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释昭慧第四次滥告佛教界人士
(连载二) 本刊编译组记者撰
97年11月6日士林地院开庭之详细内容如下:
审判长莅庭‥‥
通译官:请起立!
审判长:请坐。
通译官:请坐下!
审判长:萧○○先生有到庭吗?萧○○先生请到前面,您请坐下,地址有没有变更?地址有没有变更?
导师:没有。
审判长:那我们今天有请告诉人卢琼昭13卢女士,您请坐著回答就好了,请问一下你的年籍资料。请问你的出生年月日?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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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此乃释昭慧教授的本名,因其为公众人物,本名众所皆知,故不需隐覆。
昭慧:民国□□年□月□□日14
审判长:住哪里呢?
昭慧:桃园县□□乡□□村□□邻□□□之□号
审判长:请问您身分证字号呢?
昭慧:□□□□□□□□□□
审判长:好,那么我们本次的审理期日,对于上次审理期日,超过十四日,我们本件更新审理程序,那请问这个检察官,还有萧○○先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这边,对之前的审理笔录有没有意见?是不是同意引用?
审判长:检察官这边有没有意见?
检察官:没有。
审判长:萧先生有没有意见?
导师: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这边呢?
陈镇宏律师:没有。
审判长:告诉代理人?
告诉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没有,那么我们请检察官进行本件起诉要旨。
检察官:报告庭上,起诉要旨同前。
审判长:萧先生,对于本件检察官起诉你所涉的犯罪事实及14此个人基本资料无关法义正讹与是非对错,应隐覆当事人的个人基本资料。故用□□代替,后文亦比照同样的情形使用。p.15所涉的罪名,上次我们之前也有开过审理程序,检察官有陈述过,那你有了解吗?什么是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知道吗?
导师:了解。
审判长:那起诉的罪名,检察官是起诉你触犯了著作权法第91条第1项,这个擅自以重制的方法侵犯他人的著作财产权罪,那我们今天进入审理程序,依法你有三项权利:可以保持缄默、无庸违背自己的意思而为陈述;可以选任辩护人为你辩护;也可以请求法院调查更有利的证据。你有这三项权利,请问是不是了解,萧先生了解吗?
导师:了解。
审判长:我们今天笔录的记载,就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项第1款“对于受讯问人之讯问及其陈述。”,第2款“证人、监定人或通译如未具结者,其事由。”等事项,于认为适当时,将仅于审判笔录记载要旨,请问检察官有何意见?
检察官:报告庭上,同意没有意见。
审判长:萧先生这边有没有意见?笔录记要旨的部分有没有意见?
导师:是问什么?
审判长:笔录记要旨的部分,你有没有意见?桌面的电脑萤幕有没有看到?我们今天笔录的记载,p.16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只有记载重点,就没有逐字逐句的记载,这边你有没有意见?
导师: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告诉代理人这边呢?
告诉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没有。那我们之前也有进行过,对于本件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的意见,上次第一次审理期日的时候,萧先生你有来开过庭嘛!那意见是同之前所述吗?你上次讲说,你是“否认犯罪”,然后“没有犯罪动机”,这样。
导师:对。
审判长:然后答辩要旨,上次也有陈述,是不是如同之前吗?
导师:一样。
审判长:一样。那这个本件,上次你没有到庭,你的辩护人及告诉代理人两造律师都有到庭,那这有提到说,这个双方之前从侦查中,到法院开两次审理庭,那从检察官开始也都是一直说,我们一开始的开庭,本件是不是自行和解这边,也有请萧先生你回去跟你的律师辩护人讨论,还有告诉人回去也有转达这个意见,看双方有没有共识,这样子啦!那这次,上次是10月2日开庭,那今天是11月6日,p.17那本件双方是否有在自行和解啊!没有进行?
陈镇宏律师:跟庭上报告一下,是有跟告诉代理人联络,但是没有提到和解。
审判长:【开完庭之后有再联络过,但是没有共识。】15
陈镇宏律师:没有进一步的发展。
审判长:没有共识?还是?
陈镇宏律师:没有进度。
审判长:没有进度是他没有对您们的意见再表示意见?
审判长:有提意见,但是没有共识?
陈镇宏律师:就是看今天非常难得,从侦查到现在,就是告诉人与被告两位都来。
审判长:我们先问一下告诉人,今天难得告诉人也有到庭了,那告诉人,我怎么称呼你?“卢女士”可以吗?
昭慧:没有关系。
审判长:不好意思。你这边的意见?你个人的意见是如何?因为之前都是告诉代理人在转达意见啊!那今天你本人有到庭上,我想这个部分,因为告诉人是您本人啦,我想先了解一下您现在目前对于这个本案关于和解方面,你自己本身目前的意见还有想法?你坐著回答就可以了。15因为乃是光碟同步整理之文字,故内容中会有审判长对书记官复述审判笔录中应记录的文字,之后亦会有同样的情形,本文皆以楷书加【】标示此部分之内容。p.18
昭慧:我想我今天要比较完整陈述我的意见,可能对方才知道他应该要怎么做;也就是说其实我这几年来被对方用各种方式责骂的时候16,其实我一直都不回应的;那一直到若干的信件、律师函来到17,p.19那才让我感觉到说,“可能对对方来讲需要成长”18,知道这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我还是有法定的人权,所以我才提出告诉,所以告诉并不是目的19。虽然我们办了刊物,我们一直不提20,就是保障对方的自尊心。那虽然我们提出的一些条件,包括所谓的二十万的赔偿,p.20那是因为我的律师朋友不肯收律师费,所以我想说,只好一点赔偿费给他,他才肯收律师费,那这些都是可以商量的。那么和解本来说是在三大报刊登道歉启事,后来也把它退缩到说“没有关系,你在你的网站上刊出你的道歉启事就好了。”那只是说,对方的和解书,如果法官您看到也会觉得啼笑皆非21,这不是我不架梯子给他下,可是我一直努力架梯子。希望这个事情能够这样,用和解的方式解决,这是我的看法。
审判长:那你本人还是有极高的和解的意愿吗?
昭慧:一直都是如此。
审判长:你是不是因为被一直,p.21你说在一些媒体或是一些管道上被对方骂,所以你才提出这个本件的告诉?22
昭慧:不是!因为被骂的话,骂了这么多年,想被骂就要提告诉,我也不想;那如果这样我可以提诽谤罪,所以我觉得这也是他的言论自由,对方有这么大的宗教热情要表达,认为我是魔鬼也无所谓;那只是我觉得我有一些人权的东西被侵犯,比如说当初对方送我一本书,那时我根本不认识对方是谁,就我的惯例,我一定会给他回一封信感谢,表示我会阅读这本书。那没有想到对方来了一封信,洋洋洒洒告诉我思想有错误,当然我就会回答他说:“我个人没有时间,但是我愿意当面跟你谈谈我的看法。”诸如此类。所以,我认为我一直是在一种被动的状态,但是对方确实有各种电话23,不断希望我能够跟他单挑24;p.22但是我认为我的时间生命不要耗在这种地方跟人家吵架,所以我一直都是采取不战的态度。那也许是因为这样,所以让对方或者他的热情信徒有个错觉,以为“你是个孬种,你根本没有能力回应”等等25,诸如此类言论也不断的刺激我,那我还是来个不回应。那到最后甚至于透过我的一个朋友叫作赖伊容,是一个法界卫视的记者,她告诉我:“她的小猫的干爹,问说为什么我如何如何”,那我是对于一个朋友的来信,我就回应她。那我对于一个宗教师的自我良知来论,我不愿意背后说人家坏话26,p.23所以我说如果你要把这封信转给当事人小猫的干爹,我没有意见。因为这样,对方后来就来了个律师函27要我道歉。那我觉得,我觉得有点啼笑皆非,我觉得这种事情不是一方单独的缄默忍耐可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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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释昭慧教授这里又在诬指平实导师“骂她”,但是平实导师从来都没有“骂她”,完全是针对佛法中法义部分,来辨正对错,此乃释昭慧教授公然作不实之语。
