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1)中阴身中的小五通是指哪小五通?请慈悲详细开示。
(2)第19期电子报的〈般若信箱〉中“问三”的解答中说:“未来世父母和合时有光明出现”,请问,此光明于何时出现?是父母交合时即出现?还是父母出现时出现?还是精子进入卵子时才出现?还是其它时才出现?
(3)中阴身投胎可以不受空间的限制,即可以从极遥远的某个星球,于一刹那间来到地球投胎,是这样的吗?
答:(1)所谓的小五通,是指漏尽通以外的五种神通,包括天眼通、天耳通、他心通、神足通、宿命通。中阴身有这五种神通,但是这五种神通,都是有限制的,主要的作用是让祂能够顺利的投生到下一世的色身(受精卵等)中,比不上修习禅定者所发起的五通,所以称之为小五通。这是有情众生在中阴身时的异熟果报,不是修来的。
(2)来世父母和合时的光明,是与父母平时的光明有所不同;这时会引生与他们有缘的中阴身有情看见光明,就直接来到现场,因为心中生起颠倒想,以为自己正在与父(或与母)和合,所以被当时境界所拘束而渐近产门、终于入胎。入胎后意识觉知心永灭而不再现前,来世是另一个全新的意识觉知心。这个光明是在交合之时即已开始显现,才可能会有中阴有情可以在父母和合时生起颠倒想的境界现前。
(3)经中没有明说有情可以自己往生到极遥远的星球投胎,但是阿含经典中有说到:假使此世界坏了,所有众生都将往生到他方世界,继续享受福报或继续在地狱中受苦。看来是可以往生到极遥远的星球去受生的。但是十万亿佛土之外的极乐世界,可能就太遥远而无法自己到达了。因为,往生到最近的另一个星云漩系,就已经是人类科技所无法想象的了,所以众生死后因为业力及往世因缘而生到别的星球,依阿含部的经典所说,是可能的;但是想要自己生到极乐,大约是不可能的,还是得靠 佛的加持与接引。
问二、(1)比如说有一人生前是精神病患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语言。此人死后在中阴身时,其精神病能否自然痊愈?此人在中阴身时能否正常投胎?
(2)人在正死位时,如来藏逐渐向中阴身转移。而中阴身投胎进入受精卵时,其如来藏的转移,是否也是逐渐转移的?还是一刹那即完成了转移?
(3)有天眼的人,能否看到死亡者中阴身渐渐生起的过程,及中阴身投胎的过程?
答:(1)所有的精神病患,在中阴阶段时都没有病可说的;因为他们已经离开这个有障碍的五色根了,在中阴阶段是依其因缘果报现前时的中阴身五色根而运行意识觉知心的;这时不一定再重新受生为人,要看他在世时所造的业是纯无记业、或是有记业而定;如果是有记业,又得看他的业是善业或是恶业?在中阴阶段,如来藏执行因果律时,从来不会考虑精神状态有没有问题,都会直接受报的。所有精神病的问题,从如来藏的立场来说,是不存在的。至于正常投胎,那就要看是如何解释正常的投胎。意识的精神状态适合痴痴呆呆的生活,就去投胎作愚痴类的有情,从如来藏来说,那也是正常的投胎,所以中阴阶段的投胎,没有所谓的正常或不正常可说,都由各人自造的善、恶、无记业的多寡,以及解脱智、实相智来决定的。
(2)如来藏在接触到卵子时就会迅速的进入其中,意识心当时就完全消灭无余了;下一世是依如来藏在母体中所造的五色根而出生的全新意识,所以不能与此世的意识连结,所以完全不知此世的任何事情,包括生活细节在内。如果母体没有排出成熟的卵子可供如来藏进入其中执持,就须再等待另一对有缘的父母和合才可能入胎。这些事相,在《瑜伽师地论》中有很详细的说明,您可以自行请阅了解。
(3)有天眼的人,可以看得见鬼道(俗称阴间)众生,也可以看得见天界有情;但是受到他的禅定境界高低限制:有欲界定的人所得天眼,只能看见欲界天;有二禅定境的人,只能看见二禅天以下的天人;依此类推,上界可以看见下界境界,下界不能看见上界境界。如果没有禅定的证量,而证得天眼,他只能看得见鬼道众生,那就是一般人所说的阴眼。有天眼的人一定可以看得见人死后中阴身生起的过程,如果看不见,就表示他所说的天眼通是假的,不是真的有天眼。
问三、(1)精子和卵子是众生吗?如果是众生,他们又怎么结合产生人呢?精子与卵子,在未形成受精卵之前,它们是由低等生命的如来藏执持还是由人的如来藏执持?
(2)精子被冷冻保藏,以后人工授精,还能发生正常功能。冷冻期有无如来藏持之?突然遇到雪崩,人被压死,然后发现某些细胞仍活著,此存活之细胞不需如来藏持之吗?
