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观染染者品第六〉
单纯的观察现象中蕴处界诸法有人我与众生,但是将蕴处界等诸法归摄于真实相法空性心如来藏时,蕴处界诸法却没有人我与众生,一切法空;但是经中有时却又说“有众生与贪瞋痴烦恼相应,造作身口意业,所以有三界有情等诸法”,对于实相与现象不能如实理解的学人,提出这方面的问题,所以有了以下的问答与论述。
颂曰: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若无有染法,云何当有染?若有若无染,染者亦如是。
释论:“如果离开了贪瞋痴这些杂染法,而本来已先单独有杂染者存在,则不需要再有染法,(但这说法不合道理)因为如果此说成立,这些有染欲的人,应当是由自己本有的法来出生杂染才对;然而在没有染法的前提下,怎么会有受染这件事呢?因此于染者之外或者先有染法或者先无染法的说法皆不能成立,于染者自身的先有或先无也应该是如此道理。”
染法指的即是一切有漏法,一切染法皆是苦谛、集谛所含摄;一切有漏法无始以来即含藏于自心如来(入胎识、阿赖耶识)心体中,而自心如来恒不与贪瞋等种子相应而造作贪瞋诸行,自心如来恒不与有漏法相应故。贪等有漏法乃无始而有1,
不可说“离于诸染法而有个我是染欲者,由此染欲者出生染法”,如是则一切贪等有漏法即成为有始;如果清净性可再转变成有漏性,有漏性被究竟对治后没有决定不变性,则永远不能得安隐,如何可说有究竟解脱可证?因此贪等染法如《华严经》中所说乃是无始而有者。
众生的自心如来虽然含藏一切有漏法种而非是染者,以自心如来心性本净故,然由客尘所染故,有七识相应的杂染法种子流注,故说此因地心非染非不染、非净非不净;自心如来所含藏有漏诸法,如十二因缘中,因“无明”而造作能感后有诸“行”,加上“爱、取”之滋润,后“有”出生之势力成熟,使得已造作诸业于缘熟时即报与后有种种异熟苦果得以现前,然于其中实无人、无我、无有作者与受者,皆是自心如来于众缘和合中任运而现起。是故不可说离于染法而有受苦果之染者,也不可说离于受苦果之染者而有染法;无论染法是否经由如理的空性智慧所对治而灭除,自心如来之清净本性皆无差别,即是无余涅槃本际,自心如来的空性离有离无、离一离异故,此即是真如实际故。
颂曰:
染者及染法,俱成则不然,染者染法俱,则无有相待。释论:“杂染者与杂染法,若说是同时成就的便不能成立,因为若这样说则染者与染法是相俱而一体的,那就没有相对待的关系存在了。”
如果说是先单独有染者或者先单独有染法,都会成为无因而有,但是也不能就说两者是一时成就的一体之法,因为所谓的染者与染法是相对待的二法,如果两者不是相对待的关系而是一体的,变成那一体的法也是无因而有的。染者与染法若是无因而有并且没有相待的关系,岂非应当属于常而不可改变之法?那就不可能有解脱果可以成就了。
颂曰:
染者染法一,一法云何合?染者染法异,异法云何合?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若异而有合,染染者何事,是二相先异,然后说合相?若染及染者,先各成异相,既已成异相,云何而言合?释论:“染者与染法如果是一体的话,哪里有染者与染法和合这件事可说?如果染者与染法是不同的两个法,则独立而不相关的异法又怎么能够发生和合呢?
如果说二者是同一个法却有和合的话,那就是离开所有的助伴因缘时也应当都有和合;如果两个不相关的异法说有和合的话,离开助伴因缘仅剩下这两个异法时也应当能和合才对。
如果两个不相关的异法有和合,染法与染者到底有什么事相上的关系,是各别先有自己不同的法相,然后说两者有和合吗?
如果说染法与染者,是各别先有自己不同的法相存在,则既然已经成为两个不同的法相,又为什么而说两者可以和合?”
