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解说对本住法常住有正确认知,而能使解脱道修行者不会堕入断灭恐惧的第二部经典,是《中阿含经》;在卷54〈大品第 2〉中已曾演说。这部经中的法义,平实已于《阿含正义》第四辑中特地详细解说;因为这个法义很重要,为了帮助想要实证二乘涅槃的学人,应该转载而再次举陈如下,令学人免于断灭空的恐怖而得实证二乘涅槃:
【如来藏不仅是十方三世一切法自性之所以能够生、住、异、灭的真实相,也是无余涅槃的本际,更是修证二乘解脱道的正知见基础;若离这个基础,如同前面章节中所举证的经文一般,我见与我执的断除就都不可能成功;所以认清本识如来藏的存在实有,认清本识如来藏的常住不可坏性,对于修证解脱道的修证者而言,是一个必须具备的大前提,在本节中也将再举经文来证实这一点。这是因为解脱道的修证,若想避免落入常见外道境界中,就必须确实灭尽蕴处界一切法;若想避免落入断见外道境界中,就必须确认有一个无余涅槃的本际─本识─如来藏的常住而不可坏灭性;而这个本识确实是可证的,不是空口徒言的名相施设,否则,在遵 佛所嘱而灭尽蕴处界时,就会成为空无一法的断灭境界了,就同于断见外道所说一般无二了。
所以,对于解脱道的修证,一定要恪遵 佛嘱,确认本识的存在(不必一定亲证),才能远离断、常二见的妄想境界。但是,对于涅槃本际的认知虽然是修证解脱道的大前提,一切外道及今天佛门中的多数人,却都无所认知;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今天的中国佛教界及南洋佛教界中,其实是古时就已经存在了!当年 世尊弘扬声闻菩提的缘起性空法,曾被误会佛法的外道谤为断灭空;如同今天佛门解脱道中的凡夫大师们一样,在不承认本识存在的前提下,都不愿意死掉意识心,所以总是将离念灵知心抱得紧紧的,不肯死掉,与古时谤法的常见外道一样;这都是由于他们对 世尊所宣扬二乘涅槃法义的本识大前提无知所致;不幸的是,现代佛门的凡夫大师们,却一直都在否定无余涅槃中真实存在的本际——常住不灭的本识如来藏,在实质上把声闻菩提推入断灭空中,来实现古时常见外道对声闻菩提的诽谤。谤法的古事,有经文为证:
世尊云:“……师子!云何复有事,因此事故,于如实法不能谤毁:‘沙门瞿昙宗本断灭,亦为人说断灭之法。’师子!我说身恶行应断灭,口、意恶行亦应断灭。师子!若如是比,无量不善秽污之法,为当来有本,烦热苦报、生老病死因,师子!我说此法尽应断灭。师子!是谓有事,因此事故于如实法不能谤毁:‘沙门瞿昙宗本断灭,亦为人说断灭之法。’……”(《中阿含经》卷4)
这正是古时外道由于无知,无根谤毁 世尊所传声闻菩提缘起性空法义的事例,谤 世尊正法为虚相法、为断灭空。