(3)手指不小心被切断一截,到医院又被接上了。在未接上之前,说明它还未死掉,若真完全死掉就接不上了,对此,如来藏持还是不持?若持,已离身体,岂不是如来藏分两处,变成可分割了?若不持,岂不马上坏死,怎么还能接上?(器官移植也是同样疑问。)
答:(1)精子和卵子都不是众生,只是如同细胞一样的具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精子是由男子的如来藏所执持,卵子则是由女子的如来藏所执持,直到形成受精卵时,才会有中阴身入胎。在受精卵位,仍然不是众生,直到有如来藏进入受精卵中持卵安住以后,才算是众生。而中阴身于入胎后随即消失,但中阴身的如来藏不灭,转而执持受精卵,使之继续成长为完整的色身。
(2)精子或卵子虽被冷冻保存,既然以后还可以作为人工授精之用,就表示仍有细胞的作用存在,但不必一定有如来藏执持,因为它已被如来藏排出而不执持了。人死之后,存活的器官,乃至细胞,只要还有生物细胞的作用,都可以被人继续使用。人类死亡后,在医学上说是已经死亡了,但这只是医学上的认定,实际上并没有真的死尽;真的死尽,是在如来藏完全离身之后,这时的细胞已不能再被使用了,如来藏的完全离身,快则八小时,慢则可能拖到一整天、乃至二天。所以雪崩被压死以后,只是已经正式进入死亡舍报的过程而无法再继续生存下来而已,但不表示他已完全死尽,所以在完全死尽之前,仍有完好的细胞、器官可以被人取下来移植给他人。
(3)如来藏并无形质,要如何说祂是在一处、二处?若以祂的作用来论处所,也不可说是一处、二处。虽然说祂的作用,大部分在五蕴中显示,所以有时候经论会说,如来藏在身内。《成唯识论》卷2说:“阿赖耶识因缘力故自体生时,内变为种及有根身,外变为器。”所以,如来藏除了执持有根身,也执持器世间──也就是山河大地,也会因为每一个人的善业、恶业而有增损,但却不能说如来藏分在色身与山河大地二处。祂还有其它的功能、作用,大到不可思议,如何能以作用处来计数?被切掉的手指或器官,既然还有作用,当然显示它的细胞功能还没损坏,但不必一定要有如来藏执持,这并不能表示如来藏因此而被切割成二处。因为如来藏的作用,本来就不限于身内,而被切掉的手指也不是立即就损坏原有的细胞功能性,所以不应以其离身而说如来藏分在二处,也不可因为如来藏在不同处生起作用而计数为二或三个如来藏。
问四、(1)平实居士在著作中说过:宣化上人因为错解第一义谛而落入鬼神道,成为大力鬼神。请问:说宣化上人落入鬼神道可有根据?我这里说的“根据”,非是问经典中的根据,而是问:是平实居士或他人用天眼看见宣化上人已落入鬼神道吗?
(2)平实居士在《心经密意》中说过,广钦老和尚曾多次托梦于一人,让其修无相念佛。请问,广钦老和尚现在何处?是在极乐世界吗?还是仍在人间?
(3)平实居士如今已是二地菩萨。请问,平实居士是否有轮宝?能否升至色究竟天听佛说法?
答:(1)宣化法师舍寿前,有种种不好的异相,其随侍及同住的出家弟子二众都知;也有冯冯居士据其天眼所见,以及宣化法师的弟子求助于他而被他纪录下来的事情叙述,发表在《天华月刊》中,请自行寻找《天华月刊》读之。此外,宣化法师的以前弟子,现在的正觉亲教师善藏法师的见道报告也曾提到,请直接连结到《正觉电子报》所连载之文。另外, 平实导师也曾在书中(或口头上)说过:宣化法师舍报后,曾连续三天示现给一位与他关系很深的师姊(这位师姊在宣化法师到美的初期,曾经为他解决了一千万元债务),这位师姊当时正在同修会中学法;她说明了宣化法师来见她的时候,容颜惨淡;她请教了亲教师以后,在宣化法师第四天又来示现时,就以修学正德为他回向,从此以后就没有再来了,似乎是获得回向的功德了。
(2)广老如今正在何处?这不需要我们来关心。求证出来他现在在哪里,也对自己的道业没有帮助,所以我们对这个问题,不必加以关心。我们只需信任佛、菩萨的安排:当人间确实需要一位菩萨来帮助学人时,自然就会有所安排。您的问题,就像是关心 马鸣、 无著、 玄奘……等菩萨现在到哪里去了?同样也是不需要去关心的,只要能在道业上获得进展就够了,这些事情,都由佛、菩萨去操心就好。
(3)感谢您为 平实导师策封为二地菩萨,但是 平实导师从来不曾说过他是几住位、几行位、几回向位、几地位的菩萨,不论是在书中或是口头上,都没有说过,不知您是从 平实导师的哪一本书里读来的?或是什么时候与地点亲自从 平实老师那里听来的?有什么人证或物证?
初地入地心到三地满心前的菩萨们,不一定有轮宝,这要看他们是戒慧直往或是戒定直往的不同而有差别,也跟三地满心前的菩萨们的异熟果报有关。您这个问题,早在二年多以前就有杨、蔡、莲……等人正式提出过质疑了, 平实老师都写在《灯影》书中,已经以大量文字很详细的在二年前就说明过了,请您直接去读《灯影》,就可以了解。这里的篇幅不够,不可能转登已经出版的大量文字来为您说明;即使能以这一期所有篇幅来转登,也只是把书中的文字加以重复而已,也浪费了已经读过《灯影》的人们宝贵的时间来重读,并没有意义,所以就省了!只能向您说:很抱歉!请您直接阅读《灯影》吧!
问五、吸毒的人,闭上眼睛会进入幻觉状态,据说是“想啥来啥”,想开飞机即刻进入蓝天开飞机,想吃好东西即刻可以吃到好东西,想美女即刻可来美女。从道种智上说,为什么会出现极为逼真的境界?另外,毒品是如何熏习八个识而使吸毒者上瘾?
