颂曰: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释论:“因为有眼等诸根及苦乐舍等诸法与心所,才能了知有本住法的神我,因为有本住的神我才能了知有眼等诸根及苦乐诸法;但是离开了眼等诸根与苦乐等法,哪里还有神我可得,离开了神我哪里还有眼等 诸根与苦乐等法可得?所以一切眼等诸根与苦乐诸法中,实际上没有一个是本住法的神我;因为眼耳鼻舌身等诸根,在与五尘相触的因缘和合中,生起了六个识,对六尘各有不同的分别领受了知,而不是由一个本住法的神我在了知与分别。”
在主张有冥性自性或者本住神我的立论中,色声香味触五尘是由神我所受用的,因为神我具有思与了知(想)的功能,而要受用五尘却必须有眼等五根,所以有苦受、乐受、舍受等法。因此在他们立论的陈述中,必定是经由眼等诸根及苦乐等诸法,才去虚妄的分别有个能了知、有思有知的神我,假想这个神我是常住不灭的本住法;本质上这个神我就是一般的有情我,也就是六识觉知心。离开了眼等诸根及苦乐等诸法,六 识觉知心就不复存在了,离开了六识觉知心,就没有谁可以分别眼等诸根及苦乐等诸法了。
眼根触色尘生起眼识,由眼识分别色尘的青黄赤白;耳根触声尘生起耳识,由耳识分别声尘的大小;鼻根触香尘生起鼻识,由鼻识分别香尘的嗅觉强弱;舌根触味尘生起舌识,由舌识分别味尘的味觉强弱;身根触触尘生起身识,由身识分别触尘的触觉强弱。意识在五根触五尘的境界中,与眼识同缘于色尘境界,分别色尘上的形色、表色与无表色,取相了知中产生语言文字,同时能够比对、分析、记忆;色尘境界是如此,声尘乃至触尘也是同样道理。意识在五尘上所分别的称为法尘,观察思惟了知所知并反观自己之了知与所知,在一念无明中,将对六尘的分别了知与自心的反观执取为真实常住的我;以这个觉知心我在五根触五尘中生起受用,由这个觉知心我分别了知而有苦受、乐受、舍受等诸法。
但是意识必须由意根触法尘生起作意才能现起,也就是说眼识乃至意识六个识,必须藉由根尘相触的缘才能现起,并没有真实自在的体性,本质上是由十八个法的功能在因缘和合中而有的,全都是有生必灭的体性,没有一个本住的神我可得。如来藏含藏十八法界的种子,虽然随顺著诸缘而变现五蕴等法,与五蕴等法同时同处而运行著五蕴等诸法,但是一向不分别五蕴诸法、不分别六尘诸法,真实而如如,才能是无覆无记性而可受熏及持种,方能如实出生来世的五阴;如来藏是法界中本来不生不死的本住法 1,但绝对不是外道所错误执取的觉知心神我,这是非常明确的。
破斥了立论者所主张的本住法是不存在的,佛法中说的真实的本住法又不分别了知六尘,那又是谁在见闻觉知六尘?他们有了以下疑问提出来:
颂曰:
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释论:“如果眼等诸根及苦乐等诸法,其中没有本住者,那么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如是一一根都是物质色法,如何能了知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尘呢?”
小乘凡夫僧等问难者提出眼耳等五根是物质,不能思惟亦不能了知,而有情都能分别与了知六尘,能领受苦乐受等诸法,所以必定是离眼等诸根有能知六尘者才对,藉此来支持能知能觉的神我等所谓本住法的理论。论主很清楚他们立论神我的落处是虚妄分别所得,必定有不能救护的过失,因为“离眼等诸根有能知六尘的神我”这样的论点,不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应当一一根各有知者,另一种情况是有一知者在一一根中。如果是前者,则有多个神我;如果是后者,那个知者必须迅速的在五根中来去窜动才能具足了知,若神我在眼根缘于色尘中时,知已经属于眼根了,则耳根不应同时闻知声尘;其余诸根亦复如是,都有违背现量的过失存在,所以论主答覆说:
颂曰: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所从生诸大,彼大亦无神。
释论:“假如眼见色尘者即是听闻声尘者,听闻声尘者即是觉知苦乐舍受者,像这样的六根之中,就应该有同一个神我知者在诸根中,诸根中便应该有个本住法存在。
如果眼见者与听闻者不同,听闻者与觉受者也都各不相同,那么应该眼见时也同时听闻、同时觉受苦乐舍,变成一一根各有知者受者在其中,那就成为一人有很多神我。事实上,眼耳等诸根,苦受乐受舍受等诸法,以及这五根所从生的地水火风等四大,连同那四大等物质之中也是没有神我的。”
