的道器,并且行为的过失远甚于故入难处,所以也说是犯戒的行为。菩萨进入初地乃至十地之后,自害其身,也是犯戒的行为,因为菩萨必须忍辱负重而利众生,不许有逃避的行为与心态,所以菩萨纵使已经断尽了思惑而成为慧解脱的菩萨,因为外在情况而时仍是犯戒的行为。假使菩萨提前证得慧解脱,而且舍弃菩萨而退心回归声闻性,就不是犯戒的行为,只是提前取证无余涅盘而已。佛子者即是菩萨,声闻人皆非真实佛子,悉皆不能荷担如来家业故;菩萨既是佛子而荷担如来家业,则无之权利,不论情况如何困苦艰难,都要撑持下去,继续弘法利生,护持佛的般若及种智正法流传不断,所以菩萨而逃避承担如来家业,仍是犯戒的行为。若只是受五戒,则不是犯戒的行为;或是受了声闻戒而,则不属于犯戒的行为,因为没有伤害到他人;而戒是对众生而持的,所以不算犯戒。
问:我们这些佛子在阅读《正觉电子报》的时候,了解到自2005年7月2日起开始播放导师讲解的《菩萨优婆塞戒经》光盘〔编案:系指本会直属的美国洛杉矶共修处所播放的光盘〕。作为在家佛子,我们非常急切的想知道,导师所宣讲的《菩萨优婆塞戒经》什么时候能够整理成册出版发行;还有,既然导师在有讲经的光盘,能不能慈悲流通到?
答:导师开示的《优婆塞戒经讲记》第一辑已经于2005年12月底出版了,后面几辑亦会相继出版,每三个月就会出版一辑。欲购书者请洽正智出版社相关人员,或全省各大书局。佛子可向香港青年出版社请购,地址是香港北角渣华道82号2楼。至于光盘流通的部分,目前还没有去播放与流通的计划。
导师讲经的光盘,目前的规划是针对同修会各共修处来播放,在将来因缘成熟时,如果像美国一样正式设立了同修会直属的共修处,那么依同修会整体规划的原则,应当也会同样的播放。虽然 导师曾说以目前的环境来看,要再等十四年才有因缘到办理禅三,但是在一年两次共四个梯次的禅三中,只要参加同修会在非正式共修处的学员,因缘成熟者也可以有机会报名来台参加,这样已经有很大的弹性,弥补因为大环境的限制而短期内不能到办理禅三的遗憾了。
问:及几位同修即将求受五戒,但在受戒前学习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疑问,请教不同的法师或参阅不同的书籍,得到的解答也各不相同,给众等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为此跪求导师或亲教师菩萨能够慈悲的给予开示:
1、在《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淫戒第三中有这样的:【若优婆塞共行淫,不与直者,犯邪淫不可悔;与直无犯。】这段让产生极大的困惑:受戒后同卖身小姐行淫,若给钱就不算犯戒吗?另有:【若优婆塞,虽都不受戒,犯佛净戒人者,虽无犯戒之罪,然后永不得受五戒乃至出家受具足。】疑问:若未婚的男女朋友中有一人受过邪淫戒(受戒方只是单独求受了邪淫戒和杀生戒),然后二人因为真实的感情在婚前发生淫行,那么未受戒的一方是否如同上述中所说的永不得受五戒乃至出家受具足?受戒的一方是否算犯邪淫戒?如果是,那么该怎么办呢?这样双方求明心见性还有希望吗?
2、有的书籍写到:「如果受戒后不能严格持戒而犯戒的话,那么远比不持戒的罪业更大,因此在受戒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为此我们有的同修担心自己不能严格持戒而产生了退去的念头,有的则只想选择自己比较有信心的个别戒进行分别求受。究竟我们该如何对待受戒、持戒、犯戒,甚至破戒呢?不知该如何表达自己复杂的心情,我们对受戒充满了期待,想能够以此来清净自己的身心,在修学的路上能够更精进的前行。但是上讲述有很多犯戒的行为是不可忏悔的,这让我们感到了恐惧;不是担心业报,更多的是担心如果犯了不可忏悔的戒相,会给我们的修学带来很大的障碍,那么我们这一生求明心见性是不是也没希望了?