17释昭慧教授这里还是说不如实语,她这样的说法乃是想要左右及误导审判长的认知。我们这里举证陈师兄之信件内容,有智者就可以知道昭慧教授乃是不如实语,信中内容如下:“昭慧法师道鉴:日前透过伊容小姐,转请您出面澄清对平实导师之误解,然未获回应,实感遗憾。为免真相蒙蔽,正觉电子报已刊登您与平实导师之往来书信,检附正觉电子报第33期、第34期正本暨节影本各乙份,烦请拨冗参看,并请示覆,是盼。末学陈志杰合十2006/11/2”。任何一个稍懂简单中文的人都知道,这封信的内容明明是一个佛教学人的普通信函,却被释昭慧教授公然在法庭上说成是“律师函”,只是因为这个写信的陈志杰(陈奕澄)师兄的职业是律师而已,习惯性的盖了一个自己的律师章。这样释昭慧教授就要扭曲为律师函,事实上函件中所写全属佛教徒间之普通信函。释昭慧教授为了要诬指平实导师而扭曲事实,也未免太过牵强附会。释昭慧教授想要以这样的不实指控来误导审判长的心证,未免太天真无知了。然而,此种作法却是上常用的口水战、抹黑手段,而这样的手段在释昭慧教授手中却是屡见不鲜,读者看到后续的报导就可以证明。因此,正觉电子报33期、34期〈有关昭慧法师〉注文中评论释昭慧
教授为“说谎的惯犯”实不为过,请读者耐心阅读后续之法庭纪实报导,就可确认释昭慧教授乃“说谎的惯犯”,其所言不如实乃是多得不胜枚举,因此说不诚实的话,对她来说乃是平常事。
18释昭慧教授大言不惭的夸口,其实她本身才是需要成长的人,因为她十几年来在良善的佛教界中横冲直撞,又在社运团体当中叱吒风云的作秀,又与人物等私交甚密,参与甚多选举造势站台等活动,自己舞台光芒享受久了,却忘记了自己所现声闻身相出家人应该有的身分与行为标准,违背声闻具足戒的规范,因此对于自身本分应该有的分际都忘记了,也多次规避应该有的法义辨正作法,动辄兴讼打官司,更在法庭上扭曲事实,说不如实语。有智者一看就知道释昭慧教授才是需要成长的人,屡犯出家戒、屡造恶业而不知悔改,为免其舍寿后的泥犁苦报,如今本文之纪实报导就是希望给她最后成长的机会,让她能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都覆藏不住,也期望释昭慧教授看到这些事实的披露之后,得以早日如法忏悔改过,否则舍寿后就难以补救了。
19事实上释昭慧教授常常是以刑事告诉来达到她的目的,查证可稽之纪录,释昭慧教授已经提出过三件同类的告诉案,加上这次告诉已是第四件,已针对七人兴讼。在此还敢大言不惭的说“告诉并不是目的”,因为告诉乃是释昭慧教授达成世间利益的一贯手段。她没有能力做法义辨正,只能用告诉的手段想要来达到目的——迫使平实导师停止破邪显正的法义辨正。这个目的亦由释昭慧教授于后续的庭讯中亲口说出,请读者拭目以待后续的连载。
20事实上释昭慧教授曾在弘誓双月刊中报导过,并在双月刊中登载她对詹达霖居士的回函,这是她再度妄说不如实语的证据。
21事实上平实导师在台北地检署提出的和解条件,是基于帮助释昭慧教授证悟及灭除妄语业、乃至破法的地狱业而提出,完全是考量释昭慧教授法身慧命的“成长”,详见前文(本报第54期)所刊登内容。然而,从释昭慧教授所说“啼笑皆非”,就知道她所考量与在意的事情,居然不是一个出家人的本分——三乘菩提的亲证,而是世俗人的名利想法,她心中想的只是要得到“二十万的赔偿费”的金钱利益,或者得到“三大报刊登道歉启事”、“网站上刊出道歉启事”之世间名誉维护;这些都是她在个人五阴我所上面的考量,反而对法身慧命的增上弃之不顾,也对谤法、谤贤圣的来世极苦泥犁重业毫无畏惧,真是只畏果而不畏因的可怜悯者!故她这里说“啼笑皆非”也是具体显示出这个号称“佛教法师”、“宗教师”的人,没有“宗教师自我良知”的本职学能内涵;也显示这位在大学研究所教授并出版“伦理学”的教授,并无伦理学中所强调的“道德”素质,看到这里真是为后代子孙的社会教育捏一把冷汗啊!
22审判长睿智,立即听出问题的症结,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来质问卢琼昭女士(释昭慧教授):“你说你一直在一些媒体或是一些管道上被对方骂?”乃是希望释昭慧教授说出“到底如何骂?在哪里骂?”的具体事证。
23释昭慧教授又公然说谎,平实导师从来没有打过电话给她。这仍然是释昭慧教授的一贯伎俩,她只是想要混淆审判长的心证。但法庭乃是讲求证据的地方,释昭慧教授这样公然说谎,已展现她自己是一个惯说不如实语的人,如此恶习竟敢带到法庭中来,真是可怜悯者。
24释昭慧教授这里依旧是公然说谎,平实导师从来没有在任何场合或书籍中说要“跟她单挑”,反而是释昭慧教授在写给詹达霖居士的信中说“请他放马过来”,来向平实导师单挑。后来,释昭慧教授之信辗转来到平实导师手中之后,为因应她之夸言,只针对释昭慧教授所提“业果报系统”的讲法,提出一点小小的辨正,而释昭慧教授根本无法回应。是她放话单挑,在这里却诬赖说平实导师要“跟她单挑”,仍是不如实语。
25平实导师从来没有这样说,这仍是卢琼昭女士(释昭慧教授)卸责之语。
26释昭慧教授这里的说法是否如实?释昭慧教授表示:“我不愿意背后说人家坏话”,但是释昭慧教授对赖伊容的电子邮件中所说不实语,是不是在平实导师背后说的呢?若释昭慧教授辩称说:“不是背后说人家的坏话”,因为在她给赖伊容的e-mail中有说“你不妨将我的想法告诉你的朋友”,那就表示释昭慧教授是“公开说人的坏话,而非背后”,也不担心众人知道她说平实导师的坏话,因为她说:“你不妨将我的想法告诉你的朋友”,意图散播这些坏话。也就是说,可以让平实导师知道“我卢琼昭(释昭慧教授)是这样批评你,不是背后说你坏话”,也就是希望这封e-mail能够转到平实导师那边了。若释昭慧教授是这样的说法,那她的说法就与下次庭期赖伊容的说法互相冲突,也与她提告的作法违背,显然释昭慧教授有意公开她的说法,因为她说“每一字、每一句都可以摊在阳光下检验”。若释昭慧教授说“我的意思非如此”,而是说“我不要让萧平实知道我与赖伊容所说,那是私人信件”,那就表示释昭慧教授这里说:“我不愿意背后说人家坏话”乃是标准的谎言,而且还是在法庭上公开记明于笔录及录音的场合说谎,因为她这样做,正是在“背后说人家坏话”。因此,她在这里还大言不惭的提出“宗教师的自我良知”,真是自欺欺人之语。
27释昭慧教授又刻意扭曲为律师函,详细辨正请看注17之内容。
审判长:那您现在是说,关于?现在照您这样说的话,和解的条件上面就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和解金的部分,一个部分就是道歉的部分,是不是?
昭慧:对。到后来我们甚至于,我跟律师都讲好了,只要他肯收我的律师费,然后对方不用给我赔偿金。因为,我只是为了要给律师费,因为律师是我好朋友的儿子。他不肯收律师费,帮我义务辩护。28
审判长:那现在就是?这个道歉的方式是什么样的内容啊?
昭慧:你看到和解书就知道,我说很烂啊!
审判长:现在,因为你是告诉人啊!所以你还是必须要提出你的这边你的想法,你觉得应该怎么样的方式,你觉得说那才是可以、就是让你可以觉得说,你本件
这个认为说你受到权益、权利的损害。你认为说,这个可以得到补偿,你可以接受他这样的道歉,p.24然后你就愿意,就不追究这件事,这就是在于你个人的想法。因为,这种道歉方式可能就有很多种,但是能不能接受,就要看你个人的感受为准,这不是别人可以替你决定的嘛!那你觉得怎么样的方式,你觉得是你可以接受的?那我再问萧先生说他那边他的态度跟想法怎么样,这样好不好?29
昭慧:谢谢法官。我想很多事都是在一念之间,因为一个官司是把两个人扯在一起,像我今天还飙车过来,所以我并没有那么好战。30
检察官:庭上!暂停几分钟,我与告诉人说一些事情。
(‥‥在这等候一会儿的时间,检察官低声劝告释昭慧教授早日和解才好,因为她这件官司没有胜诉的机会。‥‥)31
检察官:我刚才有跟告诉人她谈,她现在就是说,只要把那个启事撤下来,然后对方道歉,任何一种形式的道歉都可以接受。这个有关律师的费用,你自己再争取。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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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释昭慧教授在意的还是律师费,而不是行为的对错与内涵的真实。
29审判长真有耐心,和颜悦色向告诉人释昭慧教授劝和。
30极好战的释昭慧教授竟自称是不好战的和平人士,她所提出的告诉案,加上本案已经是告了四件七个人了,这还不算好战吗?这不仅是好战,还是滥告性质的好战,而竟然在此颠倒黑白说自己不好战?若不是对自己的行为不清楚,就是故意说谎。
31本报采访纪实的编辑者刚好坐在她们谈话处所的旁边,听到检察官此时好意劝告释昭慧教授,大概内容为:“这些信件内容其实没有什么原创性,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希望释昭慧教授最好能够和解,因为这样提出告诉乃不属公益之事,现在和解对双方都好,也对国家社会都好。”但没有被释昭慧教授接受,她坚持告到底。
检察官:〔对释昭慧教授说〕是不是这样子?我要告诉人说的是不是这样子?
审判长:告诉人!是任何方式的道歉,是吗?只要有对你表示,就是你有接收到道歉的意思,就可以接受这样子?任何方式都可以?然后,最主要是要把网站上面这个刊登的内容撤下来,是不是这样子?