如果是有个神我在眼等诸根中,那就变成色声香味触等没有各别特定的识别者,同一个神我既可以藉眼闻声也能以耳见色,但事实上不是如此。如果眼根坏了,就不能识别了知色尘,也不能以耳根或其他三根来取代,所以只有藉著眼根不坏、触色尘的缘,才能生起眼识见色、了知色尘,这是不可推翻的现量境界,证明五根中各有不同的了知者而非同一个神我。如果是一一根各有知者神我,等于一人有多个神我,当五根一时了知五尘时,便应该同时有五个神我;因为他们的立论是“神我能了知受用色声香味触,也能领受五尘中的苦乐舍受”,所以一一根中的神我功能应当是相同的,只会有同一种神我,但这样的立论在现量的境界中是完全不能验证的。况且,眼等诸根是由地水火风空等聚合所成,地大等物质色法本就没有神我可得,怎么可能聚合起来就会有神我呢?这样看来,这五色根乃至意根中的神我是各自不同的,也就是眼识乃至意识,但识阴六识并非常住不坏的本住法神我,神我的落处无异于常见外道。
问难者的主张被破了以后,他们又认为既然神我知者不可得,那么应当有眼等诸根诸法生住灭;这在前面已经从实相无生的面向辨正过了,但是他们不能跳脱五蕴诸法在现象上的生住灭三相,所以只能这样坚持;于是问说:“如果眼耳等五色根,以及苦乐舍等诸受,其中没有本住法,如您所说这样我接受了,然而眼耳等五色根,以及苦乐舍等诸受是应该真实有才对。”所以论主回覆说:
颂曰:
若眼耳等根,苦乐等诸法,无有本住者,眼等亦应无; 眼等无本住,今后亦复无,以三世无故,无有无分别。
释论:“如果眼耳等五色根,苦受乐受舍受等诸受及心所等,其中都没有本住不坏的神我可得,是有生住灭的无常性,故眼等五色根及受等诸法也应当不是真实有;推求先于眼等五色根及受等诸法中都没有本住 的神我可得,今后也一样无论怎么推求还是没有那个神我,过去现在未来三世都没有的缘故,是于空无生起戏论故不应当去作分别。”
五蕴诸法本质上不能单独存在,是依附于空性心如来藏在因缘中变现种种色、心法相而有的;从如来藏心体的法性与法相来说,因为心体犹如虚空,无相、无有三界一切法,真实如如而不分别所变生现起的有情境界中的诸法,所以说“无眼耳鼻舌身意,无色声香味触法,无眼界乃至无意识界”2 。既然无有眼等诸法,哪里还有眼等诸法的生、住、灭可得呢?眼等诸法的名称施设,都是来自于如来藏所变现的色、心等法相,并不是有真实本住的眼等诸法的自体生住灭,所以从实相法界而言,诸法都是无生、无相、无所得。因此,论主告诉主张有神我本住的小乘立论者,外于实相法界而在蕴处界诸法中想象推测有个神我本住,能生眼等诸根而在其中了知受用,已成为自生的无中生有,或是成为他生、共生的邪见,在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中,无论如何推求,这样的本住不坏的神我都不可能存在,都仅是不可验证的戏论罢了。
第四节 〈观燃可燃品 第十〉
在前面的〈观作作者品〉中,论主已经阐述了实相中道无作无受的道理,破除了外道或者小乘凡夫虚妄分别蕴处界中有本住法作者的主张,说明了无论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都不会有常住细意识、自在天、本住神我是有情的作者这种情况出现。但是,问难者从现象上观察所得,认为五阴就是果报的受体,所以一定有果报的受者,他们不能接受没有受与受者这个结论。问难者举出了薪材可以燃烧作为例子,主张燃烧是受者,可燃的薪材就是受体,想要成就他们所认定“五阴是受体,必有受者”这个见解。因此,论主又展开了以下的申论与辨正。
颂曰: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释论:“如果燃烧的事等于可以烧燃的薪材,那么所作的业与作者应当就是同一个;如果燃烧的事不同于可以烧燃的薪材,那就形成离开可以烧燃的薪材时能有独立存在的燃烧。如果是这样,就不必有薪材而应当常时都可以燃烧,不需要有可以烧燃的薪材就可以生燃,这种没有薪材以及人力的功用所生起的火,就变成是无作而自然有的火了(这也等于是没有烧燃薪材作用的火)。”
因为小乘六识论者或者外道的一切观察与所知,离不开有情的五阴诸法,从未涉及实相法界第八识心,所以把五阴法中的识阴六识觉知心当作就是本住不坏的受者,是依现象界中的觉知心受者从五阴法受用六尘诸法,而把五阴视为常住不坏的受体,名为本住法。然而这个觉知心其实就是五阴中的法,有生必灭而非本住法,所以外道那样的见解等于就是认取受者与受体是同一个;如果受者与受体是同一个,那么作者与所作的业也应当是同一个,但如此就会违背世间存在的现量,例如面包师傅做各种面包,面包与面包师傅就会变成同一个;裁缝师做各种衣服,衣服与裁缝师就变成同一个,但在世间的现量事实却不是这样。