答:这个提问都是关于戒律上的问题,您说:「究竟我们该如何对待受戒、持戒、犯戒,甚至破戒呢?」关于这个部分, 导师在《优婆塞戒经讲记》有详细的开示,目前第一辑已经出版了,后面几辑近期会陆续出版(每三个月出版一辑)。其中对于戒律的精神与持戒的要领,导师在理上、在事上都有非常详细的开示,更有细说布施的功德与得福的因果原理,甚至有开示三乘菩提与第一义谛的胜妙义理,欢迎您向出版社请阅。
对于受戒、持戒的问题,我们是鼓励学佛人能够受戒、学戒、持戒,因为受戒、持戒乃是菩萨六度波罗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三无漏学中的重要一分。佛若有受戒的机会,应当要把握去受,早受戒、早得持戒的功德,对于未来求悟明心见性的帮助很大。如佛在《菩萨璎珞本业经》卷二所说:「其受戒者,入诸佛界菩萨数中,超过三劫生死之苦,是故应受。有而犯者胜无不犯,有犯名菩萨,无犯名外道。以是故,有受一分戒名一分菩萨,乃至二分、三分、四分,十分名具足受戒。」所以我们对于受戒的问题都是鼓励学子能受即受,因为受持菩萨戒能够超过三劫的生死之苦,所以应该受。那五戒又是比菩萨戒更单纯的戒律,也是更基本的戒律,因为持受五戒不犯的话,可以保住人身,对于未来无量世菩萨道的增上来说,更是一个重要的条件。所以在此劝请提问的菩萨与您的同修道友们,若有机会受戒、持戒,就不该放弃,更应当发大心,未来若有机缘能够受持菩萨戒的话,也应当要把握机缘去受,因为功德无量故,利益众生故。并且佛在《优婆塞戒经》有开示戒律在您的佛道上面所扮演的角色,《优婆塞戒经》卷六:「是故经中说七种业有作无作,如人重病要须众药和合治之,若少一种则不能治。何以故?其病重故。一切众生亦复如是,具诸恶故,要须众戒然后治之,若少一戒则不能治。」所以我们希望您若环境许可的话,能够满分受就应当满分受,因为满分受那就更能具足受戒的功德,佛说这叫做「具足受戒」。
至于「犯戒、破戒」的问题,当然受戒而犯者一定比未受戒者来得重,因为「毁佛语故」,所以我们得要以更谨慎小心的心境来看待戒律的问题,也就是得要「心得决定,坚持不犯」。受戒者犯戒就如同世间的法律一般,若是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的话,那就是罪加一等,所以菩萨戒的戒相当中大多指的是「故犯」,但是我们只要守住根本重罪不犯的话,就算犯了小小的戒律,佛有告诉我们可以忏悔除罪啊!前面所举有说「有而犯者胜无不犯,有犯名菩萨,无犯名外道。」所以在别教菩萨二地满心之前都有可能犯轻垢的小小戒律,因为我们都是学戒者,无法真实持戒,所以有犯乃是正常的,但是根本戒不能犯。我们认为学佛持戒的心态应该是积极的,不是消极的看待这个事情,因为佛施设戒律的目的,无非是希望我们这些因为受持戒律的功德,使自己能够远离诸恶,能够趣向菩提;而且持戒有大功德,持戒习惯以后,能帮助自己清净心性,也能减少性障,使自己比较容易证悟,而且提前成佛。所以当以积极的面向来对待,不可因噎废食,不要因为怕犯戒而不敢受持,那是逃避的心态,那不是菩萨道行者应有的心态,比较偏于声闻的心态。