检察官:这个根本没有公益,我是觉得没有公益可言。
审判长:〔对释昭慧教授说〕这两个部分吗?确定是这样?是不是?你本人也是同意这样子的意见?〔释昭慧沉默,不表示意见。〕
陈镇宏律师:谢谢检察官刚才跟告诉人做的整理。那同样的,其实我们这边有谈过,我们现在就是说:针对告诉代理人所讲的,说把那个她的文章撤除,还有呢〔公布〕她的书信因为没有得到她的同意刊登,这个部分我们表示道歉,这两个诉求对我们来讲,都不是问题。但是,我们相对的认为说,因为这个事情有它的起因,同样的我们要求是说,告诉人对她提起本件告诉,也要对我们表示道歉。因为,为什么呢?这个事情来讲就是说,当时在侦查的时候,告诉人不但是告我们被告,也告我们挂名的理事长32,当时检察官表示说:“这个部分是不是要撤除?”p.26那告诉人不但不撤除,不撤回还用书状具名,说还是要告我们理事长33。那现在相关的当事人都是出家僧或弘扬佛法的人,我们本件只牵涉到四封书信34,但是以用刑事告诉来进行这样的诉罪。我也跟检察官同意啊:根本是跟公益没有关系啊!但,是谁起的头?我们认为这样的提起告诉,是非常的不适当,她也要对我们表示歉意。还有她的书信,跟之后她传给她刚才讲的赖伊容记者的身分,还有给这个她的信徒达霖居士的信函,明显是对我们很多批评欸!至于告诉人讲说‥‥35
检察官:你知道和解的意义吗?双方和解,如果这样子的话,大概也没有‥‥
陈镇宏律师:我们有退〔让〕啊!检察官!我们也有退啊!p.27我们有退啊!但是相对的,我们认为说,我们也要求说告诉人作到两件事情道歉:第一、对这本件告诉要道歉;然后就她自己所讲的这个言行不一致妄语的部分也要表示道歉。那告诉代理人提的那些事情,我们没有问题,这个是之前我们整理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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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当时同修会理事长为释悟圆法师。
33释昭慧教授指示律师强行将与此案件无关的释悟圆法师扯进这件官司,一再指控理事长释悟圆法师,因此释昭慧教授这个部分理应道歉,至少也该口头道歉。
34这四封信的内容也是佛门中事,然而依戒律规定不许向官府诉讼的比丘尼释昭慧教授,却违戒使用告诉的方式处理;佛法中事竟然动辄用兴讼方式来处理,这个部分不但违戒,也应因无理滥告而道歉。
35本文所报导的法庭实况纪录,完全依照法院公开审理庭之录音纪录内容,打字整理成文。除极少部分因为录音效果不佳,而依据笔录记载内容修改补足之外,全文没有任何纪录内容之删减,故文中多处出现“‥‥”之符号,于本文中所代表之义意乃是“庭讯过程中发言者说话的内容‘有所延滞’、‘欲言又止’或是‘被打断发言’等等之状况”,并非省略记载录音纪录之内容。于此特别说明于前,以免读者产生误解,乃至有心人枉造毁谤之恶业。
审判长:告诉人跟谁道歉?跟理事长道歉?还是跟谁道歉?你说这样跟你们道歉,您们是包括辩护人啊?
陈镇宏律师:形式一样啊!跟她一样啊!任何形式的道歉。
审判长:是啊!我是说对谁道歉啊?对那个理事长啊?原来的那个?辩护人吗?
陈镇宏律师:对被告道歉。
审判长:原来当时有告他的部分?是要对这一位释悟圆?还是说是对什么人道歉?
陈镇宏律师:对被告跟理事长道歉,任何形式的道歉。
审判长:就是对本件的被告?
昭慧:法官!容我说‥‥
审判长:在之前侦查中,对列为被告的萧悟圆是不是?
导师:释悟圆。
审判长:对不起!释悟圆、萧平实。
陈镇宏律师:释悟圆法师。
审判长:【释悟圆】。释‥悟‥?
导师:开悟的悟。
审判长:圆?p.28
导师:圆满的圆。
审判长:那说,另外对她写信给赖伊容的内容,讲到的内容向谁道歉?
陈镇宏律师:向被告道歉,她那边很多的批评,有妨碍我们名誉的部分。
审判长:【告诉人她写给赖伊容的信中,对被告多所批评,这个部分我们认为她应该向被告道歉。赖伊容,人字旁的伊。】
昭慧:人字旁的伊,然后容,容易的容。
审判长:【赖伊容,人字旁的伊,人字旁再一个尹。】
导师:伊通街那一个伊。
昭慧:法官!如果‥‥
审判长:【她写给赖伊容的信中,多有对被告批评的部分也要道歉。】等一下,我要问一下萧先生的意思。萧先生!你自己有什么意见?都是你辩护人帮你讲,你自己有什么想法呢?
导师:我就是这样的想法。
审判长:你就是这样的想法?
导师:而且我要声明说‥‥
审判长:你跟辩护人讲的一样,对不对?
导师:对。而且我要声明说,刚刚原告的那些说法,都跟事实不相符,也是说谎。因为她刚刚说,我打电话跟她责备或怎么样,我从来没有打过电话给她。p.29
昭慧:没有!36
导师:你刚刚的录音还在,刚刚录音还在。那说我责骂原告,我不曾去责骂过原告。那,说我言论挑衅、要跟她单挑什么,我从来没有讲过这个话,她这个也是说谎。然后说我透过伊容去找她做什么辩论或者什么,也没有这个事情。我透过伊容‥‥
审判长:你这样讲的话,你又‥‥当庭,又这个告诉人‥‥
导师:我的意思是,我的意思是说她一再说谎,那刚刚那些条件我都接受。
张泰昌律师:抱歉!那个,庭上,辩护人这边再补充意见。事实上就这个部分来讲,刚刚告诉人提出的意见来讲,被告能够接受。但是,本件的缘起是因为告诉人来讲,她事实上在信函里面做不实的一个陈述,已经涉及到妄语业了。那这一部分来讲,我们今天也带来告诉人的三本大作:《佛教伦理学》、《律学今诠》‥‥。今天来讲,我们说到妄语的话,她说我们主观,但是所有告诉人来讲,她在佛学院讲叫作佛教伦理学;今天来讲,对世俗人来讲“妄语”没有什么罪过;但是出家人妄语业,是犯了十重罪的。那么所以说,这一部分来讲,p.30为什么我们不愿,我们希望说告诉人提出诚意;因为本件缘起,我们辩护人是说“佛法归佛法,世间人归世间法”,如果说佛法老是用法律来打〔官司〕,我认为〔这种〕出家人应该还俗啦!因为,佛法的东西就是由佛所制的戒律来规范!所以说,不管这个《佛教伦理学》、《律学今诠》来讲,告诉人的书非常畅销,但是她所言所行是不是合乎她在这个书里面所言所写的?还是这个书只是要别人读而已?所以说,我们希望告诉人能够,她是不是构成妄语业?她应该非常清楚,这三本书统统都是告诉人的著作。所以,我们这个部分,告诉人提出的方案,我们都有善意回应,我们全盘接受;但是刚刚提到说,针对她本件来讲,出家人动辄兴讼(告诉人不只提出本件诉讼,在法院有很多案件),出家人应该用佛法来度人的,不是用法律来修理人的。这是辩护人一个对于佛法一个粗浅的知见:佛法归佛法,世间法归世间法。所以说,请告诉人能考量我们刚刚提出的这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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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释昭慧教授现在否认刚才所说平实导师“打电话”要求单挑的话,因此她改口说“没有”。但是事实上录音证据俱在,刚刚明明有说:“但是对方确实用各种电话,不断希望我能够跟他单挑。”这也是释昭慧教授说谎已成习惯的证据。
审判长:那个,告诉人?