答:我们没有吸过毒品,不知道其中的境界;但若真的像您所说的这样,那应该只是如同观想一样的道理:观想日轮、琉璃地、宝莲花座、……、 观世音、 阿弥陀佛等,应是同样的道理。这就如同梦里的六尘相分一样,都是从如来藏中生出来的;如来藏会配合意根的需要而出生这些相分,意根则被意识所引导而出现了这种思心所,因此而有如来藏出生了观想境界中的六尘相分。吸毒者应该可以藉毒品来达到他所想要的幻想中的快乐触觉境界,如同密宗以一生的时间努力修观想,而在观想境界中出现了淫乐的境界触,道理是一样的;但是毒品可以使他们不必像藏密喇嘛一样努力付出“修行”的辛苦,就达到幻想的结果。
毒品熏习成瘾的原理,和美色、美食、名利、权势……等等世间法,使人贪著的原理,其实是一样的。但您所问的,有一点问题,应该说“只有第八识能够受熏,而不是八个识都能受熏”。其余的七个识(七转识),都只是能熏。七转识在接触境界时,产生了苦乐受,末那识对苦乐受产生了执著性,这种执著性便一点一滴的熏习至第八识中的七识种子里,后来的七识种子现行时,就会更加的贪著而无法自己控制了,这就称为上瘾、毒瘾。因此,熏习都是透过不断的执取,导致越来越深入,方能产生后来重大的改变。会染上毒瘾的人,一定是贪染很重的人,吸食毒品只是诱发贪染的导火线而已。如果他的贪染不重,偶而吸食一次,又有正知见而立即断除这个贪爱,就不致于因此上瘾。但是,欲界的有情,本来就是因为贪染重才出生在欲界,对五欲的免疫性很低,所以对于能够产生强烈苦乐受的毒品,仍然应该避免为了好奇心的满足而去尝试。
问六、多年前某夜入睡后,色身一处皮层微微跳动,随即见到床上睡觉的色身,接著,原来微动处便剧烈跳动,顷刻直线上冲,有层次感,速度之快难以形容,瞬间就到了一片光明,其间无边,光明莫名,却无一景一物,一念忧虑回程,立即醒来。几天之后午休时,如前述经验再度重演,正当直线上冲之际,一念观世音菩萨慈悲保佑,立即醒来。但请善知识慈悲开示此现象!
答:您这个境界,类似 导师在很早以前说过的定中现象:“心不断的向无边的虚空扩散出去,心量无边的广大。”但这只是定境中的意识心境界。此外,练气的人常常会有皮下气动,并且会循著气脉经络而游走全身,这也是气动的现象。您的经验,是因为觉知心安静下来以后,与往世曾经修过的定境相应了,所以偶然出现了;以后只要遇到心静时,就会断断续续的再出现。以后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先放下,先在法上用功才对。等到悟了以后,想再深入这种境界时,因为有见地知道如何应对,就不会有后遗症了。
问七、(1)请问正觉同修会对不邪淫戒的看法及定义为何?若犯了邪淫戒其果报又为何?以现今的观点来看,婚前性行为是否算犯戒呢?又受菩萨戒和五戒者,可否在婚前有性行为呢?
(2)受菩萨戒和五戒者,在夫妻时,可否行口交、及被对方口交?因为夫妻双方修行层次不同,若仍有一方还是看重普通男女夫妻的爱欲,这样做是否犯戒?毕竟维系夫妻关系里,性仍然是重要的一部分,也会间接影响感情的。
答:(1)《大智度论》卷13说:“邪淫者,若女人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儿子、世间法、王法守护,若犯者是名邪淫。若有虽不守护,以法为守。云何法守?一切出家女人,在家受一日戒〔指八关斋戒而言〕,是名法守。若以力,若以财,若诳诱,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儿、非道,如是犯者名为邪淫。如是种种,乃至以华鬘与为要,如是犯者名为邪淫。如是种种不作,名为不邪淫。”以上,是 龙树菩萨对邪淫的解说。不过,同样是邪淫,还是有轻重不同的。如《优婆塞戒经》卷6说:“唯三天下有邪淫罪,欝单曰无。”因为北欝单曰的人没有家庭制度,随遇之人,只要双方合意,可以随时淫合,又因为没有人受不淫戒,所以没有犯邪淫的问题。但是,北欝单曰的人,其实也可能犯有娠(怀孕时的性行为)、非道(口交和肛交)的邪淫,经典说北欝单曰没有邪淫的现象,显然是指他们所有人都没有婚姻关系与系属,所以就没有重大的邪淫罪可言。《优婆塞戒经》卷6又说:“如是邪淫亦有轻重,从重烦恼则得重罪,从轻烦恼则得轻罪。”这是依南瞻部州的人类环境来判别轻重的标准。
以目前的法律而言,奸淫未成年人是犯罪的行为,所以一切未成年的人,都是有国法守护的,所以奸淫未成年人,犯邪淫罪。至于成年的未婚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则非法律所禁止。所要考虑者,就是世间法中,是否认为未婚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违背善良风俗。若认为违背,当然就构成邪淫,若不认为违背善良风俗,则比照北欝单曰而论。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年代,认知上会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在古印度,居士可以拥有不止一位妻子,而不算是邪淫;以金钱一次、一次去买到性关系,也不算邪淫。但这都是依时空而有不同的,却也是有碍于律仪戒的;身为佛弟子,应该尊重世间法,避免有所违犯;也应该遵守佛戒,才能日渐清净而增上道业。
那么五戒和菩萨戒十重戒中的不邪淫,是指什么呢?我们认为,这主要是指不侵犯他人的眷属,和不侵犯“法守”(包括戒法、王法、世间法)的人而言。犯了这个,就是破戒、毁坏戒体;犯了其它的邪淫,则是轻戒。
《优婆塞戒经》卷3说:“若复有人乐为邪淫,是人不能护自他身,一切众生见皆生疑,所作之事妄语在先,于一切时常受苦恼、心常散乱,不能修善,喜失财物,所有妻子心不恋慕,寿命短促,是名邪淫现在恶果。舍此身已处在地狱,受恶色力,饥渴长命,无量苦恼,是名后世恶业果报。若得人身,恶色、恶口,人不喜见,不能守护妻妾男女。”这就是邪淫的果报。
(2)您所谓的口交,是属于“非道行淫”,也是邪淫的一种,但这是情节较轻的邪淫,还不算是重大的邪淫,不属于最重戒。《大智度论》卷13解释说:“非道之处则非女根,女心不乐,强以非理,故名邪淫。”因为古代的女人没有女权,不能拒绝丈夫的要求,即使她心中不乐意,也不得不配合,以这个道理,说丈夫这样的行为是邪淫。然而,以现代社会来说,只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无论是否非道,都足以构成性侵害罪,所以都是邪淫。但是,夫妻之间两情相悦的非道行淫,则不是法律所过问的事项,只是戒律上邪淫罪中的轻罪,不同于强暴他人、或与婚姻以外的人行淫等重罪。
