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印顺之《佛法概论》〈自序〉文中之谬误(下)之二
正源居士
《中论》〈观四谛品〉第24依世俗谛现象界诸法的“空无定性”而说“空义”,并说现象界诸法“空义”依因藉缘生灭不息的当下,有恒不生灭且具足真实自性的根本因──第一义谛之“我──如来”空性存在,如是即空即有的中道义。由本品 龙树菩萨最后的偈诵,亦可证实之。偈文曰:
是故经中说若见因缘法则为能见“佛”见苦集灭道
就是回归《大方等大集经》卷17经文:
若见因缘,则见法;若见法者,则见“如来”。1
亦如《佛地经论》卷5论文:
若见缘起,即见法性;若见法性,即见“诸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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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BETA,T13,no.397,p.116,b29-c6)
2(CBETA,T26,no.1530,p.314,a15-23)
盖“如果确实观察因缘所生一切法是如何和合众缘而生起的,就能了知因缘所生法缘生缘灭的背后必有一个为诸法缘起所依的‘真实法性’存在;而如果直接亲见了这因缘法生灭所依的‘真实法性’p110,也就见到十方三世一切诸佛成佛所依的真法身──如来。”依于这第一义谛之“我──如来”空性为因,藉缘而有世俗谛“空义”的现象界诸法生灭不息,声闻行人才能有见苦、断集、证灭、修道这“四圣谛”解脱道法可修;且阿罗汉依之证入无余涅槃,才不会成为断灭。否则,初果至三果人未于此世实证第四果,将无法转入未来世成就第四果,所修净法将不复存在而唐捐其功,或成为机遇率而不一定会报在未来世的自己身上。如前所举例,印顺著作中虽一再引用《中论》“以有空义故,一切法得成”偈文,但他的意思却是“凡是有的,起初必是没有的,所以能从众缘和合而现起为有;有了,终究也必归于无。”就是“无中才能生有,有了终究还是无”的断灭空,根本违背了龙树菩萨所示能生万法的空性真实意旨。
至此,吾人已可完全了知印顺所称“缘起有”的旨趣所在,就是意识想像施设的“假名有”,就是“空无”,就是断灭;然后将此断灭本质的空无,建立为万法的根本,是自相矛盾而无法成立的谬见。则他以“从一切缘起有中悟解得来”,“从性空门入:解一切法无自性,如幻、如化;无常如幻,苦亦如幻”的现象界无常故空的空慧,移植为大乘菩萨实相般若“无所得”而“毕竟空”的真实如来的内涵,这样移花接木后的“无所得”空慧,当然也就同样跳不出意识妄想的“假名”了!以下再举印顺他自己的文字为证:
菩萨住无所得,以无所得为方便等,是不著有所得而又不著于无所得的。这样,有所得(二)与无所得(无二),无二无别,平等平等,这才是佛说无所得(无二)的意趣所在p111。当然,称之为无所得,终归是不离假名的方便。3
依照我们前面的举证,印顺这里所谓:“不著有所得而又不著于无所得的”“菩萨住无所得,以无所得为方便等”,当然仍然离不开意识思惟的所知与所见。但如是不离戏论妄想之“假名的方便”,如何令菩萨得以特胜于声闻行人,独能履践三阿僧祇劫四摄六度的慈悲愿行?从本文第二部分〈大悲为上首〉的详细论述中,已能确知必定是不可能的!印顺纵能如是自我陶醉,骗了自己【外不拘于物,内不蔽于我,以无所得为方便,乃能忘我以为众,行六度大行,以成就有情,严净国土】4,但骗得了别人吗?又如何能“成就有情”,令彼有情众皆“于佛法厚植善根,生正见,成正行”5?诚如印顺所说:《大般若波罗蜜多经》的“以无所得为方便”,就是《小品般若波罗蜜经》的“以般若波罗蜜为方便”,而【信解不离般若波罗蜜,是不退转为二乘的根本方便】6。但如上已确认印顺是完全假名断灭空的“无所得为方便”,则《小品般若波罗蜜经》卷5中【为般若波罗蜜方便所护故,当知是菩萨不中道退转,能至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7的至教,又将何以确保?欲令菩萨深心之中不惊、不恐、不怖地发心三阿僧祇劫修学佛菩提道,确属难能!这在二千五百余年前 释迦佛住世说法时已然p112,而针对此点,大慈大悲的 释迦世尊对圣弟子们当然会有所教示。《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卷42,就记载了一段佛对须菩提尊者的开示:
佛告善现:“新发趣大乘菩萨摩诃萨修行般若波罗蜜多时,若无方便善巧,不为善友之所摄受,闻说如是甚深般若波罗蜜多,其心有惊、有恐、有怖!”尔时,善现白言:“世尊!何等菩萨摩诃萨修行般若波罗蜜多时,有方便善巧故,闻说如是甚深般若波罗蜜多,其心不惊、不恐、不怖?”