今语译如下:“……师子!为什么说还有别的事情,因为这种事情的缘故,对于如实法是不能加以诽谤毁坏而说:‘沙门瞿昙说的法,其宗旨的根本是断灭,也为众人解说断灭之法。’师子!我说的是身恶行应该断灭,口、意恶行也应该断灭,我不是说一切法空的断灭。师子!像如此一类的无量不善秽污的法,是未来世会出现后有的根本,也是烦热苦报、生老病死出生的因由,师子!我说的是这些邪见与烦恼法全都应该断灭(不是错解一切法空而成为断灭空)。师子!这就是说有些事情存在,因为这些事情存在的缘故,对于如实法是不能加以诽谤毁坏而这样说:‘沙门瞿昙说的法,其宗旨的根本是断灭,也为众人解说断灭之法。’……”
所以古时 世尊弘法时就已经有外道或佛门内未悟声闻菩提的凡夫们,将 世尊如实法的解脱法义,错认为是蕴处界灭尽后而无如来存的一切法空断灭境界了。但是 世尊说,有恶劣果报的缘故,所以不该对某些事情加以诽谤及毁坏,譬如诽谤及毁坏 世尊的法义说:“沙门瞿昙所说的法义,是断灭见,他是根据断灭境界作为中心思想而说解脱之道。”其实 世尊所说的二乘涅槃,虽然是要灭尽蕴处界及一切法的,但是灭尽一切法以后,却是常、恒、清凉、真实的究竟出离生死境界,是如实法,并不是古时的常见外道及今时印顺、大愿所讲的“灭尽蕴处界以后成为一切法空”的断灭境界,也不是他们私底下新创的灭尽蕴处界后仍有意识细心常住不灭的常见外道境界,所以是与印顺、昭慧、达赖所说断灭见的一切法空大不相同。若不能确信有本识常住不灭,就会误以为灭尽蕴处界以后是断灭空,于是在想要遵照 佛嘱来灭尽蕴处界时,心中将会有所恐怖,即使真的现观蕴处界的虚妄以后,仍将是不敢确实断除我见与我执的。所以说,由于有第八识如来藏的缘故,使得二乘涅槃不堕断灭空,大异于外道的断见法。有何原始佛法中的根据而作是说?且以下举经文为证。
比丘复问曰:“世尊!云何因内有恐怖耶?”世尊答曰:“比丘者,如是见、如是说:‘彼或昔时无,设有,我不得。’彼如是见、如是说,忧戚烦劳、啼哭椎胸而发狂痴,比丘!如是因内有恐怖也!”
比丘叹世尊已,复问曰:“世尊!颇有因内无恐怖也?”世尊答曰:“有也!”比丘复问曰:“世尊!云何因内无恐怖也?”世尊答曰:“比丘者,不如是见、不如是说:‘彼或昔时无,设有,我不得。’彼不如是见、不如是说,不忧戚、不烦劳、不啼哭、不椎胸,不发狂痴。比丘!如是因内无恐怖也!”
比丘叹世尊已,复问曰:“世尊!颇有因外有恐怖也?”世尊答曰:“有也。”比丘复问曰:“世尊!云何因外(注)有恐怖也?”世尊答曰:“比丘者,如是见、如是说:‘此是神,此是世,此是我。我当后世有。’彼,如是见、如是说;或遇如来,或遇如来弟子聪明智慧而善言语、成就智慧;彼,或如来、或如来弟子,灭一切自身故说法:舍离一切漏、一切我、我所作,灭慢使故说法。彼,或如来或如来弟子,灭一切自身故说法,舍离一切漏、一切我、我所作;灭慢使故说法时,忧戚烦劳、啼哭椎胸而发狂痴,如是说:‘我,断坏,不复有。’所以者何?彼比丘所谓长夜不可爱、不可乐、不可意念;比丘多行彼,便忧戚烦劳、啼哭椎胸而发狂痴。比丘!如是因外有恐怖也!”(注:五阴是外法,本识是内法。若恐惧外法五阴全部灭除时会成为断灭境界,心中就有恐怖。)