若要亲证佛菩提的根本──真心如来藏第八识,那就得要有大勇猛心,不可因为戒律难持而退缩,当以勇猛积极的心态面对戒律;因为戒律如同前面所举《优婆塞戒经》的开示一样,对于众生无量世所熏习造作的染污诸恶种子的消除,有着极大的助益;戒律乃是佛的加持摄受,让我们这个五浊恶世的学子能够增上功德的一个大好机会。所以应当要勇于受戒并持戒不犯,就算有时因为习染深重而有犯戒,也可如法忏悔啊!并且忏悔乃是佛所施设的两个很重要的善法,乃是应当保持的法,因为在《大般涅盘经》卷十九中,耆婆菩萨对于阿阇世王所引用佛的开示:「耆婆答言:善哉!善哉!王虽作罪心生重悔而怀惭愧。大王!诸佛世尊常说是言:有二白法能救众生:一惭、二愧。惭者自不作罪;愧者不教他作。惭者内自羞耻;愧者发露向人。惭者羞人;愧者羞天,是名惭愧。无惭愧者不名为人,名为畜生。有惭愧故,则能恭敬父母师长,有惭愧故,说有父母兄弟姊妹。善哉!大王具有惭愧。大王且听,臣闻佛说:智者有二:一者不造诸恶,二者作已忏悔。愚者亦二:一者作罪,二者覆藏。虽先作恶,后能发露,悔已惭愧,更不敢作,犹如浊水,置之明珠,以珠威力,水即为清。如烟云除,月则清明,作恶能悔,亦复如是。王若忏悔怀惭愧者,罪即除灭清净如本。」
所以我们应当以积极决定的心态来看待戒律,不应该还没有受戒就先想到怎么犯戒;因为在事上来说,戒乃是佛对我们的加持施设,若无诸恶习气,怎么有戒律可言呢?所以戒律乃是对治自己习气上面的一个有利的功德法,也是一种道业上的自我保护。既然提问的师兄有缘在此末法邪见众多的时代,能够接受导师开示的世尊了义究竟,也愿发大心期望此世能够明心证真,更复眼见佛性,甚至有机会进入初地,更能地地增上,直至成佛。成佛的愿都敢发了,怎么一个五戒不敢持守呢?所以劝请菩萨道的行者要心得决定,也是希望借助戒律的功德,让自己早点远离恶业习气种子现行的残害,让自己的持戒功德更能显发出来,如此才是积极的受戒与持戒心态。
再引一段佛在《大乘本生心地观经》的开示给您参考:「若能修证大菩提,于诸众生起大悲,应受如来三聚戒,若欲如法受戒者,应当忏罪令消灭。起罪之因有十缘,身三口四及意三,生死无始罪无穷,烦恼大海深无底,业障峻极如须弥,造业由因二种起,所谓现行及种子。藏识持缘一切种,如影随形不离身,一切时中障圣道,近障人天妙乐果,远障无上菩提果。在家能招烦恼因,出家亦破清净戒,若能如法忏悔者,所有烦恼悉皆除。犹如劫火坏世间,烧尽须弥并巨海,忏悔能烧烦恼薪,忏悔能往生天路,忏悔能得四禅乐,忏悔雨宝摩尼珠,忏悔能延金刚寿,忏悔能入常乐宫,忏悔能出三界狱,忏悔能开菩提华,忏悔见佛大圆镜,忏悔能至于宝所。若能如法忏悔者,当依二种观门修,一者观事灭罪门,二者观理灭罪门……。」
至于「未婚男女朋友在婚前发生淫行」的问题,有请示过 导师, 导师开示的大意是说:「如果双方准备要结婚,后来也结婚了,那虽在律仪上面不恰当,这是犯了轻垢罪。但是,只要如法的忏悔就可以忏除了;如果是婚后又与他人妻女行淫的话,则是犯重戒。」所以这一点是特别需要注意的。至于与卖身小姐淫行的问题,在您所引的 佛在《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卷一有很明白的开示:「若优婆塞共行淫,不与直者,犯邪淫,不可悔;与直无犯。若人死乃至畜生死者,身根未坏,共彼行邪淫,女者三处,犯不可悔,轻犯同上说。」这一段犯与不犯的重点关键乃是「与直」和「不与直」,也就是:是否有付给对方「有价值的财物」,若有与直而没有被对方嫌少,则无犯邪淫,若无与直则犯邪淫。但是还是得要提醒各位菩萨一点, 佛这一段的开示,是有前提的,也就是那是一个以卖身为职业的人,而不是别人的妻女!她的职业乃是以此为业,并无他业,否则就有商议的空间了!所以这个部分得要小心。虽是在五戒的角度来说「给钱不犯」,但是从佛的律仪戒来说,那是会戕害众生的法身慧命。因为您提供了一个机会让众生轻视佛,让众生看见而导致他们不愿意亲近修学佛法,这是间接断了众生的法身慧命。并且,以习气种子熏习的角度来说,这是长养贪欲(尤其是男女欲)种子的因缘,贪欲乃是五盖之一,也是六个根本烦恼之一,都是学子应当避免并修除的,而不是应该增长的。所以这个部分需要注意。