佛告善现:“若菩萨摩诃萨修行般若波罗蜜多时,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常无常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常无常相不可得;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乐苦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乐苦相不可得;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我无我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我无我相不可得;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净不净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净不净相不可得;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空不空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空不空相不可得;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无相有相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无相有相相不可得;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无愿有愿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无愿有愿相不可得;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寂静不寂静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寂静不寂静相不可得;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远离不远离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远离不远离相不可得。善现!如是菩萨摩诃萨修行般若波罗蜜多时,有方便善巧故,闻说如是甚深般若波罗蜜多,p113其心不惊、不恐、不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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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顺,《空之探究》六版,正闻出版社(新竹)1992,页196。
4印顺,《印度之佛教》三版,正闻出版社(新竹)1992,页190。
5印顺,《印度之佛教》三版,正闻出版社(新竹)1992,页190。
6印顺,《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七版,正闻出版社(新竹)1994,页654。
7(CBETA,T08,no.227,p.560,c27-29)
8(CBETA,T05,no.220,p.235,b11-p.236,b20)
因为【是般若波罗蜜,菩萨成佛时转名一切种智。】9又【诸菩萨从初发心求一切种智,于其中间知诸法实相慧是般若波罗蜜。】10因此,菩萨发心三阿僧祇劫成就佛道,就得“修行般若波罗蜜多”。可是这由亲证诸法实相而发起的般若实相智慧,甚深极甚深,绝非声闻解脱道所知的蕴等一切法缘生故空而已。初发心菩萨“若无方便善巧”,又不能值遇,或值遇而不为善知识所摄受,听闻说有如是甚深的般若实相智慧到彼岸的胜妙法,心中一定又惊慌、又恐惧、又怖畏! 佛是世间解、无上士、天人师,当然就是善知识,为了消除发心修学佛道的新学菩萨心中的这些忧虑,乃对须菩提等人作了如上开示。 佛教授的方法虽离不开观行色受想行识五阴“常无常、苦乐、我无我、净不净、空不空、无相有相、无愿有愿、寂静不寂静、远离不远离”等法都无所得,但都须“以应一切智智心”为前提,也就是要如本文第一部分〈一切智智相应作意〉中所论述,与胜义自性的实相心─如来藏─相应而出生了智慧的觉知心(应一切智智心),作为三阿僧祇劫修道的前提。因为这样与一切智智相应之后,虽众生一世又一世的五阴都是缘生缘灭其性本空,但还是可现前观察到众生各个本有且永远不灭的本住法、常住法──如来藏,而成为应一切智智心。则修行般若波罗蜜多的菩萨今生五阴坏灭了,他修行般若波罗蜜多的一切功德皆由如来藏执藏p114,分毫无漏地带到来生,功不唐捐,直到成佛,那当然就能“其心不惊、不恐、不怖”!才能不中途退转为二乘,急求无余涅槃解脱。而这“以应一切智智心”为前提的观行,正是佛自受用,也是教导弟子的“方便善巧”!若依印顺误会的声闻解脱道所说现象界缘生性空的法义,建立为非断灭空,即不可能使今生所学解脱智带到未来世成为不断灭的智慧,即无可能成就佛道;因为蕴等现象界法中并无一法可以去至来世继续存在,十八界中唯一能去到后世的意根,却又是印顺等六识论者所否定的;而意根的了别慧极低劣,又不能持种,当然也不能执持此世所学无漏法种去至未来世继续菩萨道的修行。如上举证印顺所说,既违于佛说“应一切智智心”贯通三世的真实义,也必然会对三阿僧祇劫的菩萨难行道产生恐惧。由此证明,印顺立论自始已偏,不仅成为《楞伽经》中所说的“自始非分”,更是全盘错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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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智度论》卷43(CBETA,T25,no.1509,p.371,a4-5)