比丘叹世尊已,复问曰:“世尊!颇有因外无恐怖耶?”世尊答曰:“有也。”比丘复问曰:“世尊!云何因外无恐怖耶?”世尊答曰:“比丘者,不如是见、不如是说:‘此是神,此是世,此是我,我当后世有。’彼,不如是见、不如是说;或遇如来,或遇如来弟子聪明智慧而善言语,成就智慧;彼,或如来、或如来弟子,灭一切自身故说法,舍离一切漏、一切我、我所作;灭慢使故说法。彼,或如来或如来弟子,灭一切自身故说法,舍离一切漏、一切我、我所作,灭慢使故说法时,不忧戚,不烦劳,不啼哭,不椎胸,不发狂痴,不如是说:‘我断坏,不复有。’所以者何?彼比丘,所谓长夜可爱、可乐、可意念;比丘多行‘彼’,便不忧戚、不烦劳、不啼哭、不椎胸,不发狂痴。比丘!如是因外无恐怖也!”(《中阿含经》卷54,《大正藏》册1,页765,上1-中13。)
这一段经文,若无深妙智慧,一定是读不懂的,或是一定误会 佛陀的真意。在此先依据前一段经文中的意义,将阅读及思惟此段经文的要诀指出来,读起来就不会产生误会,也不会因为错误的解释而导致前后不通:这一段经文中说的“彼”,是指更前一段经文中说的想象中常住不坏的精神。常住不坏的精神就是入胎识,指的是无为法、常住法、清凉法、恒不变易法,不属于蕴处界所摄,世尊将祂说为“我”,不同于生灭性的蕴处界假我、无我。“此”是说凡夫比丘误把蕴处界中的某一法或某些法,误认为是无为法、常住法、清凉法、恒不变易法的“我、精神”,但其实仍是蕴处界所摄的生灭法,不是真正常住的“精神、我”,不是无为性、常住性、恒不变易、真实的“精神、我”。“我”是指与蕴处界同时同处的无为法、常住法、恒不变易法,这才是这段经文中说的常住法:因为常住的缘故,所以说为“我”;生灭而不常住的蕴处界我及一切法,都说为无我。依照这个定义去读这一段经文及前后段经文,就不会产生前后互相矛盾、冲突的地方;若不依循这个要诀来理解,将会产生前后说法矛盾不通的困扰。读通了这段经文,就可以确实了知这些阿含部的经文,其实本来就属于大乘经,但二乘圣人听闻之后只懂得其中有关解脱道的义理,只能结集这个局部的经文而成为二乘解脱道的法义了!
今先语译(直译而没有增词),请读者比对前面经典原文来阅读,才不会误认为平实如同印顺一样对经文的注解有所扭曲:
比丘又问说:“世尊!如何是因为内法而有恐怖呢?”世尊答覆说:“这一类比丘,有这样的看法、这样的主张:‘〔彼常住之精神〕可能是往昔并不存在的,假设真的有常住法,而我不能证得。’他们这样子知与见、也这样子说出来,心中就忧戚烦劳、啼哭起来,双手捶打自己的前胸而发出了狂痴的模样来,比丘!这就是因为内法不能证得而有恐怖的事啊!”
比丘赞叹了世尊以后,接著又请问说:“世尊!有没有比丘是因为内法而没有恐怖的呢?”世尊答覆说:“有的!”比丘又请问说:“世尊!如何是比丘因为内法而没有恐怖呢?”世尊答覆说:“有一些比丘们,不是像这样子知与见、也不是像这样子说:‘〔彼精神〕可能是以前不曾存在的,假设真的有〔彼精神〕,而我不能证得。’他们不是像这样的知与见、也不是像这样子说出来,心中都不忧戚、不烦劳、不啼哭、不会双手捶胸,不发狂愚痴。比丘!像这样子的比丘们,就是因内法的真实有,所以心中没有恐怖啊!”(信受佛语所说无余涅槃中有本识精神常住不坏,心中即无恐怖而愿意灭除五阴自己全部,成就解脱果。)