昭慧:可以让我讲话了!现在法官跟检察官终于知道为什么和解不成37。那三本书,p.31请法官跟检察官可
以看一下,有哪一句话讲到萧某人三个字?或者跟他有关的东西?没有!所有的!38我的,他私底下给我的信,我给他的信,全部都已经披露出来,也可以每一字每一句去检验。我哪一句话说了说谎?没有!39顶多日期记错了!日期记错了,这个叫作谎话吗?这个叫作吗?40总之,这件事情存在,除了日期记错。除此外,没有一句谎言!41而且如果连告诉这件事情,是在我忍无可忍被骂了多少年以后42,这耀武扬威的方式,p.32给了律师函以后43,不得不做的一件事情,都构成那么重大的过失的话,这两年来我被骂的这件事情44,应该要如何偿回公道呢?这是因为我作为一个出家人、我作为一个修道人45,我去超越了它,使我不会在意他要不要把他在网路上骂我的话撤除46。如果我那么在意的话,我早就采取行动了,我只是认为对方要成长,对方要成长47;这是一个有法治的国家,不然的话,p.33经常骂人都不需要付出代价48,他骂了多少人49,不只是我一个人,包括圣严法师,包括好多好多的法师50,从来都认为高僧大德不会回应,就可以随便乱骂吗?51我只是常常去想:我悲悯他们缘故,我是不是要纵容他们呢?52这是我的心声,至于我的任何一句话都可以加以检验的53。谢谢!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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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和解不成的原因乃是“释昭慧教授不接受对平实导师及悟圆老和尚任何形式的道歉”,居然还在这里说“现在法官跟检察官终于知道为什么和解不成”,想要误导审判长。
38释昭慧教授又说谎了,因为她在这里说“所有的”书中都没有批评平实导师。这三本书中虽然没有如此说,但是在她的其他书中却有,例如释昭慧教授针对刘绍桢所写〈印顺共同体到底怎么了〉的回覆文章〈法义可以论辩,但不宜有不实指控〉中说:【笔者〔编案:卢琼昭˙释昭慧教授自称〕甚感为难的是,对那些程度太差的“批印”文字(如叫嚣不已的萧平实之流),笔者一向不予回应,以免浪费宝贵光阴。而刘文内容,比萧平实的佛学程度还差,连篇谬误,令人不忍卒读。】此文最后出版刊载于释昭慧教授的书中:《人菩萨行历史足履》,法界出版社,页293-299。网路上亦有刊载网址:
http://www.hongshi.org.tw/master/arts/buddish41.htm
39释昭慧教授说谎的事实,请读者看正觉电子报33期、34期〈关于昭慧法师〉之内涵与说明,就知道她还是说谎。
40把后面的事情跟前面的事情颠倒过来说,事实真相就变成颠倒的了!以这种手法来扭曲事实,详情请看正觉电子报33期、34期。此处还说自己是无罪的。
41释昭慧教授这时正是说谎,正觉电子报33期、34期〈关于昭慧法师〉之内涵,就已经举证她还是说谎。
42释昭慧教授又说不实之语,这里又在说平实导师“骂她”,但是平实导师都不曾“骂她”,完全是针对佛法中法义部分,来辨正对错。此乃释昭慧教授不实之语,意图误导审判长对平实导师产生恶劣印象。
43同注17之内容。
44释昭慧教授说谎,这里又在诬责平实导师“骂她”,但是平实导师从来都没有“骂她”,完全是针对佛法中法义部分,来辨正对错。此仍属释昭慧教授不实之语。
45释昭慧教授还记得自己的衣著是“出家人、修道人”,但是所作所为都不是一个“出家人、修道人”该有的行为,若真要说是“出家人、修道人”,只能说释昭慧教授乃是“假名出家人、假名修道人”,乃经中所说之“狮子身中虫”。
46释昭慧教授继续说谎,她若不在意,会提出滥告本质的这件告诉吗?更何况平实导师从来没有说过骂她的话,释昭慧教授却硬是要扭曲法义辨正为骂,这个能叫作超越吗?若是超越的话,还会需要诉讼吗?真是把说谎的行为熏习得非常习惯了。
47释昭慧教授需要成长才是事实,我们正是应释昭慧教授的需要,今披露出她的言语行为,让她知道自己的过失,能早日忏悔毁谤的恶业,这样才有成长的因缘;能够这样改过向善,早日发露忏悔毁谤正法、毁谤大乘贤圣的恶业,方是释昭慧教授最佳的成长机会,亦免更多无辜的佛弟子被这位披著僧衣的“假名比丘尼”所蒙蔽。
48释昭慧教授已经不止再三、再四说谎了,根本就没有骂人的事,平实导师完全是针对佛法中法义部分来辨正对错。释昭慧教授故意扭曲事实,意图使审判长对平实导师产生恶劣印象,手法很明显。现在,我们就用释昭慧教授的话来劝告她:“经常骂人都不需要付出代价”?释昭慧教授自己应验自己的话,我们用她的话让她觉醒,好早点忏悔改过,这样才可以让她有使“自己成长的机会”,可以早点成长!
49释昭慧教授又是说谎,自己顶著大学教授的头衔,却提不出证据而且还可以乱说扭曲到这样的地步,真是可悲。
50平实导师对圣严等法师,全都是举出法义加以辨正,从来不曾骂人;昭慧教授故意抹黑,乃是继续妄语犯戒。
51释昭慧教授又说谎,根本都是她一个人在讲,乃是没有证据的胡扯。后面审判长听多了,于是询问释昭慧教授“到底在哪里骂的?”释昭慧教授却说不出内涵,请读者慢慢读下去而拭目以待。
52正觉同修会的菩萨行者乃悲悯释昭慧教授及随学者的缘故,但是却无法纵容假借佛教出家人身分的释昭慧教授继续误导众生。
53释昭慧教授将她“是否有妄语”的主题,转移焦点到“书中有没有毁谤导师”的另一个题目,前已举证她不是没有说,只是自己说过又忘记了。同时她不针对问题回答,答非所问,将话题转移并扭曲说平实导师都在骂她,还口口声声说“对于我的任何一句话都可以加以检验的”,我们现在只报导到这里为止,就已经证明释昭慧教授乃是不堪检验的说谎者,后续还有甚多不堪检验的部分,请读者仔细看。
审判长:那这个前半段的部分,好像双方没有太大的意见,可是后半段的,有关于说这个部分的内容,您们认为所讲的内容,有一些认为说所讲的内容,您们认为说对你们造成伤害是不实在。但是,是不是你们在解读上面,因为告诉人她现在的回应就是,就是,换言之,她对于这个内容,她自己的认知上,她认为她没有;那还是说,告诉人这边、辩护人这边,是不是可以大概讲一下,你们认为哪一边是你们是在意的?然后看告诉人这里是不是,可以知道说,因为你现在说你讲的没有任何一个部分是不实在的,除了日期有记错或者什么;那他刚刚讲的说,内容有一些他们觉得受到了伤害,他们也需要你要对他们为道歉。那大概是哪几个比较重要的事项,是不是,辩护人这边,是不是可以简单的陈述一下?但是我们这个陈述是中性的陈述,好不好?那不然这个现在谈和解嘛!不需要再加一些‥‥54
陈镇宏律师:我先扼要陈述一下,首先告诉人讲说“被告十几年来一直骂她”,这个,我们以前在她的告诉状里从来没看过,那我们也不知道骂了她什么东西。p.35另外她说“一开始,我们写了律师函去给她”,事实上她这个就不是实在啊!这个是因为被告这边的一位学生55,他的身分〔刚好〕是律师,〔书信内容〕并不是发律师函。再来,这个都比较轻微啦!比较严重的就是说,她在给赖伊容的信里面,她是说我们的程度很差,说被告不断的纠缠她啦!说这个、她看都不看这个被告的书,就把它丢到垃圾桶啦!这白纸黑字,无关于被告、无关于告诉人的认知吧?这信里面白纸黑字是这样写的。然后给詹达霖居士的信也讲说,这个“跟他讲说被告思想有很多问题的时候,被告从此就不敢再来信了。”这也是白纸黑字这样写。但是事实上,回溯到大概更早以前,她自己写给被告的信函里面,她自己怎么讲的?她就是说她根本没有提到说萧平实著作有任何的错误,还说关于被告的大作,她会继续拜读。这很明显嘛!这对被告来讲,或今天,不要说是关于佛法的妄语业,以辩护人本身来讲,很明显这是人前人后言行不一致啊!这再清楚也不过了!怎么您私下为了答谢被告赠书,写了这个客气的信里面写这样子,那你另外在人的后面给这个记者,给你的学生(还是说居士也好),写这个完全相反的事情。然后还说:“你不妨把我这些想法告诉你的朋友。”那这个就是被告他认为说,站在一个修佛法的人,p.36他其实的重点不在于你对我有什么侵害的理念,而是对于刚才张律师提到“这是犯了佛法上的妄语业”;如果知道这个人自己不悔改,有自己的恶业;那么以被告来讲,知道他人有妄语,不出声来检举,自己也有一些恶业。就是这么简单啊!就这么简单啊!以我们立场,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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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至此审判长仍然苦口婆心想要劝和,故未推究释昭慧教授所指控“平实导师不断辱骂她”的事情真假,也劝释昭慧教授别再提出许多不实的指控。而平实导师也一直都未加以回应,就是不愿破坏了审判长促成和解的善意。
55陈师兄乃是这件事情的联络人。
审判长:告诉人?
陈秀卿律师:这是我们今天状纸,被证13,还有被证21,这是可以检查看一下我们有划黄线的部分,法官!你可以看一下,这里面她说她写给赖伊容的信件里面,譬如说时间的年份,“十多年前写信给她”。56
审判长:这个部分,告诉人这边确定一下!这个应该是你写的书信,没有错吧?