10《大智度论》卷18(CBETA,T25,no.1509,p.190,a16-18)
菩萨道根本不能从印顺所误会的现象界缘生性空入,而必须“以应一切智智心”,就是从人无我、法无我的二无我门入,去现观蕴等现象界诸法,是如何依于如来藏而生起与落灭,亦即必须先求彻见有因有缘如实义的“缘起”,而不是印顺所误会的“缘生缘灭”──无因唯缘论的错误“缘起”,进而发起教导救护一切众生同证实相,度脱生死的悲愿。像这样彻见缘起─彻见诸法从实相法界本住法中藉缘生起─的菩萨,对于现象界蕴等诸法的虚幻不实已透彻深观,当然不可能“厌心薄”;除此之外菩萨既然也已经现见诸法都是从实相法界藉众缘而生起(这才是如实的缘起法),当然也就不再如同声闻一般厌恶三界有情诸蕴等法,反而已经能够藉由大悲心的发起而从“厌心重”发展出“悲心重”p115,愿意世世不离人间利乐有情以速成佛道。迥异于声闻罗汉不能彻见缘起,只能相信佛说诸法皆从本识中藉缘而起,但却又不能实证──不能现观蕴等诸法如何从本识如来藏中藉缘生起,自然也就无法发起实相智慧而不能对愚痴有情发起悲心摄护救度,于是“厌心重”而一心求灭、欲入涅槃;如上所言,契于理、教,方是正说。反观印顺,却只是凭意识思惟想像诸缘生法“假名有”即以为“空”性,根本连我见都无法断除,仍属凡夫而未断除异生性,绝对不可能“厌心重”,所以才会乐于名闻而接受别人册封他为荣誉博士,也接受别人不实地尊崇他为现代佛陀11,这绝对不是“厌心重”者会有的心行;他既然连“厌心重”的心境都无,又未曾亲见蕴等诸法从何法中藉何缘生起,根本就是尚未彻见缘起法的凡夫,怎么可能会因此而发起大悲愿怜悯有情的无知,而愿意留惑润生以致成为“厌心薄”呢?竟然还写出那些错误法义来误导当代佛教界!如同三岁小儿尚且不知算术四则运算,就自称懂得微积分一般的可笑。况“厌心薄”与“空见生”及大悲愿的发起,对未断我见的凡夫印顺,乃至对已断我执而未能彻见万法从何法中藉缘而起的声闻罗汉而言,根本相互冲突。盖“厌心薄”就表示于现象界蕴等诸法还有欣乐之贪,必定是未能彻见蕴等诸法空相所致,则是未见空相者;如是未见蕴等诸法空相,而犹有贪著之人,如何发起宁舍身命财救护众生的大悲愿?至于彻见蕴等诸法空相的大乘通教菩萨,都是“厌心重”者;乃至进而彻见缘起,现观诸法之所由生的大乘别教菩萨,虽然“厌心更重”,却又因为悲怜众生无智不知实相而发起大悲心p116,所以愿意强留最后一分思惑以润未来世生,世世住于人间利乐有情,仍然不是“厌心薄”,而是由于大悲愿所致。由此,亦证印顺说菩萨【厌心薄而空见生,乃能动无缘之悲,发菩提之愿】12云云,既不如理,且是矛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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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印顺生前同意或默许将他的传记副书名命名为“看见佛陀在人间”。
12印顺,《印度之佛教》三版,正闻出版社(新竹)1992,页1902。
其实在《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卷41中, 佛就曾藉著舍利弗尊者提问:“所谓无所得,究竟是那些法不可得,而说为无所得?”,对“以无所得为方便”中所谓的“无所得”,有详细解说:
舍利子言:“无所得者,为何等法不可得耶?”佛言:“我不可得,毕竟净故。有情、命者、生者、养者、士夫、数取趣、意生、儒童、作者、使作者、起者、使起者、受者、使受者、知者、见者不可得,毕竟净故。色不可得,毕竟净故。受、想、行、识不可得,毕竟净故。眼处不可得,毕竟净故。耳、鼻、舌、身、意处不可得,毕竟净故。色处不可得,毕竟净故。声、香、味、触、法处不可得,毕竟净故。眼界、色界、眼识界、及眼触、眼触为缘所生诸受不可得,毕竟净故。耳界、声界、耳识界、及耳触、耳触为缘所生诸受不可得,毕竟净故。鼻界、香界、鼻识界、及鼻触、鼻触为缘所生诸受不可得,毕竟净故。舌界、味界、舌识界、及舌触、舌触为缘所生诸受不可得,毕竟净故。身界、触界、身识界、及身触、身触为缘所生诸受不可得,毕竟净故。p117意界、法界、意识界、及意触、意触为缘所生诸受不可得,毕竟净故。地界不可得,毕竟净故。水、火、风、空、识界不可得,毕竟净故。欲界不可得,毕竟净故。色、无色界不可得,毕竟净故。苦圣谛不可得,毕竟净故。集、灭、道圣谛不可得,毕竟净故。无明不可得,毕竟净故。行、识、名色、六处、触、受、爱、取、有、生老死愁叹苦忧恼不可得,毕竟净故。四静虑不可得,毕竟净故。四无量、四无色定不可得,毕竟净故。四念住不可得,毕竟净故。四正断、四神足、五根、五力、七等觉支、八圣道支不可得,毕竟净故。布施波罗蜜多不可得,毕竟净故。净戒、安忍、精进、静虑、般若波罗蜜多不可得,毕竟净故。五眼不可得,毕竟净故。六神通不可得,毕竟净故。佛十力不可得,毕竟净故。