比丘赞叹世尊以后,又请问说:“世尊!有没有比丘们因为外法而有恐怖的呢?”世尊答覆说:“有的。”比丘又请问说:“世尊!如何是比丘们因为外法而有恐怖呢?”世尊答覆说:“有一些比丘们,是这样的知见、这样的说:‘这五阴中的觉知就是常住的〔精神〕,这就是世间根本,这就是真我。这个能觉能知的我、精神,应当在后世还会继续存在。’他们那些比丘们,像这样知与见、也像这样子主张;他们有时遇到如来,或者遇到的如来弟子是聪明智慧而且善于言语、也成就了解脱的智慧;那些比丘们,或者遇到如来,或者遇到如来弟子,是灭尽一切自身蕴处界的缘故而为他们说法:应当舍离一切有漏、舍离蕴处界中的一切假我、舍离蕴处界假我所造作出来的一切法。有智慧的比丘们是因为灭除了我慢与结使的缘故而这样说法的。那些闻法的比丘们,或遇如来或遇如来弟子是灭除了一切自身执著的缘故而说法,说应该舍离一切有漏、一切蕴处界假我、蕴处界假我所造作的一切法,都是灭除了我慢结使的缘故而说法时,他们听了以后就忧戚烦劳、啼哭著以双手捶胸而发狂愚痴,这样子说道:‘我、精神,断坏以后不会再有了。’为什么而烦恼啼哭、捶胸狂痴呢?那些比丘所说的常住的精神(坠入蕴处界中而误会离念灵知为常住的精神),是处在黑暗长夜而不可贪爱、不可乐著、不可以被意识所怀念的;那些比丘们的心常常行于蕴处界我的境界中,听了这些开示以后(而知道错认常住的精神、我,误以为没有常住的精神、我可以常住不坏),就忧戚烦劳、啼哭捶胸而发起狂痴的行为来。比丘!像这样子就是因为蕴处界外法的无常而导致心中有恐怖啊!”
比丘赞叹世尊以后,复又问道:“世尊!有没有比丘是因为外法而没有恐怖呢?”世尊答说:“有的。”比丘又复请问说:“世尊!如何是比丘们因为外法而没有恐怖呢?”世尊答覆说:“有一些比丘们,不像那些愚痴比丘这样的知与见、也不象是这样子说:‘这蕴处界中的〔觉知心我〕是常住的,而认为这就是世间的根本,这就是真实我,而这个蕴处界所含摄的真我应当在后世还会继续存有。’他们不像那些愚痴比丘们这样的知见,也不像愚痴比丘们那样子说。他们或者遇到如来,或者遇到的如来弟子是聪明智慧而且善于言语,并且成就了智慧;他们遇到的,或者是如来,或者是如来弟子,都是灭尽一切自身贪爱的缘故而说法,是舍离一切有漏、舍离一切蕴处界我、舍离一切蕴处界我所造作的一切法,是灭除我慢结使的缘故而说法。那些有智慧的比丘们所遇到的,或是如来或是如来弟子,都是灭尽一切自身的缘故而说法,是舍离一切有漏、一切蕴处界我、蕴处界我所造作的一切法,是灭除我慢结使的缘故而说法时,那些闻法的比丘们都不忧戚,不烦劳,不啼哭,不捶胸,不发出狂痴的样子来,也不象是愚痴比丘们这样子说:‘能觉知的我将会断坏,不再有任何的自我存有。’为什么呢?那些有智慧的比丘们,所说的是:长夜之中确实是有可爱、可乐、可意念的常住法;比丘们心中常常运行于那个常住法中,就不忧戚、不烦劳、不啼哭、不捶胸,也不会发起狂痴的样子来。比丘啊!像这样子就是因为外法的无常,但心中仍然没有恐怖啊!”