《优婆塞戒经》卷3,有六重二十八轻的戒相,若犯了六重戒,则破失优婆塞戒体,若犯了二十八轻,“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意思是说,犯了轻罪,不致堕入三恶道,只是戒行的不清净。所以,戒律的功能有二个:一是防止堕落,二是促进增上。守住重戒,即能防止堕落;轻戒的部分,若能尽量遵守,则可以促进增上道业。
很多人因为担心犯轻戒,因而不敢受戒,这其实是不必要的。当我们要受戒时,应该先自问:对于重戒是否能够严格的持守?只要能够坚持重戒,就可以受戒。至于轻戒的部分,只要经常提醒自己,尽量不要违犯,就已经有受戒的作用了。毕竟,对一个欲界人间学人来说,戒律上的纤毫不犯,其实是不可能做到的,以邪淫这个戒律而言,它最后的目的,是要使我们远离欲界的贪爱,只要大方向是趋向于断情灭爱,就是值得肯定的。
当我们贪欲很重的时候,要降伏贪欲是很不容易的,此时可以先从断我见下手,我见一旦断除,再来观察贪欲的过患,这样子修,符合解脱道的修证次第,会比较容易断除贪欲。长期来看,这也是对不邪淫戒的履践。
我们了解戒律的原理,就可以很愉快的守戒,增长自己的德行。还没有受戒的人,也不必因为无法严格的遵守轻戒,而不敢受戒。
问八、末学最近研究有关“性与道德”的相关文章时,察觉到一种现象:“道德观”和“审美观”似乎会随著时间的流动而迁移,也会随著物种/人群之间的不同而改变。以和“性”有关的“道德观”来说,过去婚姻讲究父母之命,视自由恋爱为“淫奔”、“野合”;又如过去在性行为方面不能“非人、非处”,现在不但婚前性行为没什么,甚至许多特殊“玩法”(如色情影片中种种不堪入目的镜头)都被视为稀松平常之事。又如过去的社会反对堕胎,现在的社会即使有许多人反对全面性合法堕胎,但正反双方对于一定状况下的堕胎(如被强制性交、被亲属乱伦等)却都以“人道”而允许之。再以“审美观”来说,不同的物种之间似乎会有巨大的不同,比如人类以为臭秽的粪便等物,却有山精、鬼神等视为佳肴美馔(如萧老师于其大作《狂密与真密》中所言)。而人类常食用的葱、蒜等物,诸佛菩萨却敬而远之。末学想要请教的是:为何“道德观”和“审美观”会有如此的变迁现象?又不同的“道德观”中,应以何者作为平常修身的善恶/道德标准?而“审美观”又如何会在不同个体间有完全颠倒的现象?请问宇宙中是否存在绝对的“审美观”?这些问题末学几经思考却仍得不到答案,还请电子报解惑,谢谢!
答:《大宝积经》卷105说:“诸法如幻化,斯由分别起。”道德标准也是诸法当中的一法,当然也是从分别而起。换句话说,一件事情是善是恶,并无绝对的标准。虽然没有绝对的标准,却可以站在某一个角度,来看它的善恶。以一个佛弟子的观点来看,只要一件事情,对于成就佛道是有益的,我们就称之为善,反之就称之为恶。
以这个标准来看戒相,有时候会觉得在某些时空环境下,特定戒相会变得无法适用。例如杀人是重戒,可是若这个人是一个盗匪,他正准备下巨毒于水库中,害死多数人的生命,这时候一个受菩萨戒的人,可以不可以杀了他?有的人会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自己会因而下地狱,为了救多数人的生命,也只好杀了他。其实,这种情形的杀人,应该是不犯戒的,因为此时只有慈心而无恶心。而因果报应也不是绝对的,它会因为事前的准备、筹划,造业时存心和手段,以及事后心态……等等的不同,而造成差异。杀人如此,邪淫、妄语、偷盗……乃至一切的戒相,莫不是如此。
然而,道德固然没有绝对的标准,却不妨害因果报应,也不妨害各别地区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法律处罚犯法的人民。所以,千万不要把这个当做造恶的借口。因为法官和阎王,都不理会这种说词。如来藏更不受邪见所欺,永远都在忠实的酬偿因果。
道德观如此,审美观也是“诸法如幻化”,没有绝对的标准。虽然如此,却不妨害人们在相对的观点下,去判别美丑,并据以美化环境等。
问九、1.七识在活人中的角色:“第七识心,唯识种智中说之为末那识,四阿含中说之为意或意根。此识自无始劫以来不曾中断,于眠熟、闷绝、正死位、无想定中(及无想天中)、灭尽定中,悉皆不曾刹那间断过。如是一心,无始劫以来常恒不断,而于一切时中悉皆思量一切法,普遍缘于一切法而作思量。”(《楞伽经详解》第9辑314页)
“谓六识夜夜断灭、依他缘起,非能自生;于其生起现有觉知之前,必定别有一心能触五尘诸法,方能警觉六识种子而令现起;既于六识外现见别有一心触五尘诸法者,非第七末那识而何?”(《楞伽经详解》第4辑281页)
2.七识在死人中的角色:“当知人死之后,五根渐趋败坏,六识渐渐不起,乃至六尘相分俱皆不现,故名为死;然而意根(或名意、意界)从来不坏不断,乃至俱脱无学入灭尽定中时,意根仍未灭而不起。”(《楞伽经详解》第4辑75页)
3.七识在轮回中的角色:“以意界不灭故,有情再受生死,必起中阴身(当生无色界及地狱者不经中阴身)再受生死。”《楞伽经详解》第4辑75页)
4.七识是可以断尽的:“意根(第七识)则唯有已证解脱果者方能坏之。”(《宗门正道》第418则)
5.无余涅槃中的七识:“无余涅槃中蕴、处、界皆灭。”(《楞伽经详解》第4辑75页)
《楞伽经》云:“妄想识灭名为涅槃。”又云:“意识灭七识亦灭。”这个意思是说:“若六识灭则七识亦不生。”
“若有人于见道后,断尽三界贪爱者(特别是无色界爱——处处作主之四空定中微细觉知心),死已方能断除意界不起,入无余涅槃;佛说此唯阿罗汉所能,非凡夫及三果有学境界也。”(《楞伽经详解》第4辑75页)
“二乘缘起性空者谓蕴处界空,空已唯存涅槃本际,色身七识皆灭,名为无余依涅槃。”(《楞伽经详解》第3辑100页)
6.是谁灭掉七识:“二乘无学圣人断此识自我执著已,舍寿时便断此识之自己,得入无余涅槃,此识永不复现,无有再行生起运作之时”(《楞伽经详解》9辑263页)
请问:
(1)七识本来就是作主的特性——恒审思量,无论迷悟都是作主的角色,为什么凡夫想不开时不能灭七识来?而二乘无学则可以自断七识入无余涅槃?