四无所畏、四无碍解、大慈、大悲、大喜、大舍、十八佛不共法、一切智、道相智、一切相智不可得,毕竟净故。预流不可得,毕竟净故。一来、不还、阿罗汉不可得,毕竟净故。独觉不可得,毕竟净故。菩萨不可得,毕竟净故。如来不可得,毕竟净故。”舍利子言:“世尊!所说毕竟净者,是何等义?”佛言:“诸法不出不生、不没不尽、无染无净、无得无为,如是名为毕竟净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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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CBETA,T05,no.220,p.231,a24-c3)
于此经中,佛为舍利弗解说:“所谓‘无所得’,就是因为毕竟空寂清净的缘故,所以于中求我不可得,求有情、命者……知者、见者皆不可得,求五阴十八界及六识触与所生受不可得p118,求六大三界不可得,求所修所证的四圣谛、十二缘生法、四禅八定、四无量心、四念住、三十七道品及六度、五眼、六神通不可得,求佛的十力、四无所畏、四无碍解、大慈、大悲、大喜、大舍、十八不共法、一切智、道相智、一切相智不可得,求声闻四果、缘觉辟支佛果不可得,乃至求菩萨及与如来,皆不可得。以是故说‘无所得’。”乍听佛此段开示,似乎什么都不可得,岂不是同于印顺所说的空无断灭?因此,舍利弗仍有疑惑:“世尊啊!那您所说毕竟空寂清净的‘无所得’,真实义理究竟为何?”佛乃再做说明:“我所说毕竟空寂清净的‘无所得’,祂是从来不出生,也永远不没灭,无边际、无尽期;而且祂恒不于三界现身影,根本不会有依于三界五阴十八界法而有的染污、清净可言,也不会有依于三界五阴十八界修行造作的有得、无得、有为、无为可说。以是故说祂是毕竟空寂清净的‘无所得’。”可见这“无所得”系指于三界中求祂一切有无,皆不可得,故说为“无所得”。但祂本身却有恒不生灭、恒不变异,无形无相、无有边际、无有尽期的自体性存在。反观印顺所说的无所得空,却是有出、有生以后有没、有灭的断灭空而无所得;佛所说的无所得空,是迥无众生我性的本住法,是从来不生不灭而永无所得的空性,依于这个本住法的自住境界来看待一切法时,全都无所得,实与印顺所说有生之后终归灭没的无所得空─断灭空─迥然大异,印顺所说无常而灭没后的空,不是佛所说的不生不灭法故,是有生之后归灭的空无故。(待续)p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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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昭慧在法庭
从“释昭慧教授对平实导师不当提告”到“无条件撤告”
之诉讼事件纪实
—这是释昭慧第四次滥告佛教界人士
(连载一) 本刊编译组记者撰
2008年底,正值全世界经济危机最严重的时候,各国人民、政府唯恐又再次进入经济大萧条的状况,世界各国有智之士为图救护,发起节约能源、避免浪费的呼吁,大家共体时艰而改善之,希望能够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更大的帮助。在大环境这样艰辛的处境下,正觉电子报编译组的记者,有机会亲至士林地方法院(以下称士林地院)刑事法庭的公开审理现场,目睹两场释昭慧教授对 平实导师不当告诉案件的开庭过程1;由于记者全程参与而能亲自听闻、眼见整个法院公开审理的过程。虽然最后整个不当兴讼事件,由释昭慧教授于即将进入辩论阶段时,临时以“无条件撤回告诉”收场2。但是记者发觉社会上就是有这一些人,为图自己不合理的私欲而动辄兴讼,p120无谓地增加公务人员的工作量,浪费国家资源以及纳税人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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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共有四场公开审理庭,因为最后两场,告诉人卢琼昭(昭慧教授)有出庭作证,故此纪实报导主要以这两场的内容为主,之前的内容将以节录重点的方式来呈现,后两场乃是法庭录音光碟全程整理文字报导。
2详细内容于后文中述明。
记者心中除了对这个时节的人民,处于共业之辛酸面有所感伤之外,亦想到两千五、六百年前,佛陀看到末法时期佛教僧众中的情形3,因而贵为人天至尊的佛陀,亦为末法苦难众生流下两行悲泪。身为佛弟子的我们,怎能让这些狮子身中虫戕害佛教呢!又因为此案件光碟乃公开审理庭的内容,故我们为了护持正法,不得不整理出来呈现真相,以此公开资料的呈现说明,以正视听;祈能让更多有智之人,能够不著于表象包装,不再被刻意包装后的外表所覆障,期令正法得以继续顺利弘扬而久住人间。