昭慧:是。57
陈秀卿律师:这是她写的,还有被证21,这也是她写的。
审判长:可是他们在意的内容,讲刚刚他们有讲那几个点啦!但是还是,我想这个看起来,这个你有签名,不晓得,这个是不是你写给这一位赖小姐的?然后这个他们刚刚讲的,这个内容跟他们收到信件的内容,他们认为说这个不一致的。他们说‥‥
陈秀卿律师:完全不一致,真的是很严重的侵害被告的名誉啊!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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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证明释昭慧教授是说谎。
57在证据面前,释昭慧教授终于不得不承认了。
审判长:他们觉得说这个部分他有受到了一些伤害,认为说侵害他的名誉。因为这书信都是您写的啦,是不是?确定一下!应该是没错!有签名嘛!他们就是用这个书信的不同,他们觉得说这一点;刚才有提到你的和解条件,他们是没有异议;但是后半段,他们有就这个部分他们要厘清楚,他们认为他们有受到名誉上损失,或者他们有受到伤害的部分,也希望说有一个道歉的行为啦!那你看,这边看你的意见怎么样?这是你写的,看一下。58
陈秀卿律师:还有被证13,还有被证21,给詹达霖的信,刊登在弘誓双月刊的那一封信那里,告诉人确实人前人后不一致。
审判长:他们讲的说,他们认为讲的前后不一样,他们觉得这边他们有意见;这边,你们有没有什么看法?这边意见不一样啦!
告诉代理人:我先针对这个部分做一点回应,因为刚刚辩护人那边所提到的书信不一致的地方,其实刚刚告诉人跟我提到,当初她收到这个被告的来书之后,她基于一个人情世故上面的一个礼貌,当然要一些回信动作,那回信动作也难免客套的说“你寄来的书我会拜读”,那总不能事后她、告诉她昭慧法师的弟子写的信,根本没看他的书59,p.38他就讲说她是说谎的惯犯,事实上这个被告在后来的书信里面,引用这一点说告诉人是一个说谎的惯犯,这个部分其实在侦查当中都已经审理过了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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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审判长提出证据,再三地苦口婆心劝和。
59释昭慧教授的律师代释昭慧教授狡辩,因为她多次说会拜读,事实上也读过了。详见正觉电子报33期、34期刊载的释昭慧教授信件原文。
审判长:您们一开始,礼貌表面上的一种,礼貌表面上的一种反应,那实际上对那个学生,那个另外写给信的对象“那个小姐”讲的才是实话,是不是?才是她心里面的话,这样吗?前面的举动只是一个表面上?客气话?61
陈镇宏律师:是表面客气话吗?
审判长:刚刚辩护律师是说,是表面上应付一下,礼貌上回应一下?是吗?62
昭慧:法官,我告诉你!我每一句话都很诚恳63,因为当初我不认识萧先生这个人,突然间收来一本书,p.39我向来的惯例就是写一封信谢谢他;等到后来,他告诉我很多思想64的错误,我觉得,因为我非常的忙碌,我觉得这些东西是思想的,要详细辩证,我没有时间写,所以在这边,我很清楚的有告诉他,“敝人由于正在赶一篇学术刊物的论文,无暇、也无法长篇大论逐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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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事实上,北检的检察官已认定释昭慧教授提告公然侮辱、妨害名誉等罪名不成立,不予起诉,等于已经认定被告评论释昭慧教授是说谎者并非无据。
61审判长已指出释昭慧教授的言语不是真实语。
62审判长再次确认是应酬语而不是真实语。
63释昭慧教授发觉审判长看穿她的意图,立即作了辩解。但释昭慧教授这句话若正确,那她对平实导师说“拜读”,又在庭上说“不在人家背后说坏话”,却又背地里写信批评平实导师,对伊容说“萧平实程度很差、纠缠、骚扰”等等,而这些用来诬责平实导师的“背后坏话”,难道也是发自释昭慧教授内心诚恳的心声?这里又可证实释昭慧教授这一类自语矛盾处很多,而自己却都没有发现,各位慢慢的读到后面就知道了。
64释昭慧教授认为佛法是思想玄学而不是实证的义学。
陈秀卿律师:你看我们像不像她讲的这样?对应刚刚那两封信件‥‥
昭慧继续说:“假使您仍有疑于此诸问题,不嫌弃的话,敝人愿意与您恳切面谈,一一解答”,有这么讲,但后来会讲说欢迎他放马过来的意思,因为经过很长的时间,他第一个、不断的辱骂我的老师印顺导师65,那么我对他就愈来就印象愈坏。66
陈镇宏律师:到底是辱骂?还是什么?
昭慧:印象越来越坏以后‥‥67 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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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释昭慧教授还是把平实导师对印顺法师的法义辨正扭曲为辱骂。
66但平实导师看到释昭慧教授说“欢迎放马过来”,因此而在书中只放了一匹小马过去,只问释昭慧教授所说“业果报系统”的小问题,释昭慧教授就已经无法回应了,却继续对外诬称平实导师程度太差。释昭慧教授自己太差却说别人差,这乃是过慢甚重者,又加上邪慢深沉,如此行为不是一个出家修行人所应为,也与宗教师的道德良知不相应,违背她自己在《佛教伦理学》书中的说法,言行不一。
67释昭慧教授故意回避辩护律师针对辱骂指控不实的质疑,继续自说自话。
导师:辱骂与法义辨正有不一样。
昭慧:(昭慧仍回避质疑,继续自说自话)我对他的讲话、我就是愈来愈不是很耐烦的。而且常常三不五时有人打电话来:“为什么你们不找他们辩驳?”所以后来我一个基调:我的生命很宝贵,我不要浪费时间在那些无意义的辩论上,特别是不够程度的辩论68。我到现在还是坚持那些辩论,那些,他的佛学程度很差的。69
陈镇宏律师:你公开在法庭这样讲,说被告佛学程度很差,这是有录音的哟!
昭慧:那是没有关系!我认为他佛学程度很差。70而且现在,法官!请您注意就是说,那位朋友,我给她的是私人信件,对方如果觉得他受到羞辱,p.41他干嘛公开?71因为公开的不是我,所以我在这件事情上,其实我一直避免跟他缠斗不休72。这是我个人的看法。那至于其他的,我觉得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可以摊在阳光下检验,哪一个地方有虚伪?哪一个地方有造假?这不是人情世故可以解决的。73
审判长:可是这两封信是您写的,没错吧?74 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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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释昭慧教授又转移话题焦点,答非所问了,因为她举不出来到底平实导师骂了她什么,因此才需要转移话题而答非所问。
69释昭慧教授继续当众侮辱平实导师,而不回答质疑的内容。虽然释昭慧教授对颇有兴趣,常替人物站台造势,不过还好她不是为政当官者,否则就是现代版标准的“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官吏:她自己当庭侮辱平实导师,却将没有骂她的平实导师说成常常骂她,这真是“指鹿为马”的恶行。世俗法中稍有品德的人都不会如此,如今却在一个穿著佛教僧衣而自称有“宗教师的良知”的女士身上发现,又是顶著大学教授名号的人亲口所说,难道不该为国家未来的主人翁感到可怜与悲哀啊!真是斯文扫地。
70释昭慧教授又一次的在庭上骂人,再次显示她是多么无理,连辩护人提醒这是法庭,她还大言不惭的再次骂人。
71释昭慧教授说她“每一句话都可以摊在阳光底下检验”,那为什么怕公开而提出这种告诉?若说这是私人信件,只是她与赖伊容小姐的悄悄话,那又与她当庭说“我不愿意背后说人家坏话”违背,因为这样乃是释昭慧教授在平实导师背后说平实导师的“坏话”。
72释昭慧教授已经提告了,而且连不相干的局外人正觉同修会前理事长释悟圆法师也一起告,并且坚不撤告。她自己在这件事情上的行为才是“缠斗不休”与“虚伪”,对于检察官建议她和解,平实导师也愿意接受,只是要她对前理事长释悟圆及平实导师的告诉与毁谤,提出任何形式的道歉,她都不愿意而继续纠缠及诬责平实导师“骂她”,现在释昭慧教授却还说她不想缠斗不休,处处违背事实,也处处违背她自己的说法。看到这样的情形,就可以证明释昭慧教授所说乃是违背事实之词。
73释昭慧教授针对前面这么多的质疑都无法回答了,却还说“没有虚假、可以被检验。我觉得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可以摊在阳光下检验,哪一个地方有虚伪?”那我们现在就提出来检验。若释昭慧教授说她现在说没有虚假,那就是她在“背后说人家的坏话”,刚刚在庭上所说的“我不愿意背后说人家坏话”这句话已经无法被检验了,“我不愿意
背后说人家坏话”显然也是虚伪的。再者,释昭慧教授说:“我觉得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可以摊在阳光下检验”,所以编者成全她之所说,成就此纪实报导的缘起,以应释昭慧教授之愿,让大家摊在阳光下来检验看看:“释昭慧教授所说的真假”。这样就可以让一些被她外表谎言所蒙蔽的人,不会继续被误导而造作谤法谤贤圣的恶业。
74释昭慧教授所说,被审判长戳破谎言了。
昭慧:对!
审判长:但是前面一开始,你也说你很诚恳;
昭慧:对!
审判长:但是那个书你根本还没看过,但是你后来就发现说,你看了之后,把你的真心话写给你那个赖小姐,这样?75
昭慧:不是,已经经过,有没有十年了?因为经过那么多年,看到他不断的骂人,因为我实在没时间看,常常三不五时有人告诉我:他今天在骂谁了,等一下又骂谁了,我实在没有时间看。76
陈镇宏律师:听说?