由此阿含部的经文中,已经证实了阿含经中确实是一直都有隐语密意宣说“存有”思想的,并且是由于蕴处界灭尽后的这个存有,使无余涅槃不是断灭,才能使得比丘们确实断尽我见与我执。这部经文中说有些比丘是证得常住法本识的,因为 佛说那些比丘是常常运作他们的心行于彼法本识中的。由此可见这部经从 佛陀口中说出时一定是大乘经典,但是二乘圣人听闻以后却结集成二乘声闻解脱道的经典了!因为亲证本识的比丘,不可能仍是二乘声闻人,一定会回心进入大乘法中的,早就成为菩萨而不再是声闻人了!但结集此经的二乘圣人却仍然没有回心大乘法中,所以集成于四阿含中。由此经文的旁证也可以证明大乘法的弘传,是在 佛陀住世时就已经开始了,才会有二乘圣人亲闻大乘经典而结集此经,故不是等到 佛入灭后数百年才渐渐发展出大乘法来的。
假使有人坚持说:“萧平实解释这段经典,是曲解、误解、错解,这一段经典的原意是在说蕴处界缘起性空,不是他所说的有一法常住存有却不是蕴处界法。”那么他们应当把这一段经文确实直译出来,并加以解释,看能否不产生自相矛盾之处?为了那些难度的人,平实且再举示这一段经文紧邻著的前一段经文,来看看 佛陀的真实意旨如何,就可以了知 佛陀在阿含道中有没有说过存有的思想,有没说过常住法:
“复次,有六见处。云何为六?比丘者,所有色,过去、未来、现在,或内或外,或精或粗(粗),或妙或不妙,或近或远;彼一切非我有,我非彼有,亦非是神;如是慧观,知其如真。所有觉(受阴),所有想(想阴),所有此,见‘非我有,我非彼有;我当无我,当不有;彼(觉、想)一切非我有,我非彼有,亦非是神’。如是慧观,知其如真。所有此,见‘若见闻识知(识阴及行阴)所得所观,意所思念,从此世至彼世,从彼世至此世,彼一切非我有,我非彼有,亦非是神’。如是慧观,知其如真。所有此,见此是神,此是世,此是我;我当后世有,常,不变易;恒,不磨灭法;彼(五阴)一切非我有,我非彼有,亦非是神;如是慧观,知其如真。”(《中阿含经》卷54)
由这一段经文中的说法,很清楚的反证:五蕴无常故无我的同时,已经表达确实有常住法与缘起性空的五蕴法并存的真相了,因为:五阴非我有,我非五阴有,这已经很明白的显示有一个与五阴同时并存的真识存有。说白一点儿,这部经典其实根本就是大乘经典,只是因为被二乘人听闻、结集而成的缘故,大乘法义就不存在了,所以就成为偏重解脱道的小乘经典了!二乘圣人结集此经的主要目的,只是用来护持声闻菩提及声闻学人不堕入断见中。今将此段经文语译如下,佛意即可明了。心中有疑的读者,当然可将经文一字一句比对平实的语译,看看平实是否有故意曲解之处。假使怀疑平实有曲解之处,那么您当然可以试著语译看看,自然会觉察到平实的语译才是最正确的语译:
“复次,另外还有六种见处。如何是六见处呢?比丘们的智见是:所有的色阴,过去世、未来世、现在世的色阴,或是内色阴或是外色阴,或是精妙的色阴或是粗糙的色阴,或是好的色阴或是不太好的色阴,或者近世的色阴或是远世的色阴;那些色阴,全部都不是真我所有,真我也不是那些色阴所有的,那些色阴也不是常住的精神;应当像这样子有智慧的观察,如实的知道其本质。所有的受阴,所有的想阴,此受、想二阴,都应该看见一切受想阴‘不是真我所有,真我也不是那些受想二阴所有的;这种受与想阴的我其实将来会坏灭而无我的,未来舍寿后将不能继续存有。那个受阴与想阴,一切都不是真我所有,真我也不是那一切受阴、想阴所有,真我也不是一般人所说的精神。’像这样子有智慧的观察,如实的知道其本质。所有这个识阴、行阴,应该要看见能够见闻识知的识阴及行阴,这个识阴、行阴所得与所观的诸法,是意根与意识之所思念的,以为可以从这一世去到另一世,或以为能从前一世来到这一世;但是那个识阴与行阴,一切都不是真我所有的,真我也不是那个识阴与行阴所有,识阴与行阴也不是常住的精神。要像这样子有智慧的观察,如实的知道其本质。一切有情的此─真我─不是五阴、精神;所有的五阴,若误以为是常住的精神,错认五阴是世间的根本,错认为是真我;就以为这个假我应当在后世还会存有,以为是常住法,以为是不变易法;也误认为是永恒,是不磨灭法;但是彼五阴,一切的五阴都不是真我所有的,真我也不是彼五阴所有的,彼五阴也不是常住的精神;像这样子有智慧的观察,如实的知道其本质。”