且法院公开审理庭之开庭内容乃是可公开的,我们透过这样的流程内涵详实展现,希望能够唤醒一些理智而不迷信的佛弟子,切勿盲目护持这些身穿僧衣而本质是坏法者──唯有不破坏正法的僧宝才是值得护持的。实因许多佛教善信人士,本欲护持佛法之善心,却追随部分穿著僧衣的恶知识,枉造毁坏正法之共业。为让大家不再被僧衣表相崇拜所惑,而被那些身披僧伽黎的佛门外道所欺瞒,故将此末法时期少数法师的乱象据实报导出来,是为此一系列报导之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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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莲华面经》卷上:【佛言:“如是,如是。阿难!未来之世当有如是诸恶比丘(案:含比丘尼)出现于世,虽披法服剃除须发破我佛法。”】(CBETA,T12,no.386,p.1073,a13-15)
回溯整个不当兴讼事件的源头,乃是释昭慧教授针对正觉电子报33期、34期〈关于昭慧法师〉(二之一、二之二)文章中,p121举出其不如实语的证据4,不能安忍她自己不如实的言语行为被举发揭穿,故向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以下简称北检)提起公然侮辱、妨害名誉及违反著作权法之告诉。释昭慧教授并将与此案无关的佛教正觉同修会前理事长释悟圆老和尚,一并列为共同被告,企图累积于诉讼过程中讨论和解时之讨价还价本钱;惟电子报之刊登实与释悟圆老和尚全然无关,北检开庭时亦曾数度询问其告诉代理人是否应该撤回对释悟圆老和尚提告,但其告诉代理人秉于释昭慧教授的意旨而不撤告,后来并且更对老和尚追加诉状坚持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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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详细内容请参阅正觉电子报33期、34期中〈关于昭慧法师〉(二之一、二之二)。网址:http://www.a202.idv.tw/a202-big5/Book5001-Dw/Book5001.htm
然而释昭慧教授此番投告于北检,其用意为何?亦不免令人怀疑;因为本案件之被告(平实导师)住址及正觉电子报发刊地址(佛教正觉同修会)皆非属于北检及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称台北地院)管辖区域,平实导师亦曾委请律师请求依法移转至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以下称士检)管辖,但未获北检同意。
北检侦查后认为释悟圆老和尚与本案完全无涉,故予以不起诉处分;关于 平实导师,北检则认为有关评论释昭慧说谎行为等情事,乃属可受公评之事,故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誉罪均不成立而未予受理,实已间接证明释昭慧的告诉为无理滥告;但对全文刊登释昭慧信件之事,未依事实审查即认为有违反著作权法之嫌疑,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诉。台北地院受理后,承审法官于2008年5月20日判决谕知:“本件管辖错误,p122移送于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院旋于2008年7月8日寄送传票通知 平实导师于2008年9月4日到庭。
然于北检侦查期间,释昭慧委任之律师主动谈论和解的问题,因此 平实导师曾提出和解条件回应之;和解条件主要还是想要救度释昭慧教授,希望释昭慧教授能够藉和解的机会忏悔谤法、谤贤圣的罪业,并愿意帮助释昭慧教授成就证法的因缘─真断三缚结及悟入大乘般若─证初果及开悟明心实证如来藏。此乃基于救度释昭慧教授及其座下比丘尼与信徒为考量,不从世间法利害得失考量。 平实导师在北检侦查过程中,为回应释昭慧之委任律师所提和解之要求,乃提出和解条件,内容如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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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后于士林地院审理过程中,为回应释昭慧只求获得面子而不求证法利益的要求,重新提出不同的和解条件中,已不再要求释昭慧前来正觉同修会学法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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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条件:
一、请昭慧法师于半年内投入正觉同修会中求证如来藏。
二、正觉同修会愿意帮助昭慧法师建立证悟如来藏所需之知见、亲证如来藏,现观真如法性、涅槃
本际、发起实相般若智慧,乃至修证道种智。
三、正觉同修会仍如以往,继续制止会员对昭慧法师书籍拟作之法义辨正文章连载、书籍印行。自
和解日起,正觉同修会p123、正智出版社出版之电子报、书籍、文件中,都不再将昭慧法师与