昭慧:那么这些都有书经常寄给我,我转身都丢到垃圾桶,这也是事实啊!77法官!您难道觉得我丢到垃圾桶也是构成我对他的侮辱吗?那难道我没有被骚扰吗?是不是?78
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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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审判长在此已确认释昭慧教授说话表里不一。
76释昭慧教授继续诬指平实导师骂人,将法义辨正故意指控为骂人,而且只是“听说”的,把道听涂说拿来指控平实导师,结果被质询骂的内容时,她却答非所问。
77释昭慧教授回避陈律师的问题而不答覆。不回答自己乃是道听涂说,将道听涂说的说法拿来指控人家,这样不如实的作法还敢夸言自己“对于一个宗教师的自我良知来论”云云。
78释昭慧教授故意把法义辨正说成是骚扰,事实上根本没有被平实导师骚扰,所以庭上询问时,她举不出任何证据来。
审判长:你是因为才写了那封信回覆他之后,然后认为说接下来这段时间又听到,听到很多人跟你讲他骂了别人,然后你就觉得说他又骂到你的老师,就印象很坏,后来又写给赖小姐这封信,这个信写的也是你真的心声。79
昭慧:对!因为我是被动嘛!
审判长:你的意思是这样就对了。
昭慧:对!法官!我任何一个事情我都是被动的80。我的生命很忙,我没有时间去跟一个人一天到晚你来我往缠斗不休,所以包括那封信也是因为赖伊容告诉我,她的小猫的干爹如何如何,希望我如何如何,所以我才很诚恳的告诉赖伊容81;即使她是一个记者,难道她不是我的朋友吗?赖伊容这位记者,她有什么时候把这件事情作新闻报导?没有!报导的是他们。
审判长:所以你才把这个,把这个你这个事情的想法,就是写给赖伊容,这样子吗?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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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审判长确定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只是“听说”的,而举不出具体证据出来。而且也举出释昭慧教授寄给赖伊容的信才是真正的心声,也确定释昭慧教授“在平实导师背后说坏话”才是真的心声。
80释昭慧教授说谎是主动,她规避法义辨正,然后又主动提出告诉而兴此讼事。
81释昭慧教授无意间很诚恳的说出自己心中的想法,这也证明她之前所说的都是表面话。
昭慧:对!因为她是我的好朋友。跟好朋友讲讲我的看法。
审判长:你觉得说,那是私人的信件,你和好朋友讨论一下你真正的想法,不是要被公开?
昭慧:对!我根本没有想到要公开。
陈镇宏律师:庭上!不是哟!你写给赖伊容的信,你有写:“你不妨将我以上的想法转告你的朋友。”
昭慧:告诉对方。可是我没有想要公开。82
陈镇宏律师:所以赖伊容就会把她的信转给她的朋友,所以才会辗转到被告这里来,所以这也是这个事情纠纷的缘起。
昭慧:可是我没有想要公开。
审判长:对啊!因为你那边讲说“你可以告诉”,譬如“你可以把我的想法去告诉你的朋友”,那就是可以告诉她的朋友,那她的朋友,就是大家都会知道。你也没有跟她说“这是你我之间”。因为你的信上说“去告诉你的朋友”,那换句话说,那就是有公开的意思嘛!83
p.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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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释昭慧教授意图藉好朋友赖伊容公开信件内容,却辩称不想公开,她之前还说“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可以摊在阳光下检验”,如今时隔几分钟之后摊在阳光下,却无法通过检验了。又用告诉的手段企图达到目的——希望平实导师停止法义辨正的正行。
83从文字上来看,审判长知道释昭慧教授其实是想要公开这封信,达到贬抑平实导师的目的,故再次提出询问。
昭慧:没有!没有公开的意思。84
审判长:请她去转告他,让那她的朋友也知道,那没有公开的意思?85
昭慧:我的看法是:我不要背后说人坏话。86
告诉代理人:庭上!我想“把那个想法公开”,与“把那个书信公开”是两件事。
审判长:【我不知道会被公开,我当时只是‥‥只是这个‥‥】
昭慧:我认为我不应该背后说人坏话。87
审判长:【我当时只是认为不想要背后说人坏话,她可以把我的,我讲过的这个话去告诉他】,你也不在意,对不对?你是这么认为,是吗?88
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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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释昭慧教授仍狡辩没有想要公开这封信。
85审判长再度质疑释昭慧教授没有想要公开这封信的说法。
86释昭慧教授又回避审判长的问题,答非所问。现在却狡辩说“我不要背后说人坏话”,但事实上她对赖伊容讲,那正是在背后说人坏话,释昭慧教授只是在萧平实背后,跟好朋友赖伊容说“萧平实的坏话”,这难道不是“背后说人坏话”吗?释昭慧教授不知道谎话愈扯愈多,愈是显示她是在说谎话,因为破绽漏洞愈掩饰就会愈多,真是古人所说“欲盖弥彰”之写照。
87想要用“我不要背后说人坏话”来规避回答审判长的质疑,但是这样却无法掩饰自己乃“背后说人坏话”者,结果欲盖弥彰,反而让人家知道她“背后说人坏话”,此非“修行人、宗教师”应该有的行为与良知吧!这样的人还敢在大学教“伦理学”,这是国小学生都知道的品性行为。
88审判长第三次确定释昭慧教授其实是想要公开这封信,不是口中说的不想公开这封信,因此才提到“讲过的这个话去告诉他人,你也不在意”。
昭慧:每一句话我都负责任。89
审判长:【我当时只是想说,我要对我自己讲的话负责任,其实她去告诉别人,我也不在意。】因为那是你真正的想法就是了。90
告诉代理人:庭上!我想告诉人的意思,她应该是说,她应有可以把告诉人跟她对被告个人的一些想法,去告诉人这个被告个人观感的想法,并不是说,你可以把这封信公开。从她那封信没有看得出来,我们有同意把这封信公开的意思,这是两回事情。91
陈镇宏律师:庭上,另外一个很明显的是,另外给詹达霖居士的信,告诉人自己把它登在弘誓双月刊,这是你们的告诉状还有之前的律师函自己写的,白纸黑字的东西哟!你说你没有公开的意思吗?
昭慧:所以我只有头头尾尾,就是这一封信公开的。 p.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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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释昭慧教授依旧回避审判长的问题,仍然答非所问。既然她口口声声说“每一句话我都负责任、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可以摊在阳光下”,那为什么怕人家知道她在“背后说人坏话”?并且当谎言被拆穿了以后,却用兴讼的方式来作人身攻击呢?而不敢诉说正理及接受公评与检验呢?这是“每一句话我都负责任”的行为吗?有智者一看就知道答案了。
90审判长应已明确判断释昭慧教授公开信件的意图。
91律师为释昭慧教授辩解,因为他听出释昭慧教授的破绽愈来愈多了,因此赶快转移话题,免得释昭慧教授把自己的过失都曝露出来。
陈镇宏律师:现在又是说只有这封信有公开了!92
审判长:告诉辩护人说:【那她把给詹达霖的信,她们自己还刊在她们的弘誓双月刊里头,应该不是没有公开的意思,否则不可能这样做。】
昭慧:应该是这么解释:詹达霖这一件事情,其实我已经受够一系列的困扰,常常三不五时就有人打电话来,说“为什么不回应某某人?”那么我觉得不胜其扰,所以我就透过一个人来信的话,那我就告诉他,告诉他以后我就正式刊在双月刊上。所以从这里也可以证明,我给赖伊容的信我没想刊。不然我们自己就有弘誓双月刊可以刊载,为什么不能?自己不刊?93
审判长:【弘誓双月刊上。】
昭慧:发誓的誓,弓ㄙ弘,所以不代表一个人刊一封信,就要刊所有的信。我有我的考量,那是因为被电话骚扰得实在,我的学生很困扰。
审判长:把她的信件刊载在,【才把她写给詹达霖的信件刊载在弘誓双月刊上,应该就是有公开信件的意思】。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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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前面还说她的刊物中完全没有提到这些事:“虽然我们办了刊物,我们一直不提,就是保障对方的自尊心”,现在终于不得不承认曾经公开过一封信了,这再次证明她一开始就说谎。
93释昭慧教授这段话已经是自语相违了,也可以看得出来释昭慧教授乃是“选择性的摊在阳光下”,而对于其他不诚实的谎言,则是想要覆藏掩饰,然却欲盖弥彰。
陈镇宏律师:对!