再引一段佛语给提问的菩萨参考,《大般涅盘经》卷二十六:「复次,善男子!云何菩萨质直心也?菩萨摩诃萨常不犯恶,设有过失实时忏悔,于师同学终不覆藏,惭愧自责,不敢复作,于轻罪中生极重想,若人诘问,答言实犯。」
《佛为首迦长者说业报差别经》卷一:「若人造重罪,作已深自责,忏悔更不造,能拔根本业。」
所以,在受戒前曾经犯过不好的身口意行的话,可以如法忏悔,这样在学佛的过程也比较没有障碍;并且忏悔乃是善法,导师开示过「忏乃发露,悔乃永不复作」。所以若有犯者,该对众忏者,则对众忏;该对首忏者,则对首忏;该佛前自责其心者,则自责其心永不复作。这样如法忏悔乃是修学佛法的庄严资粮,所以是应当奉行的,我们认为这对于求明心见性一定有帮助,借用一句古人的话:「往者已矣,来者可追」,学佛乃是改往修来比较重要,所以劝请有受戒因缘的菩萨应当受戒、学戒、持戒。
问:1.抗日战争时期,许多人为保卫国家、人民而拿起刀枪同日本人战斗,甚至一些僧人也参加了战斗。这些战士们杀了很多日本人,这些战士是否犯杀戒?死后果报如何?2.一个国家的内部战争,二派的战士互相厮杀,这些战士们是否犯杀戒,死后果报如何?3.那些指挥作战的军官,虽未直接杀人,但却指挥杀人,是否犯杀戒,死后果报如何?
答:佛在《优婆塞戒经》有开示过犯戒受报需要具足:「根本、方便、成已」三个条件,来判断未来受报业道的程度、关系与结果,《优婆塞戒经》卷六:「善男子!是十业道,一一事中各有三事:一者根本,二者方便,三者成已。」
您的提问还牵涉到作无作罪种种的差别,《优婆塞戒经》卷六:「若遣使杀,使得作罪;口敕之者,得无作罪;若恶口敕,亦得作罪及无作罪,若其杀已心善无记,亦得作罪及无作罪。」这个部分, 导师在《优婆塞戒经讲记》有非常详细的开示,敬请提问的师兄姐,请阅即将出版的《优婆塞戒经讲记》后面几辑。
再者,对于因果报应的问题,若要具足了知,必须佛地才能具足了知,下地菩萨只能了知因果少分的总相,愈往上地能够了知的部分愈多,直到佛地才能具足了知。在因地不断的探讨等觉菩萨都无法全部了知的因果问题,可能不是当务之急,还是在求悟上面用功,比较来得实际一些。
问:看了电子报第20期〈般若信箱〉问二 〔编案:有关未婚怀孕堕胎之果报〕及21期的问三 〔编案:有关精子卵子是否为众生〕,还是有一些疑问:从五戒和菩萨戒来看,既然有如来藏进入受精卵中持卵安住,算是众生,那么堕胎就应该算是违犯了戒律,只是犯戒轻重的问题。既然胎儿也是人,堕胎者知道是人,又有杀心,堕胎成功,应该算犯了根本重戒了,除非是堕胎者起心动念没有一点杀害之心。比如逃命而流产,或为了保存母亲的生命等等。不知道这样判对不对?如果胎儿严重畸形,为了避免他将来的痛苦,可以堕胎吗?
答:如问题四所说,有因「根本、方便、成已」的差别,详细内涵在 导师的《优婆塞戒经讲记》,有很详细的开示,请您直接参考。
问:可否简单介绍如何不犯菩萨十重戒?比如我家里有一瓶红酒是购物时赠送的,我当时想:「我虽然不喝,但等我父亲来时可以给他喝」,是否已经犯了菩萨戒?现在该怎么处理这瓶红酒呢?介绍别人喝药酒是不是也犯戒?说四众过,只要与第三者讲别人的不好、过失或缺点,是否就是犯戒?那么该怎么讲话才不犯呢?如果有法师并没有见道,肯定有不之处,我如果对其他人说:「不要随便轻易赞叹说法的法师,因为见道之后说法才能没有错误,末世邪师说法如恒河沙……。」这样算自赞毁他吗?故嗔、谤三宝,又应该怎么注意呢?