印顺邪见等同评论。但昭慧法师若未依约定于半年内投入正法中求悟,或中止如来藏正法之修
学及求证者,不在此限。
四、正觉同修会愿刊登昭慧法师悟后所缮之见道报告,向天下人公告周知:昭慧法师从彼时起,已
经位登大乘菩萨僧数中,成为大乘贤圣菩萨僧,令天下学人皆尊重之,灭除其以前诽谤世尊如
来藏胜法之恶名,亦灭除其声闻僧之名。
五、昭慧法师投入正觉同修会正法求悟时,必须配合忏悔谤法之事,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1.面对
百人以上,2.面对千人,公开忏悔以前毁谤如来藏胜法、毁谤大乘贤圣之大罪;3.由本会召集
亲教师四人,摒绝一切人,迳于佛前发露忏悔,永不复作谤法、谤贤圣之大恶业(四人亦符合
公开对众忏悔之佛规),并为其保密。
以上忏悔之方式由昭慧法师选择其一,正觉同修会愿配合执行之。但未来悟后缮写见道报告时
,应于报告中公开忏悔,藉此无遮无覆之公开忏悔行为,发起佛门四众对昭慧法师之大恭敬,
以利日后弘扬大法,并昭大信于佛教界(谤如来藏胜法是谤菩萨藏大恶业,属一阐提人,罪在
无间地狱;谤大乘证悟贤圣,罪在地狱。以昭慧法师根本、方便、成已三罪都已具足故,若不
如法忏悔,未来无量世果报难可思议,应尽速灭除之)。
六、昭慧法师未来证悟后改弘如来藏胜法时,p124或弘誓学院改为教授如来藏妙义时之所需,若提
出邀请,本会愿配合指派教师协助其改弘如来藏胜法,共同成就护持正法之伟大胜妙功德。
七、其他有关弘扬世尊三乘菩提之互助事项,皆可讨论。6
佛教正觉同修会 萧平实
日期: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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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此一条件之内容,由委任律师于北检侦查庭中当庭说明:愿每年援助释昭慧教授之佛学院新台币五百万元,共同弘扬如来藏妙义。此一合作事项并已预先在正觉同修会亲教师会议中议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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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和解条件由律师寄至释昭慧教授律师处,在北检侦查过程中,总共被其律师三度当面拒绝,因此案件在北检继续侦查下去。及至北检起诉而经台北地院判决应移转管辖,嗣后即移转士林地院进行审理程序。 平实导师于2008年9月4日第一次开庭7中即说明:“刊登信函之内容只是要澄清事实,以免告诉人(释昭慧教授)继续为不实之陈述,而造妄语之恶业,亦免信众遭其误导而同造恶业。我(平实导师)认为刊登属合理使用,并无侵害著作权之意图。”等语。且平实导师之辩护律师亦提出释昭慧教授所指述之书信内容,仅为一般书信往来、礼貌性、社交性问候或应答之词句,非属著作权法所保护之语文著作;又正觉电子报所载引用释昭慧教授书信之目的,并非引之为自己之见解,只作为证明事实之用,故不违背著作权法p125,此由引述时均载明信件之抬头(收件人)、___________落款(寄件人)可稽;再以刊登、报导系争书信之正觉电子报,系免费赠阅,显非为商业目的,而系为澄清事实及佛法讨论等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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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士林地院本案共开庭四次,此为第一次开庭,属于准备程序。
辩护律师并当庭请求法庭调查证据,传唤告诉人卢琼昭女士(释昭慧教授)到庭作证,请她说明其信件之创作内涵是否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之著作?并提出释昭慧教授之提告,是否已逾告诉期间之疑义?以及向法庭审判长说明正觉电子报于全文刊登释昭慧教授之书信前,曾透过中间人(赖伊容、陈奕澄)向告诉人卢琼昭(释昭慧教授)转达被告(平实导师)希望告诉人卢琼昭前来私下道歉,并再度宽限期日;但都被拒绝,故全文刊登证明释昭慧言语不实,藉全文刊登而避免释昭慧狡辩本报所刊登她的书信为断章取义,藉以澄清事实之联系情形及经过。
又北检起诉书中指称被告 平实导师有犯罪之自白,引为起诉之证据,亦与事实不符;因为平实导师既未违犯著作权法,亦不曾作过犯罪之自白,北检起诉书中亦未检附被告之自白书,故辩护律师亦针对北检此部分不实起诉之根据提出异议,请求士林地院详予调查审理,以厘清事实真相。