(2)经云:“六识灭则七识亦不生。”为什么六识夜夜断灭而七识不断?坐脱立亡是灭何识?若灭六识,六识夜夜断灭而不亡。若灭七识,则入无余涅槃,外道亦能立亡而非涅槃。若灭八识,八识不可灭。因此有疑。
答:(1)要灭除第七识,必须要用合于道理的方法,也就是说第七识已经不再执著于意根自身的存在,第八识才能够不再流注第七识种子,从而使得第七识不再现起。这是消灭第七识唯一的方法,不可能以其它的方法达成。
想不开的凡夫,必是执著有我者。比方说,最近的艺人倪敏然,如果他根本不在乎自己,又哪里需要?不管是工作的压力、感情的纠缠、名誉的减损,若无我执,又有何负担可言?就好像一个人在梦中,有工作压力、感情纠缠、名誉减损,若他突然发现,这只是一个梦,甚至那个梦中人,也是一个假人,他还会为了梦境中的逆境而觉得苦恼吗?又怎么会想要来求解脱呢?因此,若有人想要藉来求解脱,此人必是我见未断的凡夫,既然未断我见,当然不可能断除我执,也不可能断除第七识对自我的执著性。由于第七识的执著性未断,所以纵使作主想要自己灭除掉,也不可能就灭除末那识意根,所以解脱道中才会有初果、二果、三果人的存在事实,而不是只有阿罗汉一个果位。我执没有断尽的人,即使是三果人,在他之后,必定仍会再现起中阴身,无法一了百了(当然三果人一定不会,这是假设给一般人听闻,使一般人容易了解)。凡夫者的中阴身会发现:不但不能解脱痛苦,反而带来更多的痛苦,到那个时候才知道自己愚痴,已是追悔莫及了。
(2)“六识灭则七识亦不生。”意思是说,第六识若能如理如实的证解:“觉知心自己及作主心的自己都是虚妄不实的”,那么第七识也会接受这个结论,乃至渐断无始以来使自己继续存在的执著性;因为我执断尽了,所以正死位之后,前六识断灭,第七识不再生起“保持六识以便继续了知六尘相”的意愿,不再想保持前六识功能的存在,如来藏就不会为祂攀缘色身,这样在前六识断掉之后不久,第七识也会随之而灭,因而证无余依涅槃。所以并不是说,在五位中,短暂断掉前六识就能断掉第七识的。
准此而论,坐脱立亡者,所能断者仅是前六识而已。能够坐脱立亡,只是说明他有四禅以上的定力,除非他已经有阿罗汉的证量、已经断掉我见我执,否则,他坐脱立亡以后仍然会现起色界的中阴身,并出生到色界中。若他已经证得四空定之一,而无阿罗汉的证量,就会不经过中阴身,直接出生到无色界中。
问十、二祖僧璨大师的《信心铭》,观点是否正确?二祖说的“不二”,是指如来藏“不二”吗?
答:从一个初悟的人或未悟的人来说,想要了解二祖的《信心铭》,是不可能正确理解的。《信心铭》中说的不二,有事、有理,不可以单说是如来藏不二,也不可以单说不是讲如来藏不二。因为其中讲的既有如来藏的正理,也有悟得如来藏以后,从意识心的自身立场来转依如来藏的部分,所以不宜单以一个问题来涵盖全部铭文。
问十一、以前读过萧老师的书,说祖国还没有宗教法规,没有弘法的依据,所以正觉讲堂不宜来祖国设立道场弘法。现在有好消息了,祖国已经有了更完整的宗教法规,后学寄给您们作参考,再一次请求您们赶快回来祖国弘扬正法,挽救被误导的祖国佛子们!再一次的向您们表示我们的盼望与感谢。
答:我们已经详细的研读您寄来的大陆《宗教事务条例》,但是却发觉问题比以前更严重,形势比以前更严竣,让我们更难前往大陆地区利益大众。您寄来新制定的宗教法规,让我们觉得:这是大陆各省佛协中某些大法师与藏密喇嘛们暗中努力推动出来的成果,让我们觉得这是专门针对正觉讲堂的正法而作出来的因应之道。这其实可以说是大陆的藏密喇嘛与各省佛协中某些自称已悟的大法师们,联合起来借用政府的公权力,实现全面打压理性合法宗教信仰力量的作法。
新的法规中第七条这么说:【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省略);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省略)。】