由这一段经文中,佛说五阴与真我不互相混合为一个不可分的法,已经可以看得出来:五阴是与真我同时同处而不相在的,不是合为一法而不可分离的,所以死后当然就互相分离而成为爱别离,不能再互相拥有了。既然有一个真我精神与五阴同在,而五阴无常故无我,却反证出一个与五阴的无常、无我体性相反的真我精神,那就是阿含经中所说的存有证据了!若有人主张这段经文中说的我(真我),是讲蕴处界中的觉知心或作主心,不是讲第八识心,他将会自相矛盾、自相冲突而无法自圆其说的;因为“我”与五阴不相摄属而同时存在,才能说与五阴的关系是:彼五阴非我有,我非彼五阴所有。若这个“我”讲的是五阴中的法,就成为“五阴非五阴我所有,我非五阴我所有”,就成为语意学上的笑话了!正因为相待于五阴的无常故无我,所以一定是有一个真我,祂是经文中说的“常,不变易;恒,不磨灭法”,才能与五阴相对而说为“非我有,我非彼有”。也是因为如此,所以这部经文的稍后,佛又说到:“如是正解脱如来,有因提罗及天、伊沙那,有梵及眷属,彼求不能得如来所依识。如来是梵,如来是冷,如来不烦热,如来是不异。我如是说,诸沙门、梵志诬谤我虚妄,言不真实:‘沙门瞿昙,御无所施设。’”(《中阿含经》卷54)
这部阿含的经文中,佛甚至明说:你们外道所说的创造众生与万物的大梵天,其实就是这个我——释迦如来的自心;所以自心如来这个我,就是你们所说的创造众生与万物的大梵天。这不是在大乘经中才这么讲的,而是在阿含中就已经这么讲的,所以当然不可以因为大乘经中曾说自心如来是大梵天,就说大乘佛法是后来梵化而成为大乘佛教,谤称是与梵我合流而成为大乘佛教。印顺这样子偏执而判教,是与事实不符的。所以,正解脱的如来是早就证得这个五阴假我所依的真识、真我、自心如来的;可是因提罗、天、伊沙那等婆罗门,各种修梵行者及他们许多的眷属,勤苦而努力修行来寻找,却都不能找得到“如来所依识”。所以如来在人间,当然是依这个真识、真我、自心如来才能存在人间及利乐众生的;而外道主张能创造众生的大梵天,其实都只是这个自心如来,而他们都找不到;所以他们所崇拜的大梵天正是自心如来,但这不能解释为大乘佛教的梵化,因为这是印顺所称的原始佛法中的阿含经典所说的,不是“后来”的大乘法中才这样子说的。这个识、我、如来,本来就是清净性的,所以祂才是真正的梵、大梵;祂本来就无烦无热,所以是冷、清凉。因此 佛陀说:“如来不烦热。”这个真我,出生了如来的五阴而与如来的五阴同时并存、共同在运作著,是与如来不一亦不异的,所以 佛说:“如来是不异。”
但是,因为阿含说的这个识很难证得,许多出家修行者、外道修行者,都无法证得,不能确实理解 佛所说的正理,所以就在误会佛法的情况下,诬赖及诽谤佛陀说法虚妄,又谤 佛陀说法不真实,指称 佛陀自住境界其实只是一切法都无所有,是“驾御于无所有,依无所有而施设种种说法”,与今天达赖、印顺的思想并无二致。由此可知,“如来所依识”是非常难以亲证的,连阿罗汉都无法证得,当然绝对不是外道们所能证得;所以 佛陀在世时常常受到外道的种种无根诽谤:“其实是没有这个识存有,佛陀只是施设而说,并无实质的常住识存有。”达赖与印顺所说,不就是那些外道的说法吗?】(以上录自《阿含正义》第四辑)1注1、 平实导师著,《阿含正义—唯识学探源》第四辑,正智出版社(台北市),页1034-1049。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