审判长:然后告诉人说:【我只有这封信有公开,并不表示我同意所有的私人信件都公开。】
昭慧:对!因为这次公开以后有个好处,我们电话骚扰减少了很多,因为他们终于知道我并不是没有能力作战,我只是不想浪费时间,我只是要表达这样。94
审判长:〔对释昭慧教授说〕你可以坐著回答就好,没有关系。那,大家对于后半段的认知是有差距的。
张泰昌律师:报告审判长!辩护人这边澄清一点说,这个告诉人从头到尾说被告骂他,我们这里要厘清一个观念就是说:法义的辨正跟身口意的批评是两码事,就如同说‥‥
检察官:等一下!今天是准备庭?还是审理庭?我们有传唤证人。
审判长:今天是审理庭。本来是审理庭,但是在开始进行审理之前,这个也是可以,就是准备程序先进行,p.49我们也是可以先进行审理。因为,今天如果要传证人,我们直接就请,因为证人的部分,证据能力,刚刚检察官说要补。如果说今天没有办法和解,我们就今天进行审理,直接请告诉人当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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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平实导师并没有因为释昭慧教授提告,而特别专门针对释昭慧教授提出更多法义上的质疑,同时继续制止弟子们专门针对释昭慧教授作法义辨正,大多都是针对印顺的邪见来做法义辨正,是因为想要救度释昭慧教授回归佛道故,亦想要让释昭慧教授仍有得度的因缘。直到2008年释昭慧教授于玄奘大学举办的研讨会中,种种不符合学术素养的无理行为,让正觉同修会的菩萨们开会决议,要开始评论释昭慧教授法义错误的地方。平实导师眼看如此,已经没有理由再制止同修们撰文评论释昭慧教授的错谬处了。详情请参考正觉电子报第49期页93-97。
检察官:对啊!
审判长:待会儿就诘问。可是说现在大家就这个后半段的告诉这边,前半段他们是同意啦!但是后半段的条件上,是不是大家认知上有没有一点小小的共识?如果没有共识的话,我想我们就,因为两位都到了嘛!就不用说谁到庭、谁不到庭嘛!那现在这个‥‥
张泰昌律师:庭上!我再补充一点来说,今天的缘起是她刚刚讲的说,因为被告写的书去批评她的老师,事实上来讲这是一个误会,就是说是一个误解。就是说今天我们〔譬如〕法律意见,对于一个法条的意见,对法律见解的不同,没有批评到个人私生活的身口意;所以说,她一直误解说,这个被告所写的书,在法义上、佛法上法义的辨正,没有就—不管是所谓的印顺法师或告诉人的—身口意,做任何的一个批评。这是一个观念上一个很大的的误认,所以她认为是批评,所以造成她今天所有的一切不满。今天这样的缘起,也就是这样的缘起。那么告诉人她的目的、动机无非是基于说,希望透过刑事手段来逼使被告不再对她做法义的辨正。所以,关于这个法义的辨正跟人身攻击,是完全是两码事,是不相p.50同的。就像法律见解的辩论,跟身口意是完全不同的东西;人家讲法律见解,你说这样错,那你就说你这个人在诽谤我。法律见解那是见仁见智,法义的辨正是可以的,不做法义的辨正才是乡愿的;这一点跟钧院来做一个说明,所以被告这边有所误认才造成本件所有这些的一切的缘起。
昭慧:法官!我再补充一点,他骂我一百遍都没有关系,我不是很在意他们骂我95,他们可能搞错对象了!我纯粹就是说,我不主张我的书信被公开,那些书信是我个人事情,至于他骂我,几年来,我没回应,可以证明说我不在意。96
导师:请不要一再的说谎。
陈镇宏律师:你现在的说法不是跟刚才一开始讲的都相反了吗?
导师:请不要一再的说谎,因为我从来没有骂过原告,我p.51所做的都是法义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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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释昭慧教授不断提到骂她,辩护人及审判长质问骂什么内容,她又讲不出事实内容。其实是根本没有骂,释昭慧教授只是想要用这样的方式使审判长对平实导师产生恶劣印象。她这里还继续说谎:“我不是很在意他们骂我”,若不在意的话,会在庭上诬指骂她那么多次,这分明是心口不一之行为。
96释昭慧教授上面大篇幅的申诉,不断地指控被告平实导师骂她,所以心中气愤而很不满。现在又改说“没关系、不在意”。这是释昭慧教授再次用扭曲的方式来说“至于他骂我,几年来”,这明明不是事实,然而,释昭慧教授意图诬赖平实导师的司马昭之心却展现无遗。如今纪实报导以求读者公评,有智者自然可以了然释昭慧教授的心行落处,从此不该继续被她的谎言所蒙骗了。
审判长:你说他骂你,告诉人!刚才你说他骂你的老师、骂你,是指说、他用什么方式骂你?让你后来觉得没有办法,忍无可忍,然后提出告诉?97
陈镇宏律师:对啊!一开始就这样讲啊!说骂了你十多年。
审判长:是骂什么?对你人身攻击?或者是说在哪一个媒体杂志报章上对于你个人做了什么批评?对你的老师做了什么批评?然后让你一直觉得说你一直在忍耐。这样子?他是骂你什么样的内容,叫作骂你?因为这一点,好像你还蛮在意的。98
昭慧:我想,庭上!你都看得到了!在法庭上很庄重的地方,左一声说谎,右一声说谎,这不叫作骂吗?这是非常明显的责骂、侮辱,光是这个就够了99,那我,反正如果您上去看google,打一个昭慧就跳出萧平实,然后把他这个人跟我套在一起,一大堆的资料,垃圾资讯一大堆,那我没有时间看,真的!p.52所以,说我是在意他骂,倒不是100,就是长期以来受到的骚扰让我不耐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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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审判长第三度质疑释昭慧教授的指控,当庭询问到底用什么方式来骂?
98审判长第四度质疑释昭慧教授的指控,因为审判长也听出释昭慧教授想要扭曲的部分有疑点,因此再次具体的询问“骂的内容为何?在哪里骂?”并且提到重点:“好像你还蛮在意的”,当场揭穿释昭慧教授前面说的“不在意、没关系”的谎言。证实释昭慧教授乃是色厉内荏的人,口说“没关系”,实际上很在意,审判长早就看出来而说“好像你还蛮在意的”。证明所谓骂她这件她在意之事,却是释昭慧教授编出来子虚乌有的指述,这种手段在理智的明眼人看来却是粗俗得很。
99释昭慧教授又开始转移焦点而不直接答覆审判长“所谓骂什么”的问题。
100释昭慧教授依旧自语相违,仍然继续谎言。或许是自己愚痴,因为到了现在已经提出几次“他骂我”,而审判长早已看出来说:“好像你还蛮在意的”,释昭慧教授还强说自己不在意,真是见识到了五浊恶世众生说谎的功力。
审判长:你说的骂,不是说他对你个人做出什么具体的人身攻击,而是说你觉得他常常骚扰你。他常常在什么地方、什么方式的骚扰?101
陈镇宏律师:这骚扰是什么意思呢?
昭慧:我﹏包括我“常常”不得不收到他的书信102,包括我常常不得不三不五时,包括赖伊容告诉我,她的干爹说如何如何─那个小猫的干爹,那对我的生活来讲‥‥103
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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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审判长因为释昭慧教授答非所问,所以第五次提出质疑:“到底骂的内容、地方与方式为何?既说是骚扰,究竟是如何骚扰的?”
102释昭慧教授的谎言几乎当面被拆穿,而有些紧张地继续答非所问,并且又扯出别的谎言。因为平实导师总共只有给她三封信,而且都是回信,都不是主动写给她。至于寄给全国佛教人士的赠书,是同修会成立后就开始广寄的,不是单只寄给释昭慧教授一人。而且自从平实导师获得詹达霖的信以后,看到她说书都丢到字纸篓中,因此便请执事菩萨将释昭慧教授从寄书名单中删除,因此早就停止寄赠书籍给释昭慧教授了,释昭慧教授还谎称继续有收到书。至于如果是释昭慧教授的学生弟子,或者是外人购买平实导师的书籍转寄给她,那已经无关于平实导师的事情,然释昭慧教授却故意指控为平实导师骚扰她,这正是张冠李戴、颠倒事实!
103释昭慧教授有些心虚慌乱、语无伦次的又扯到别处,继续答非所问。
审判长:那跟被告有关系吗?104
昭慧:对!我现在要讲的是说,我一再强调说:我没有时间,不想要跟被告回应105。他的所谓的法义,因为我觉得真的程度不够高;我要慢慢的解释,我要浪费很多的时间。106
陈镇宏律师:你又再次说程度不够高哟!107
昭慧:法官!
审判长:【所以常常不得已收到他的书信】
昭慧:对!