2008年10月2日第二次开庭,因正值本会两个梯次禅三期间8,因此平实导师向士林地院请假,且释昭慧教授(卢琼昭)亦未出庭。根据当日笔录所载,审判长有问释昭慧教授的告诉代理人(律师):“与被告(平实导师)方面进行和解的情形?”而释昭慧教授的告诉代理人答以:“详如之前提出补充理由状所载p126,但在提出告诉理由状之后,辩护人陈律师又来电表示和解方案略有修正,请告诉代理人转达告诉人关于修正后的条件,但告诉人无法接受,因为和解条件中有部分系要求告诉人必须向被告表示歉意,告诉人无法接受9。告诉人所要求的只是中性的道歉及移除被告刊登于网路之文件。”辩护人陈镇宏律师起称:“被告对于告诉人以诉讼方式解决本件的争端,且对于被告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感到不满意。整个和解过程,辩护人一直希望双方会面谈和解,双方其实从侦查到现在都没有碰到面,如有必要,请钧院传讯双方到庭。”而对于卢琼昭(释昭慧教授)所提著作权法的原创性有质疑,并且本案检察官误以为告诉人释昭慧曾于侦讯中当庭提出口头指控,故北检的起诉书中指称证据资料列有告诉人之指述,但是辩护律师及法官都发现侦查卷中告诉人并没有任何指述内容,北检竟然也可受理及起诉,故辩护人张泰昌律师请求:“对于证据能力、告诉期间、原创性都有意见,希望传讯告诉人到庭,也有助于双方和解之进行。”因此审判长裁示“谕知本件改定97(2008)年11月6日下午2时10分进行审理,请辩护人通知被告到庭、请告诉代理人通知告诉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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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每年四月、十月禅三,各办二个梯次。
9平实导师早于2007/7/10已有提出和解条件,还是想要帮助释昭慧教授能够发露忏悔过去谤法、谤贤圣之恶业,并愿意帮助她建立证悟如来藏所需之知见、亲证如来藏,然释昭慧教授却不接受。故依释昭慧要求,改提新的和解条件,不要求释昭慧忏悔谤法重罪、改学大乘法、求证如来藏等,只要求针对释昭慧言语不实及不当提告之事,向平实导师道歉。
2008年11月6日士林地院第三次开庭,此次开庭,p127告诉人卢琼昭女士(释昭慧教授)有到庭,并且自述了很多不实内容,因此我们将以当天开庭的录音光碟誊录文字而作报导,即能详尽了知当天释昭慧教授的心行与口行;如此完整呈现她的言行与心行不一之处,由佛教界全体信众了解她的行为作风与所说内涵之真伪。对于她的证词不实之处,我们将于适当位置以注脚方式如实分析呈现,或以10号字体用括号说明。
以下是北检对平实导师的起诉书,以及台北地院判决移转管辖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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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起诉书
96年度侦字第2XXX3号
被告萧○○男○○岁(民国○○年○○月○○日生)
住台北市○○区○○路○○○○○○○号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号
选任辩护人陈秀卿律师、陈镇宏律师
上列被告因违反著作权法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为应提起公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分叙如下:
犯罪事实
一、萧○○(法号萧平实)系台北市佛教正觉同修会导师,负责编辑正觉电子报。未经卢琼昭(法号释昭慧)同意,授意该报不详身分撰稿人于民国95年7月10日、8月10日出版之该会33期、34期正觉电子报“关于昭慧法师二之一、二之二”文中重制卢琼昭(法号释昭慧)86年11月3日、12月17日、12月26日寄给萧○○之书信全文及89年7月13日寄给詹达霖之书信全文,撰文中指摘卢琼昭系颠倒事实而误导别人、一再的对别人打诳语等语,供人阅览,并以纸本少量印制给信众。足生损害于卢琼昭。
二、案经卢琼昭告诉侦办。
证据并所犯法条
一、证据清单
1.被告萧○○自白10
待证全部犯罪事实。
2.卢琼昭之指诉11
未同意被告在电子报全文刊登其著作之事实
3.正觉电子报33期、34期纸本
待证被告全文刊登卢琼昭有著作权之书信之事实
二、核被告所为,犯著作权法第91条第1项罪嫌。告诉意旨认被告尚涉刑法第309条、310条罪嫌。惟事属可受公评事项发表之个人看法,应不构成妨害名誉罪名。但依告诉意旨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依刑法第55条规定为裁判上一罪,不另为不起诉处分,并予叙明。
三、依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项提起公诉。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
97年4月13日
检察官 苏维达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97年4月25日
书记官林○○12
附录本案所犯法条全文