又如赵六以财布施供养三宝、救济贫穷孤苦者,那分财布施的业与赵六就变成同一个,将会随著赵六的五阴坏灭舍报而坏灭,就会坏了因果律的轨则。因此作者与所作的业其实不是同一个,所以燃与可燃也不可能是同一个;火燃烧起来必定要有可以烧燃的薪材,如果两者是不相关而可以各自独立的,那么应当常常时都有火在燃烧,不需要任何的薪材以及人力的功用,但这种无作的火在现象法界中是不存在 的。而作者与所作的业并不是完全不相关而可以各自独立的,譬如虽然造作财布施的赵六五阴身坏灭了,但是财布施所获得的天人果报仅仅归属于赵六的下一世,由赵六的如来藏将财布施的善业实现来世的天人五阴身,没有任何天魔等外力可以剥夺或改变乃至毁坏。
由于法界实相如来藏的中道本质,所以作业与作者才能成为不一不异;但若单从现象界的蕴处界来看时,作与受的关系是五阴作、五阴受(此作此受),并非不一不异;再看业与果报时则是异五阴作、异五阴受(异作异受),而实际上法界实相真如无我空性心不了别六尘的缘故,不领受六尘境界中的苦、乐、舍受亦不作主造业,又成为无作无受。任何六识论者或者外道所虚妄分别而得的,外于如来藏阿赖耶识而说的缘起性空、有神我本住、有细意识常住等,都不可能具有如来藏的这些中道法性,所说中观即非中观,因为仅是堕在现象的断灭边罢了。堕在断灭边而说诸法是因缘所生,能够成立吗?
但小乘人不懂这些道理,又提问:“为什么说薪材与火是异的话,火就不是从因缘中出生?又为什么说这样人为生火之功能也就空了?”且看以下论主的辨正。
颂曰: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释论:“如果燃与可燃是异法,亦即不需要等待可烧燃的薪材就可以有火燃起,那么这个火就不是从缘所生;如果火可以常常时都自己燃起的话,也就不需要有人的功用这个缘了。如果你的理论是‘火燃起时,那薪材才能称为是可燃烧的’,然而火燃起当时就只有薪材在燃烧,离开了燃烧的薪材还有什么东西是燃及可燃?(如果薪材还没燃烧前不具可燃性,如何能在燃烧时变成可燃而让火燃起的呢?如果离了可燃的薪材,火如何能独自燃烧而成就燃事?如果离了燃火,薪材如何能显现出可燃之性?所以燃与可燃不是一法却也不是异法。)如果燃与可燃是异法,那么火燃起时不应当能到达薪材的处所,火若不到达时应当薪材就不会烧起来,不会被火烧的就是不灭的,不灭的就是不坏的本住法。“
燃与可燃如果是一的话,那火就不是因缘所生法;而因缘所生法是六识论者与外道所认知的定律,所以燃与可燃就是异了;但是若从异法的角度探究,也是不符合因缘所生的道理。所谓异法,就是两者是独立而不相关的,两者互相不待缘就可以各自存在,这是异法的特性。所以若燃与可燃是异, 那么火自己燃起时就不需要待缘,变成不需要可以烧燃的薪材就有火了;而火燃起时也不会到达薪材的处所,可以自己生起火来,如此才可说两者是异法。但事实上没有这样的异法,现见火的燃起必定是由薪材烧燃而有;如果是异法,火将永远不到薪材处烧燃,以致薪材永远不会烧燃,但现象界不存在这样的异法。
所以同理,五根与觉知心如果是异的话,变成觉知心可以离开五根而受用一切的苦受、乐受、舍受,五根所受的苦乐等触受也到不了觉知心的所在,觉知心可以外于五色根而独自存在,但这完全违背了有情五阴世间的法相,在法界中是不存在的。但问难者在矛盾的情况下,还是坚持“燃与可燃是异,并且火能到达可燃的薪材”,论主因此提出以下的辩论解释:
颂曰:
燃与可燃异,而能至可燃,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释论:“如果燃与可燃是异法,而且火燃起时可以到达可燃的薪材处所,这就会如同此人到达彼人处所,彼人到达此人处所一样。”
换言之,燃与可燃必然是不一不异,才能成就燃事。但问难者没有办法明白自己所立的宗旨堕在过失中,认为燃与可燃不一所以是无关的异法,而二个各自存在的异法是可以由其中一个法到达另一个法;这样就会像两个不同的人,这个人可以到那个人的处所,那个人也可以来到这个人的处所; 然而他们忽略的是,不论哪个人走到对方的处所,都仍然是两个人---依旧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人;所以燃与可燃若是异法,火纵然能到薪材的处所,也不会使薪材燃烧起来。这个观念的过失,主要在无知于现象界诸法都是被因缘和合所生的,没有真实自体与自在性,都必须依附于实相法界如来藏,与诸缘相对待而有,在运行中不断地支援五阴等法的功能运作,所以蕴处界自身没有绝对待的不坏自性可得,因此不可能有一与异的法性的,永远都是不一不异。论主继续解说如下:
颂曰:
若谓燃可燃,二俱相离者,如是燃则能,至于彼可燃。
释论:“如果要说燃与可燃,两者互相离于对方都可以各自成就,而说火燃起可以到达可燃的薪材。”
若是说以“这个人可以到达那个人的处所”,来譬喻“燃与可燃是异法,而火燃起时可以到达可燃”,这是对事实不清楚所作的矛盾说法,这说法是有诸多的过失而不符合因缘法则的。因为离开了这个人,仍然可以有那个人存在;那个人来到这个人身边时,也不可能合在一起产生只有一个人的功能;但是离开了可燃的薪材,就不可能有燃火可得;木材若离开了燃火,就没有可燃性的示现了。所以这种不符合因缘法则的过失必须再进一步论述:
颂曰: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今则无因待,亦无所成法。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释论:“如果是因为可燃而有火燃起,因为火燃起而有可燃;那要如何确定是先有什么法存在,然后才有燃与可燃呢?
若是因为可燃而有火燃起,那么在先有可燃之后又要再燃火,这个火的燃起便是那个可燃成就燃之后再一次重复成就火燃,就成为可燃的法中,原先是不能燃火的,那就与‘因可燃而有燃’的主张自相矛盾了。 (如果主张火燃是因可燃而生起,而一开始可燃中并没有火燃,既然是这样,可燃又如何成为火燃生起的因而令火燃生起。)
因为如果有法是要待缘才能成立的话,变成该法已有了还要再一次待缘;如今说二者是异却是二者互无因待,也没有所成的法可得。
如果法是互相因待的缘而成,尚未成就的法是以什么而说相待?如果是说法成就了所以能相待于缘,既然法已经成就了还需要相待什么缘?”
如果说“燃与可燃是异法,在互相离于对方的情况下,二法都可以单独成就”,这是不符合因缘法则的。因为既然可燃的薪材与燃火是相互分离的,那么薪材起火了叫作可燃,这时还需要燃火这个缘吗?如果燃火可以不去烧燃薪材,却有火自然燃起,等于不需要薪材的缘,火就能常常时燃起,薪材就不叫作可燃了。可燃的薪材却都不会有燃火,哪里会有薪材与火互相因缘合会这件事情呢?
既然可燃这个法是因为相待于火燃而成立,那么可燃就是已经有个能燃的法相了,还要等待燃火的缘才能成可燃, 那不是重复而矛盾了吗?现前可以见到,没有哪个法是有个自体以后,再相待于哪个缘而存在的;例如眼识,眼识并不是有个自体现前以后,再相待于色尘、相待于眼根不坏、相待于意根作意才成立的。色尘不现前时,没有眼识在等待色尘这个缘;眼根毁坏时,也没有眼识在等待眼根这个缘;意根不作意时,也没有眼识在等待意根这个缘。诸法虽然都是因缘和合而现起,但是在因缘不具足时,并没有所谓法的自体在待缘,不可说法与缘互相离于对方可以相异而立。
诸法待缘而有这个道理,不能错误的想象为“法已先有体,只是待缘而现起”;而是诸法完全没有自体,因缘具足而被现起也是没有自体性的,所以立宗云:所生法都没有常住性及自体性。蕴处界诸法都是由如来藏藉著因缘而变化现起的,现起之后也需要由如来藏流注蕴处界诸法的种子才能运作,没有丝毫的自性可得;若是错误的认取“意识或者意识细心具有空性,有自体可以相待于法尘的有与无”,就成为意识与蕴处界等法是异,则为自相矛盾或重复成就,所呈现的过失已被《中论》的论主破尽无余了。(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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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乘入楞伽经》卷7〈偈颂品 第10之2〉:“缘于本住法,我及诸如来,于三千经中,广说涅槃法。”《大正藏》册16,页638,上18-19。
2《般若波罗蜜多心经》:“舍利子!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受想行识,亦复如是。舍利子!是诸法空相,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是故空中无色,无受想行识,无眼耳鼻舌身意,无色声香味触法,无眼界、乃至无意识界,无无明亦无无明尽,乃至无老死亦无老死尽,无苦集灭道,无智亦无得。”《大正藏》册8,页848,下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