审判长:【然后常常通过赖伊容‥‥】
昭慧:不是常常,就这么一次。108其他的包括,我们办研p.54讨会也来骚扰。我们办研讨会,在中研院办研讨会,在外面就一直不断的发书109。那我们这次办研讨会,一票人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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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审判长听出释昭慧教授所答的内容有许多模糊地带,因此知道释昭慧教授又在答非所问,故有如此问话,因为释昭慧教授所提事实都与平实导师无关。
105释昭慧教授依旧回避审判长的问题,继续答非所问。
106释昭慧教授继续侮辱平实导师“他的程度太差”,但是在研讨会中平实导师的学生提出之任何一个基本佛法的讨论,释昭慧教授都无法正答,只能答非所问,只能以不相干之说法来搪塞。可见释昭慧教授乃是说不实语,涉及无根毁谤菩萨。并且在法庭上属于事相上的回答也无法正答,只能答非所问;像释昭慧教授这样不如理的程度却侮辱平实导师“他的程度太差”,这样颠倒事实的话,出自释昭慧教授之口已经习以为常了。
107释昭慧教授又再次对平实导师作人身攻击,辩护律师好意提醒释昭慧教授,在法庭上不要肆无忌惮的毁谤。
108释昭慧教授知道这个谎言下的事实乃是大家都知道的,因为怕被记录而成为当庭说谎的证据,终于不得不承认只有一次,而不是前面说的常常,但是她接著又转移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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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发书,你觉得这就是骚扰,是吗?110
昭慧:但是在研讨会中,一票人进来骚扰我们的会场,那这些骚扰行为‥‥
审判长:骚扰是指什么?是什么言语或是有什么粗暴的举动?或是说有做了什么?就是发书这样子吗?这样子你就认为很不能忍受,这样吗? 111
p.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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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释昭慧教授继续混淆视听,连中研院的研讨会外有人在发书都扯进来。再者,任何弘法人都可以在会外发放传单及佛法书籍,这种佛教界的惯例与平常事,也能诬称为骚扰。
110释昭慧教授想要混淆视听,而用“顾左右而言他”的乌贼战术答话,但还是被审判长抓包了,因此再一次的质疑她。
111审判长思虑敏锐,马上提出问题症结,再次询问释昭慧教授所指控的具体内容。因此,释昭慧教授没有办法再滥用烟雾弹来混淆视听的手段。关于2008年中在玄奘大学之印顺思想研讨会中,释昭慧教授处处违背学术精神,并对与会之正觉同修会会员极尽侮辱与扭曲之能事,之前平实导师为了留给她得度的因缘,故一再阻止会员评论释昭慧教授之错误法义,但是因为玄奘大学印顺思想研讨会中释昭慧教授种种低劣行为,以及弘誓电子报所述歪曲事实之撰文报导,导致平实导师已无理由再阻止会员们评论释昭慧教授之错误法义。但学员们所写文字仍属一贯的法义辨正而非诽谤或侮辱。请参考正觉电子报第49期第93页以及第50期第104页。
昭慧:而且长期不断的言论的攻击,那是因为我觉得‥‥112
陈镇宏律师:什么样的攻击?
审判长:什么样子的言击?113
告诉代理人:庭上!我想这个部分没有关系。114
昭慧:我想,今天著作权;如果我知道今天要来,我会‥‥115
陈镇宏律师:当然有关系!
审判长:你现在是说,116我想像说,你现在目前,你觉得说,你一直受到伤害,你觉得说这个原因是在,因为他们说这个问题、这个结到底是在哪里?你们双方都已经说之前的缘由,那如果说这个缘由是有所误会,并不是说你们要把之前发生的任何事情,就一定要把互相不高兴的一定要讲出来。117这缘由是不p.56是有误会?如果是有误会,是什么地方的举动上有误会?或是说,这是不是说明一下?大家把这误会解释清楚。把这些举动,或者只是一些行为,或者可能它只是论证,可能那你受到人格上或者学术上的一些侮辱;会不会是对看法,对事情看法的不一样而造成你们双方可能有一些事情认知上不同?118
那如果说,您们双方对这一点没有共识的话,那么我们就进行审理啊!因为这个案子,也花了蛮长了——在审理庭的时间。我想这个部分只是说,是不是可以把之前(如果可以的话)是不是有地方双方没有直接的面对面,没有面对面的把话讲清楚有什么,可能是书信或者透过别人转述,那是有什么地方大家有什么误会了,趁这个机会两位都到庭,就把事情可不可以把它说明清楚?大家都能够了解,是不是有什么误会。那如果说大家都没有共识,我想我就不用再说,假如之前大家有发生什么事情,不是在讨论此吧!119
昭慧:我想,法官!问题我以为我要原谅对方,我没有想到对方,所以我今天没有去准备,去复习说到底他骂我什么120,这个根本不是重点嘛!因为今天是著p.57作权法的诉讼。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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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释昭慧教授又回避审判长的问题,转移话题,又扯出“言论的攻击”的子虚乌有的荒谬说法。
113审判长听到释昭慧教授胡扯的说法,在辩护律师质疑之后,再次质问释昭慧教授所说之“言击”的内容为何?而释昭慧教授根本无法回答。
114释昭慧教授的律师发现释昭慧教授一再说谎的讲法漏洞百出,这样下去漏洞将愈来愈大、愈来愈多,因此想要终止释昭慧教授必须为自己的谎言,而不断地堆砌新的谎言来辩解的困境。因为,已经看出释昭慧教授转移话题的乌贼战是没有效的,并且被审判长提出更多的破绽询问,因此意图为释昭慧教授解危。
115释昭慧教授此时又再施展转移话题的手段。
116审判长拉回到原来的问题。
117释昭慧教授不断地作不实的指控,平实导师却极少提出辩解,所以审判长请释昭慧教授别再继续指控。
118审判长显然知道释昭慧教授故意将论证讲成骂人、人身攻击。
119审判长仍然苦口婆心地劝和。
120根本没有骂的事实存在,释昭慧教授却想要继续欺瞒审判长,所以这样说,只是怕审判长继续质问她“到底骂、骚扰的内容是什么”?并且这里释昭慧教授在欺骗自己,也欺骗大家说“我以为我要原谅对方”,这些欺骗之词在此呈现出来,大家就更能了解释昭慧教授的心性与本来面貌。
121释昭慧教授终于了解了:对平实导师作更多无根毁谤,对她其实是愈不利的;因为谎言漏洞愈来愈多,经自己的律师提醒,所以想要停止无根毁谤而回归案子本身了。
审判长:对啊!只是说你的这一点,我是觉得你好像一开始来,就表示这一点是你对本案一开始会提起诉讼的一个原因;好像这个部分到底有什么地方,你觉得说你受到什么样的一个伤害,或者你受到损失,你需要补偿,你和解的症点122,你们双方的点,能不能、是不是有什么地方是误会的?需要当面解开。如果是大家只是认知上没有共识的话,我想就不是‥‥
昭慧:因为我早知道今天提这个,我就会去找很多的资料证明。这没有什么意思。123 p.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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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审判长早就看清楚释昭慧教授的问题所在了,但仍然菩萨心肠地一心想要促成双方和解,真是令人敬佩。
123释昭慧教授发觉混淆视听的乌贼战无效,因此推说没有准备。若依常理来说,一个人经常被人家骂很久、很多年以后,而又那么在意的话,至少也可以随便就提出其中一两个例子,但是释昭慧教授却连一个都提不出来,却一直指控人家骂她,这样的扭曲行为也未免太粗糙与粗鲁,根本经不起有智者的检验。因此释昭慧教授说人家骂她,那都是虚妄的谎言,而事实上平实导师根本不曾骂过释昭慧教授,所以她才提不出任何一点的证据与例证来。并且本庭结束后直到下次开庭时,有很长时间可以准备资料,但她第二次到庭时仍不能提出平实导师骂她的证据,却仍继续指控骂了她,可见其居心。
审判长:这跟本案其实没关系啦!124
张泰昌律师:所以说就同钧院刚刚讲的,认知上有很大的问题。我去那边发书弘扬佛法,她说“骚扰”;既然开学术研讨会,人家参加,你叫人家发言的话(研讨会是不是人家不要发言?)发言就是被干扰、骚扰?所以说这是认知上一个重大的歧异的差别。125
审判长:那这样,就是双方没有共识,我想这个部分就可能,就不是说一些事情,一些事情可能在转达的时候,有人传话少了一句、多了一句,她可能把事情给弄拧了!可能也不是这个问题,可能是这一些事情的认知上是有差距的。是这样嘛!双方都表示过意见了。那检察官对本件是不是先请检察官这个陈述一下?是不是本件的证据、方法跟待证事实?p.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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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释昭慧教授以上所扯出的无根毁谤,确实与本案无关。这当中释昭慧教授一再无根毁谤的目的,只是想要引导审判长误认平实导师是一个不断对别人作人身攻击的恶人。但审判长明察秋毫而未上当,并且也点出释昭慧教授所扯出来无根毁谤的漏洞。释昭慧教授欲诬责平实导师,结果反而更让自己显得难堪。
125不仅是重大歧异,而且正觉同修会会员前去参加释昭慧教授所举办的学术研讨会,并没有事先让平实导师知道,只是因为玄奘大学公开邀请大众参与学术界论法,所以大家应邀报名参加,乃是大家自动前去参加,却发现这位藏身在学术界象牙塔中的释昭慧教授根本没有学术素养;详情请见正觉电子报第49期报导。
检察官:他有在起诉书上,将告诉人书信刊登在网路上,还有告诉人卢琼昭的指述‥‥,我们将告诉人写给其他人的书信,刊登在电子报。另外一个就是正觉电子报33、34期证明被告有刊载卢琼昭写给他人书信‥‥
审判长:所谓的告诉人的指述,是指?哪个部分指述?
检察官:就这些,这些‥‥
审判长:是说她在哪里的指述?是告诉状?因为她到庭时候126没有,没有什么啊‥‥。
检察官:告诉状‥‥127
告诉代理人:有到庭过一次,但没有问128。
审判长:“有到庭,但没有问到事实的部分”,是她的“指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