如果要主张现象界的法既是无常生灭,又具有常与能生的功能,那是不能成立的。例如缘于眼根与色尘生眼识,所以眼根、色尘、眼识三法和合—触,乃有能见的功能现前,如果三法不和合,则没有见的功用;也就是:单独的眼根没有见的功用,单独的色尘没有见的功用,单独的眼识也没有见的功用。也就是说,眼根、色尘、眼识三法和合时,虽然有见的功用,但这功用不能单独归属于眼根、色尘或者眼识,因为这三个法各别都没有见的功用,不可能和合的时候就变成有见的功用。因为眼根在各别存在的时候,或是于三法和合的时候,都同样是眼根;眼根各别存在的时候既没有见的功用,就不可能因为三法和合而变成有见的功用,因为眼根还是同一个类别之法的缘故。类别是同一个而说与他法和合后有不同的法相,一与异两者的意义已经互相乖违了,而要主张“体”是同一个,那是与道理不相应的。
换句话说,能见的功用在眼根、色尘、眼识三法因缘和合中现前时,必定另有一个法体具有不断流注眼识种子的功能,使得眼识能见的功用在色尘变化中持续不断运作而了别色尘,这个法体才是能见的根本因,而眼根、色尘与眼识的现前仅是助缘而已。亦即眼根、色尘、眼识各自的类别,不会因为三法和合而变成有能产生见的功能,而能使见的功用有不变的常性,否则就违背了三法各自类别的法相,这在法界中是不存在的。同一个法体,具备了不生不灭的常性以及能生诸法而诸法生灭的无常性,这只有空性心如来藏阿赖耶识;祂自体本来无生,但含藏了五蕴十八界诸法的种子功能,在因缘具足时生起、现起蕴处界诸法,所以经中佛说“十八界本如来藏妙真如性”。2
以实相法界为前提来看论主的辨正与论述,染者就是“人”,“人”法就是十八界法,染法就是贪瞋痴等烦恼。以十八界法中的眼根界、色尘界、眼识界来说,这三法各自有不同的功能差别,三法和合时有能见的功用,但能见的功用不是由三法中的任何一法所生,而众生以能见为我,这个我就是所谓的染者,此处暂以“众生我”作为叙述的名词。这个众生我是因为无明颠倒想所虚妄认取的,无明颠倒可以经由解脱的智慧破除,众生我的我见与我执可以断除,所以众生我与染法都是可以断除的。因此,众生我与染法不是一,如果是一,就成为无因的常法,染法就不能增减,那是不可能被破除的。而众生我与染法间的关系,并非一个是清净而一个是染污的异法,也就是不贪的众生我不可能与贪染和合,贪染具足的众生我不可能没有贪染。
颂曰:
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合相竟无成,而复说异相;异相不成故,合相则不成,于何异相中,而欲说合相?释论:“‘染法与染者是独立的异相法’有过失故不能成就,所以你想要用合相来补救,但这个合相毕竟也不能成就,于是你又再来主张异相;异相不能成就道理的缘故,合相就不可能成立,怎么于异相中,而想要主张合相?”
“贪染”与“贪染者”一定是相应和合在一起,不可能有异相,要把贪染与贪染者各别说成不相关的异相,都不能成立。“无贪者”与“贪染”才是异相,既是异相又怎么可能和合呢?会出现这些问题,最主要的因素,在于对众生我是来自十八界人法的颠倒想不能如实了知;十八界人法各别都没有见闻觉知性,和合了更不可能出生见闻觉知性,同样的,十八界人法各别都没有常住自在的我性,和合了更不可能有常住自在的我性。十八界人法各别不会与贪染相应,和合了当然也不会就改变成能与贪染相应;所以贪染若与十八界人法不同法相,就不可能和合。因此论主作了以下的总结:
颂曰: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诸法亦如是,非合不合成。释论:“就像如是所说的道理,染法与染者不是因为和合而成就,也不是同一法故没有和合就能成立,贪染是这样,瞋恚、愚痴等法也是这样,都是非和合非不和合。”
离开了实相法界,针对现象中的法去主张和合而有见闻觉知等功能,或者主张各别法的某一种功能为真实我,都会出现一与异的过失而不能成立,也因为一与异而有非和合或者不能和合而落在两边的过失。也就是现象界的法本质上没有中道性,也没有自己独立的功能性,全都要来自背后的实相心如来藏,所以不能认取现象界中的某一法,妄想著有实相之不生不灭的中道性与功能性。贪染与贪染者,不能说是一法,也不能说是异法,说一说异都有过失;但是若外于实相心如来藏而单从现象界的角度探讨时,却无法有非一非异、非和合非不和合的实质可说。所以,现象法界必定要有实相法界的法支持著才能成立,也就是现象法界必须由实相法界所含摄,才不会堕在外道以及六识论者的断常边见中,具足中道性的法才是没有过失的佛法。
空性心如来藏藉因缘出生了有情的蕴处界,有情因为执藏在如来藏中的无明烦恼而起颠倒想,把生灭无常的蕴处界计执为真实我,也把如来藏的功德法执为己有,在蕴处界诸法和合运行中起贪染,造作身口意业。不能离开如来藏而单独说有染者,也不能离开如来藏而说有贪染烦恼等事相,但是如来藏自心本来自性清净、无我无我所,所以没有杂染者或者清净者可说;而如来藏所生的有情与贪染烦恼相应,是杂染者。从实相来说,如来藏与所生的有情非一,如来藏与所含藏的贪染烦恼不和合,但是所生的有情与贪染烦恼和合,因此非和合非不和合;如来藏与所生的有情非异,蕴处界诸法归摄于如来藏故,而如来藏自性清净、真如无我、涅槃寂静,没有杂染者、清净者、解脱者,所以空性与空相中没有非和合或者非不和合可说。(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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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方广佛华严经》卷40〈入不思议解脱境界普贤行愿品〉:“我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瞋痴,从身语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忏悔。”《大正藏》册10,页847,上16-17。
2《大佛顶如来密因修证了义诸菩萨万行首楞严经》卷3:“复次,阿难!云何十八界本如来藏妙真如性?阿难!如汝所明,眼色为缘生于眼识;此识为复因眼所生、以眼为界?因色所生、以色为界?……是故当知眼、色为缘生眼识界,三处都无;则眼与色及色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大正藏》册19,页116,中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