第四十二条这么说:【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照这样的规定看来,大陆部分省市佛协是很乡愿的,在他们心中根本就没有学术自由可说的;因为,所有的邪法,所有披著佛教名义的外道法,都可以打著红旗反红旗的;只要披著佛教名义的外衣,就可以被一视同仁的保护著,所以各宗教内部都不许针对破坏纯净教义的人加以举例辨正的;假使有人因为基督教的法义被人篡改,所以出面指名道姓的举例及辨正,如果引起篡改者不悦而提出异议、向政府检举,出面指正的人就会被冠上破坏宗教内部和谐的名义而移送法办。佛教亦然,若有人以外道的法义(譬如与佛法完全无关的藏密师徒乱伦、淫人妻女的双身法)混入佛教中,用来取代佛教原本清纯的正法,不论是谁知道了内情,都不可以指名道姓的举证与辨正。
如果有人护教心切而出面举例与辨正,就会被弘扬外道法的占据佛教界权位的人,冠上破坏佛教内部和谐的莫须有罪名而移送法办。这样一来,纠举破法、破教的正义人士,本是有理的人,却反而一定会成为宗教条例中的罪人;以外道公然淫人妻女的邪法混入佛教中,取代佛教原有清纯正法的藏密破法坏教喇嘛,却成了真正的佛教代表、执法者;而出面指正事实、维护佛教真正教义的人,却要被认定是破坏佛教和谐的大恶人。假使这样子确实执行下来以后,大陆的宗教界也就真的没有是非、没有真相可言的了!由此可以看得出来,大陆目前还是没有宗教学术自由环境的,是没有宗教正义可言的。所以,我们从这个条例的内容看来,此条例的草拟与制定,可说是正在破坏正法的未悟言悟、误导众生的大法师及藏密的喇嘛们,三年来所筹谋的计划已经全面成功了。这是藉刀杀人之好计谋:借用政府公权力大刀,谋杀大陆佛子修学佛教纯正教义的机会。所以现在被各省佛协喇嘛和悟错了的大法师们掌控的大陆佛教界,是没有正义可言的,也是没有清纯正教法义弘传的未来远景可说的。
但是,这个条例中的规定,透露出大陆宗教界在未来一定会出现的更大危机,因为这将会使得大陆的宗教界造成不许讨论真相的环境,使得讨论及揭露真相的行为成为非法的,一定会使大陆的宗教界无法显现真相而越来越趋向腐败,将会使大陆错悟的大法师与贪淫的喇嘛们,更有机会封杀清净修行正法的道场,而使他们更有名义割据大陆佛教资源,使大陆佛教界目前不清净的共犯结构更难消除。这就是说,大陆佛教界的既得利益者,努力蒙蔽政府主管单位的作法已经成功了;他们并不想要清纯化,不想让教义的真相显现出来,而希望继续和稀泥下去,所以不想要任何防腐剂来灭除佛教界腐化的现况。如果这个法案的道理是正确的,那么援引这个道理,用到别的方面时,将会产生这样的不合理现象:
譬如有人将的理想理论加以胡乱解释与推广,说:“的理论与目的,就是要把所有资源都集中在资本家手里,不是由劳动大众共享利益。”并且努力将这个错误的理论推广出去,以诬蔑的世界大同共产理想;可是政府却听从这种人而另外制定一个条例,如此的规定:“广大的劳工大众与保护劳工阶级的政府,都不可对这种人加以揭发或法办,因为这样一来将会影响到国家内部的和谐。”如果有人出面破斥那个诽谤世界大同共产思想的人,出书举证那个人的说法错误,说他违背的崇高思想,并且将大同世界的理想加以公开的说明。但是这个说出真相的人,却因为说了以后会影响到国家内部的和谐,反而要被公安单位逮捕法办。依照大陆新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的精神,是不可以针对宗教中不合理的、曲解教义的现象,揭露及提出辨正,正好就是这样的逻辑,这是很奇怪的事情,不知大陆政府当局为何会采纳那些大法师和藏密喇嘛们的建议,而通过这样奇怪的、匪夷所思的法规。
又譬如,如果有人在大陆各地主张、、,而且已经确实在作了,但是政府却不可以抓他们,也不可以有人出来揭露及举证事实加以说明;因为这样会影响到国家内部的和谐,所以又制定了一个条例,规定说:为了国家整体人民的和谐,有人出来鼓吹、……时,谁出来检举而引起不和谐时,那个人就是国家的罪人。所以,如果有人出来检举他们在宣扬各省独立的思想,举证出来加以辨正以后,却因为主张各省独立的人们会出来抗争,会影响到国家内部的和谐,那个公开检举和破斥思想的人,就会被人以破坏内部和谐的名义抓起来法办。依照现在新发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的精神,正好就是这样子;不知道全国的佛教徒读过这个法规以后,会作何感想?