答:对于菩萨的十重戒部分,导师有在《优婆塞戒经讲记》里面开示过受持戒律的精神与要点,虽是讲解《菩萨优婆塞戒经》,但也同时开示《梵网经》、《地持经》、《瑜伽师地论》等等菩萨戒的要点,当中有详细的提到性罪与遮罪,世戒与义戒等等的差别,如同前几题所问,请您可以期待后面几辑出版的《优婆塞戒经讲记》,领纳理解其中的胜妙开示。我们在这里答复,一定不可能很周全的。至于您说的「不要随便轻易赞叹说法的法师,因为见道之后说法才能没有错误,末世邪师说法如恒河沙……。」假使所赞叹的法师不是破法、谤菩萨的人,也没有未悟言悟,也没有严重的误导他人,可以改说:「末世邪师说法如恒河沙,请您详细辨别法义真假,不跟着落入邪见中,以免障道。」就可以了!一切法师若不妄语,依经典原意说法而不乱解经典的话,都是值得赞叹的。
问:1.的一位同学修学平实导师的,他现在啤酒厂工作,他需要换一份工作吗?会妨碍明心见性吗?还是等将来他受菩萨戒时再更换?因为他并没有沽酒卖酒之心,但事实上又在帮助沽酒卖酒。2.建议电子报的「佛典故事选辑」增加经典中有关世尊、菩萨、祖师摧邪显正的例子,以增加部分佛子的信心,因为一般人没有时间去翻阅藏经查找。多谢!
答:1.佛在《优婆塞戒经》卷六有说:「善男子!因于饮酒,惭愧心坏,于三恶道不生怖畏,以是因缘,则不能受其余四戒。是故过去诸佛如来制不听饮。」因酒乃是能引众生造作恶业之物,故我世尊之所遮制,若犯酒戒乃是遮重之罪。自己不饮酒却以卖酒为业,有失菩萨自利利他的慈悲;因沽酒有违菩萨三聚净戒中的饶益有情戒,所以在沽酒的工作场所谋职,自己虽无沽酒卖酒之心,但是有帮助沽酒卖酒之助缘共业。如前期般若信箱回复提到:戒律的违犯程度可以从「根本、方便、成已」三个部分来看,虽无沽酒卖酒之心,表示没有具足根本,但却有助长沽酒卖酒的方便与成已的具足可能,因此建议您的朋友若有更好的职业,转业谋生较佳,不然对于自己的佛道修行多少有些影响,因违菩萨道的精神。这个部份平实导师在《优婆塞戒经讲记》有详细的开示,目前陆续出版中,您可以请阅来看。
2.您这个建议很好,我们会考虑编入未来翻译的计划中,安排有关的经藏典故来作为白话的翻译。
问:有一位同修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坚决要离婚,但配偶不同意,因此打算到法院起诉离婚;起诉之后如果分居两年,法院则会判为事实离婚。起诉之后未判之前,他与第三者同居算是邪淫吗?未起诉之前,他因非常坚决要离婚,但只因配偶不同意,未能办好手续而与第三者同居算是邪淫吗?如果是,该如何忏悔呢?
答:《优婆塞戒经》卷六:「若于非时、非处、非女、、他妇,若属自身,是名邪淫。唯三天下有邪淫罪,欝单曰无。若畜生、若破坏、若属僧、若系狱、若亡逃、若师妇、若出家人,近如是人,名为邪淫。出家之人无所系属,从谁得罪?从其亲属、王所得罪。恶时、乱时、虐王出时、怖畏之时,若令妇妾出家剃发,还近之者,是得淫罪。若到三道,是得淫罪。若自、若他,在于道边、塔边、祠边、大会之处,作非梵行,得邪淫罪。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或先受请,木埿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若属自身而作他想,属他之人而作自想,亦名邪淫。如是邪淫亦有轻重,从重烦恼则得重罪,从轻烦恼则得轻罪。」
佛在这一段有提到两个重点,与您的提问有关:「从其亲属、王所得罪」、「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以您所举的例子来说,若在离婚判决前与他人同居行淫,乃是对配偶得罪,对国家法律得罪,因为在与第三者同居行淫的当下,还是有婚姻的关系存在,因为配偶是被国家法律之所守护的人,以世间法律来说乃是妨害婚姻的过失;以此定义来说,受戒者是违犯了戒律。而且同居的第三者是否为他人妻女或夫子,也要考虑在内。
若有违犯者当如佛在经中开示,如法忏悔,这个部分 平实导师在《优婆塞戒经讲记》当中有非常详细的开示与说明,因篇幅所限,请各位请阅平实导师的开示。
问:如《菩萨璎珞本业经》中,世尊曾告诫:菩萨十重戒应当严持不犯,尽未来际,永不弃舍;若不持此无尽戒,不得成佛。复云:若犯十重戒者,所修三贤十地果证,来世皆失,亦失于戒体。但若已修到十地,又怎么会犯十重戒?似乎有点不可理解?