著作权法第91条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75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2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重制于光碟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上5百万元以下罚金。
著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著作权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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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按:实际上平实导师没有自白,详情请看后续士林地方法院开庭内容。
11编按:实际上并没有卢琼昭之指诉证据。
12书记官的签名潦草,看不清楚名号。p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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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7年度易字第1XX4号
公诉人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告萧○○男○○岁(民国○○年○○月○○日生)
身分证统一编号:○○○○○○○○○○号
住台北市○○区○○路○○○○○○○号
上列被告因违反著作权法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96年度侦字第2XXX3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文
本件管辖错误,移送于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萧○○(法号萧平实)系台北市佛教正觉同修会导师,负责编辑正觉电子报
。未经告诉人卢琼昭(法号释昭慧)同意,授意该报不详身分撰稿人于民国95年7月10日、8
月10日出版之该会33期、34期正觉电子报“关于昭慧法师二之一、二之二”文中重制告诉人(法
号释昭慧)86年11月3日、12月17日、12月26日寄给被告之书信全文及89年7月13日寄给
詹达霖之书信全文,撰文中指摘告诉人系颠倒事实而误导别人、一再的对别人打诳语等语,供人
阅览,并以纸本少量印制给信众。足生损害于告诉人,因认被告涉有违反著作权法第91条第1
项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又无管辖权之案件,应谕知管辖错误
之判决,并同时谕知移送于管辖法院;且管辖错误之判决,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刑事诉讼法第
5条第1项、第304条、第307条分别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系以起诉时
为标准,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号著有判例可资参照。
三、经查,被告萧○○之户籍系设于台北市○○区○○路○○○○○○号,有个人基本资料查询结果
1纸可参,非属本院辖区。又检察官起诉书指被告系台北市佛教正觉同修会导师而在其所负责编
辑之正觉电子报重制告诉人所书写之信件内容,而依台北市佛教正觉同修会向台北市政府社会局
所登记之地址为台北市大同区承德路3段277号9楼,亦有台北市政府社会局网站查询人民团体
登记资料在卷可稽,是本件犯罪地亦非本院辖区。综上所述,本件犯罪地及被告之住所于起诉时
均非在本地之管辖区域内,本院自无管辖权。揆诸上开说明,公诉人误向本院提起公诉,自有未
合,爰不经言词辩论,迳为谕知管辖错误之判决,并移送于有管辖权之士林地方法院。
四、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307条,判决如主文。
97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
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应抄附缮本)。
书记官张龄之
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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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发展,请详下一期开始的连载内容。
特别声明:于万分之一的可能情况下,若释昭慧已前来私下道歉者,本刊即随之中止此项连载报导,读者无权要求继续连载。p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