又譬如有一批人到处犯案杀人,但是公安机关抓到囚犯以后,却不可以公布他们的姓名,还要无条件的释放他们,因为国家公安机构听受了罪犯的建议,考虑到杀人犯家属会发动大规模的抗争,为了国家内部的和谐,所以又制定了一个条例,不许公安机关发布杀人犯的恶事,也不许判处杀人犯刑责。如果有人出来指正公家机构这样作是不符合宪法的,那么这个出来指正的人就是破坏国家内部和谐的罪人,就必须被公安单位逮捕处罚。依照现在新发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的精神与逻辑,正好与这些状况的逻辑完全相同。所以,我们希望在第七条末后加上但书:“但是举示真人实事而辨正教义真义,使教义保持纯净,使宗教回归原有的教义,则不在此限,应受法律的保障。”这样就不会产生上面举例的弊端了。
大陆佛教界的大法师与藏密喇嘛们,联合推动而制定了这种宗教法规,政府一不小心就被他们的私心蒙蔽了,使得他们可以堂而皇之的师心自用。但是近代全球佛教界所推动的一个好精神,就是“批判的佛教”;也就是说,各宗教内部应该容许有自我批判的精神存在,才不会从内部腐化起来。如果佛教内部不容许有这种自我批判的机制存在,佛教将会逐步而且快速的从内部开始腐败起来;纯正的教义也将会快速的被外道的常见、断见、无因论……等外道见渗透进来,不免会逐步的外道化,不免要失去教义的纯正了。就如政府机关都有防弊机构,在也是一样,每一层级的政府单位都设有风气检查单位;政风单位如果一味的考虑到该政府单位内部的和谐,而不肯对内部犯罪者加以纠举,就会使整个单位日趋腐化,渐渐失去民心。
同理,佛教内部如果不允许有人出来举例辨正某些人在教义上的严重错误,也不许针对严重犯戒的行为加以检举指正,只一味的要求佛教界内部成为和谐的一言堂,谁都不许对不合理的事说出不同的看法,那么佛教将没有自省能力,也将会日趋腐化而灭亡。如今,大陆佛教内部的大法师们未悟言悟,并且以常见外道的知见来教导众生、来印证学人,害大家共同成为大妄语业者,严重违背了佛教的教义;这种现象极多,后世果报都难以想象,害人不浅。而藏密以外道的师徒乱伦、淫人妻女的邪淫法,全面取代经典中的正法教义;这二件事情都是严重违背佛教教义的,在《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中,是应该加以取缔的,然而条例中却又规定不许有人举证及辨别辩论,这就无可避免的会使大陆佛教界渐渐外道化及腐化,也使得这个条例产生前后条文自我抵触的现象。
政府的义务是使宗教纯正与净化,让宗教内部的有志之士可以依据经典中的教义,来针对教内走错方向、误解教义、干犯邪淫罪的人提出检讨,让教内可以自我修正而不必由政府来劳神劳力,这才是真正的宗教自清。但是大陆新的宗教条例中规定:不许有人出来指正不合经典、不合教义的事情,那么中国佛教将会使淫人妻女的邪淫事情,以及误导教徒的事情继续存在,而且合法化,佛教就只有走向名存实亡的地步了,就只有渐渐的被藏密邪淫的双身法统一了。如此一来,天竺佛教被密宗的外道法逐步取代,而导致天竺佛教灭亡的史实,将会在中国神州重新再实现一次,而只有可以继续维持纯正的佛教教义。看来大陆的显教大法师们是愿意与藏密喇嘛们这样配合的,否则也就不会联合起来建议制定了这样严重不合理的宗教法规了。
不论是哪一种宗教,都必须依照各教经典中的法义去弘扬,不许违背经典中所说的教义;四十几年来的地区佛教,也如同现在的大陆地区一样,在实证上面都走偏了。后来经由正觉讲堂与正智出版社印出六十几本书的举证与辨正,也经过与大陆佛教界的质疑、辩论、辨正的检验,现在大约是扭转过来、回归教义正法了;因为有充分的宗教自由,谁也管不著谁、谁也诬赖不了谁,因为可以公开而不受限制的出书辨正教义,这才使得正觉讲堂的正法,可以公开的提出教义辨正的行为,经由十几年来的努力,才使得佛教界开始回归佛教经典教义正法。但是大陆佛教仍然和二十年前的一样,被悟错了的大法师与藏密喇嘛们,继续大步的往外道化的方向引导推进中;而政府单位对佛教教义的义涵并不了解,都是由各省的大法师们和藏密喇嘛所组成的佛协,提出制定条例的意见,所以就无可避免的会被这些既得利益者假藉宗教法规而垄断;四十年来一向都如是,现在则是变本加厉的更形垄断了。
我们看到大陆佛教逐步走向外道法的现象,所以起了悲心,把正法书籍送给大陆同胞弟兄们,想要救他们回归正法,避免被外道邪见牵著鼻子走;经由我们对藏密邪法的举证与辨正,使藏密的法义不再是神秘与秘密了,就可以使人知道达赖喇嘛……等人的凡夫真相,消除了对于达赖喇嘛的不正当崇拜,从而使得势力日渐消减,所引生的纷扰及内乱的可能性,也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了,这是对汉人及藏胞都有益的事情。而且我们的书籍中所说的法义辨正,虽然从来不涉及人身攻击,只是举证大法师与喇嘛们的法义错误所在,引经据典加以辨正,指出错误所在而引导到正确的方向,证明他们都悖离佛教经典教义;可是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的会同时显示大陆某些大法师们所谓的开悟境界都是误会了,这当然会影响到他们的名闻与利养,被抵制诬蔑的后果可想而知。但是经典在佛教中的地位,如同宪法在国家的地位一样,都是绝对不可侵犯或违背的;如今有人违背经典中的真义,以外道法来取代经典中的真义,公然违背佛教的教义,却被大陆新发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所保护;有心促使佛教回归正确教义的人,却又被这个条例严重的限制而不许举证与辨正、辩论。
这就好像中国宪法说国家领土不可被分裂出去,又好像现在的《反分裂国家法》说国土不可分裂;但是如果却又以条例的方式另外制定了一些规定,不允许有人针对分裂国家的行为加以检举指正,也不许要求有关机构加以法办;反而因为提出检举、要求法办分裂国土的人,会影响了国家人民的和谐,所以规定:对于破斥分裂国土者的行为,一概不许举证及评论。所以,反分裂者出来举证辩论有人正在分裂国家时,都要被加以法办。现在的《宗教事务条例》的逻辑,正好就是如此,这真是很荒谬的事情。