答:佛法中有四悉檀,所谓世界悉檀、第一义悉檀、为人悉檀、对治悉檀。阿含中说世界成住坏空,是世界悉檀;般若诸经、唯识诸经说法界实相,是第一义悉檀;解脱道中为不同根性者,各说不同之解脱相与行门,是各各为人悉檀;三乘经中所说种种对治烦恼之法,譬如五停心观等,是对治悉檀。律下亦有如是四种悉檀,您所说的《菩萨璎珞本业经》中,是为人悉檀,也是对治悉檀;譬如皇帝对诸臣言:「天子犯法,与民同罪。」然而天子治理国家时,终不犯罪,除非意欲。故皇帝此言之意为:无论何人,一旦犯罪,必定严惩!非谓皇帝犯过者亦必实际受惩,皇帝必不犯下叛乱之罪故。菩萨登地已,已无违犯十重罪之事,故此说者寓有不可违犯十重罪之意,以警三贤位菩萨众,应属为人悉檀。然而佛意难知,无人可以认定为绝对之说,亦不宜擅自判定佛意。即如最粗浅之因果业行正理,唯佛地究竟了知,等觉菩萨亦有不知者,是故仅能如是臆测佛意。
问:《优婆塞戒经》规定居士要有正当职业。请问当职业运动员或职业棋手算不算正当职业?因为此经中规定佛子不得下围棋,因为它与歌舞娱乐一样是无记散乱邪业。但我看到有的寺庙,出家人的房里也有电视,过春节时也看春节联欢晚会,那这是否为违反佛法呢?我的朋友教导孩子未来选择职业时,可以当足球运动员、或乒乓球运动员、或职业棋手。因为体育可以锻炼身体,磨练意志,开发智力,促进国际间不同民族的文化交流,促进和平。但有位居士却告诉我:信佛的人不能当运动员,因为这些竞技比赛会引发人的胜负心,争斗心。我觉得此话有理。但还是想请萧老师评判一下,因为我热爱围棋,想成为职业棋手或围棋教育家,又担心不符合佛法。到底现在的行业中,有哪些是不合佛法的?
答:在菩萨戒当中遮制下棋、战斗、比赛之类的游戏与工作,是因为这些活动,乃是容易引生造作恶业现行的增上缘,而且会与佛道实修相违,故 佛遮止。如前面几期的〈般若信箱〉有说到 佛制戒的目的乃是保护学人自己的善法璎珞增上而不漏失,使学人远离惑障恶业,趣入正道正行,戒律乃是防范障碍自己道业的最佳防腐剂。
运动本身乃是良好的活动,但是加上竞技的比赛就容易引发不好的心行,对于自己烦恼习气种子的熏习有其增上的效果,故当远离此类争斗的场所,所以 佛施设这样的戒律有其道理。因此我们不建议佛以此为正业,如第三十一期〈般若信箱〉问三所提,我们不建议佛在啤酒厂工作的例子,也是一样的道理,准此来选择合适的职业。但若是以指导他人健身为业,而不是志在求胜,则是正当职业,与佛法实修及戒律并无冲突。其余职业,可以比照这样的精神来抉择。
问:请问佛子能不能吃麻油、芝麻酱?因为《地藏十轮经》中说,压油时会伤害很多肉眼看不见的小虫,而麻油是芝麻压榨而成的,佛子是否当避免?我也不知自己是否理解错了。还有本书上说:食麻油会增淫欲,而且麻油很香,食时会增加人的贪念。萧老师您认为如何?
答:对于可否食用麻油的问题, 平实导师已在《楞伽经详解》第十辑有说明:「又因中国地区之麻油制法迥异天竺,并无杀害众生而食其肉之问题,是故中国地区所造之麻油,可以调理素食疏肴,不须比照天竺禁食麻油。」据 平实导师的开示:古天竺的麻油,是采收麻子以后,放入某一种虫卵而加以屯积,待虫卵孵化成虫以后,再烤熟压榨成麻油。这是杀害许多虫类众生的事,所以经中说不应食麻油;中国地区的麻油若是生虫了,就丢弃不用,与古天竺不同,所以不受此限。
至于食麻油、芝麻酱会增加淫欲的说法,不知道您在哪部经典看到?在《楞严经》中曾开示食用五辛的过失,五辛乃「熟食发淫,生啖增恚」故当遮止,但是并未提及食用麻油、芝麻酱有此现象。再者,《楞伽经详解》第十辑开示:「素食者由于所食疏菜多属寒性者,温性者少,是故常须以热性之麻油爆姜而后炒之,去其寒性,以免身寒日久致疾。」至于麻油很香,易增加人之贪念,这不是麻油的问题,而是起贪之人的心性、习气问题,不可因此而误会,当从心性下手为妥。
问:萧老师说参禅时只知疑情不破,更无他念,此时吃的是黄豆还是花生米都分不清了。我有时也有点这种感觉,除了疑情,吃的是肉还是菜也分不清了。那此时即使吃了肉也不算违戒?
答:您的乃是误会 平实导师的意思,那是说学人参禅进入疑情正浓、忽略现实的阶段时,有可能产生的现象之一,故在《禅──悟前与悟后》当中有这样的开示,但书中也提到此一现象未必会发生在每个人身上。 平实导师开示这样的状况,乃是告知禅和子在参禅的时候,需要注意个人的安全问题,这是应该要有的正确知见与转进要领,免得因为不清楚状况而造成家人误会,或者发生危险,反而造成停滞或退转的情形发生。
至于戒律的违犯,因根本、方便、成已而有上中下品的差别,这个部分在前几期般若信箱有回答过相关的问题,您可以去查看。对于您所提的情形,得要看您是否明知是肉而故吃,若不清楚这个部分的法义,可以请阅即将出版的《优婆塞戒经讲记》后面几辑,对于戒律的毁犯差别,有甚为详细的开示说明,此处篇幅有限,故不赘言。
问:因为犯了很重的戒,一直希望能忏悔见到好相;有位师兄介绍拜忏时也忆佛,但是感觉这样忏悔的效果不好,有时都忘了是在拜忏,而只是在无相拜佛,这样拜忏可以吗?可不可以通过增加拜佛时间来忏悔?还是每天一定要通过拜忏来忏悔吗?拜忏之时如何观想呢?心里默诵忏悔偈、还是要不断的提醒自己以后坚决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了呢?
答:忏悔乃是善法,但是我们要知道忏悔的精神与要领,忏乃是发露,悔乃是永不复作。若能如法忏悔,功德无量无边。 佛在经中说:「若人造重罪,作已深自责,忏悔更不造,能拔根本业。」所以忏悔的要领乃是需要发露,并且心得决定永不复作。而您提到犯了重戒,当如 佛在律典中所说的方式忏悔;若是重戒必须在佛前对众忏,若是轻戒则是在佛前对首忏,若是小戒只需佛前自责其心;在如法实行上述忏法以后,并且需要如实的遵守悔法,也就是永不复犯,更复转而护持利益众生之行,如 世亲菩萨的例子,乃是我们最好的榜样。至于增加拜佛的时间、次数当然有助于灭罪,如《梵网经》卷二:「若到礼三世千佛得见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见好相。」所以拜八十八佛忏、三千佛忏、万佛忏……等,都是可以选择的拜忏法;若至心者,于拜忏当中必定忆念诸佛菩萨以为盟证,自己更改往修来、勇发菩提愿,而行菩萨道以利众生,如此至心忏悔者,我们相信必能感应诸佛菩萨之加持灭罪。再者,已悟之行者也可以实相忏悔、转依真如体性的方式来忏悔过去的罪业; 而忏悔的法义要领,我们过去在很多期的般若信箱都有回答,请参阅第二期问二、十七期问八、二十六期问十、三十期问一及问七的回答。并且劝请您至网络书局或各地实体书局请购 平实导师讲述的《优婆塞戒经讲记》,当中有甚多的开示。此处因篇幅所限,只能从法理原则上来作说明。
问:菩萨戒十个重戒犯了不通忏悔,忏悔了重罪还是不灭,还要去受,入波罗夷之罪,三贤、十地,一切皆失。这是 导师所教导我们。

 


(原标题:持戒问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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