现在大陆的佛教界正是这样,以一言堂的作法,建议政府订出这种《宗教事务条例》来,对不合理的行为及人物加以保护,对指正不合理现象、想促使大陆佛教合乎教义的人,却反而要加以法办,这真是令人百思不解的行为。这样看来,大陆佛教界的素质,真的是晚了二十年,还是很原始的;其中的主要原因,当然是因为大陆的宗教政策的制定,脱离不了各省佛协中的藏密喇嘛和未悟示悟的大法师们的影响;次要原因,则是中央和各省宗教局都无法深入各种宗教教义来加以判断的缘故。但这些事,都无法归罪于中央和各省宗教局的,因为他们毕竟不是宗教界中专门修行的人,如何能深入了知各教的正确教义呢?即使是佛门中的修行人(譬如诸大法师、所有的藏密喇嘛们)也都会严重的误会佛教教义了,何况并非专门修行的各层级宗教主管官员呢?所以这是无可归责的,只能归责于佛教界掌权的各省佛协中的大法师与喇嘛们。
从大陆去年制定出来的宗教法规中,有种种不合正义的规定,就看得出来:大陆现在的佛教界仍然还没有学术自由、教义辨正自由可言。学术与教义辨正自由的可贵处,就在于指名道姓的辨正。而且,如果讨论学术时,是没有指名道姓的说明,也没有明确的指出是谁人在哪一本书、哪一篇文章中所说的,都不会被全球学术界所接受的,这是全世界的学术界共同认知的学术自由的标准。但是现在的大陆佛教界法规,是由外道法的藏密喇嘛,与未悟言悟而且严重误会佛菩提的大法师们共同主导草拟,建议政府接受了他们的联合意见而制定了这样的《宗教事务条例》,不允许有人针对违背教义的人来作法义上的举证与辩论,想要使佛教教义的事实真相永远暗昧不明,永远被藏密喇嘛与某些错悟的大法师们只手遮天,这是在民主上开倒车,也是在佛教学术自由上面开倒车的颠倒作为,也是使大陆同胞修习正确佛教教义的宗教信仰的利益,严重受到了损害;所以作这些建议的法师与喇嘛们,深重的破坏了大陆政府在国际上的好名声。而大陆佛教界的广大人民完全没有还手能力,他们在宗教信仰、佛法修证上的权利与法益,只能任由那些既得利益的大法师与喇嘛们自由宰割。
还有,大陆这个新的宗教法规内容与精神,是自己前后互相矛盾的:因为在第二章第七条的第四项中规定,不得含有“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也规定“应当遵守法律”的;可是西藏密宗的教义并不是佛教的教义,因为他们的慧灌、密灌、无上灌,都是师徒乱伦交合的,也都是假藉编造的教义来民众妻女的,这正是民法亲属篇中所讲的通奸罪,这难道不是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吗?难道不是违背民法与刑法等法律吗?我们正是帮助政府破斥这种宗教极端主义的,破斥这种违背民法、刑法的通奸罪的,但是大陆某些地方政府却对我们的正法力量加以打压,不允许大陆支持正法的网站继续存在,而加以不当的“关怀”,使正当的网站不得不关闭,正好与自己所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的精神颠倒。
在第三条中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藏密喇嘛们传授的法义却是师徒乱伦,而且是常常与别人妻女通奸的邪法,这难道也合乎大陆的法律、法规吗?我们不知道大陆的民法亲属篇及刑法是怎么规定的?可是眼前看来,大陆喇嘛们与所有的异性徒弟假藉修法名义而暗中或公然的通奸,似乎是被新的宗教条例所允许的,并且似乎是被认定为合乎佛教教义的。我们正觉同修会出书辨正“藏密不合乎佛教纯正教义、不合乎民法维护善良风俗”规定的正法书籍,却被福建厦门海关退回,不许在福建省流通;连大陆人士自动设立的与我们无关的二个网站,也因为他们支持我们维护善良风俗,希望救护大陆学佛人不要失财又失身的善心,却被大陆某一地方政府加以“关怀”而关闭了,这真是很奇怪的事情。
我们对佛教教义有很深入的“研究”与亲证,应该被大陆政府依照新订的宗教法规第二十九条所保护,是完全合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但是大陆某些地方政府可能认定我们是境外、外国,所以就不肯依法保护我们的“研究”与亲证的成果,也不肯让我们将“研究”成果奉献与大陆同胞、共得利益,不肯保护大陆同胞获得这些“研究”与亲证成果的权利。
此外,该法规中也在第十二条规定必须“按照教义、教规进行”,但是佛教的教义并没有双身法的师徒交合乱伦的邪法,也没有男性师父与许多女性徒弟们轮座杂交的邪淫教义;那些都是藏密外道的天竺祖师们从外道法中吸收过来,再假藉佛教名义而在千余年前编造出来的邪经密续所说的,然后才传到西藏而广传到中原来的,那些根本就不合乎佛教的教义与教规;因为佛教的教义是教人远离邪淫的,是教人遵守戒律而不许违犯邪淫罪的。但是藏密上师喇嘛们却是公然的传授邪淫的双身法,而且藏密的教义自始至终都是专门在双身法上面修练、用心的。这种不符合佛教教义的邪淫外道法,这种原始而且是低级宗教教义的弘扬,却是被大陆新订的宗教法规所承认与保护的,而我们“破斥原始低级冒充佛教教义”的正法书籍,却被大陆福建海关退回而“不许进口”了。像这样的宗教法规,究竟是订来保护邪教、保护不符教义的藏密邪法呢?还是订来保护纯正的佛教教义呢?究竟是用来保护违背佛教教义的省佛协中掌权的藏密喇嘛与错悟的大法师们呢?还是用来保护完全符合佛教义义的正法的弘传者呢?我们对这些问题,确实是想不通的。
维护与异教之间的和谐,我们可以认同;维护各教内部的和谐,我们一样很认同;但是,维护和谐,不应该冠于教义纯正的维护之上,不应该冠于教内的教义辨正之上,也不应该冠于教义辨正的学术自由之上,应该只用在人身攻击的限制上面。但现在我们看到的事实是:大陆的某些大法师与藏密喇嘛们,专门对 平实老师作人身攻击,大力谩骂为邪魔外道,却一直都不肯提出“平实老师是邪魔外道”的证据来;可是 平实老师把藏密的法义完全不符佛教教义的事实证据与理论,把藏密为何是外道的理由全部提出来了,都写在《狂密与真密》四本书中,以五十六万字的大量篇幅加以极为详细的举例及辨正,说得清清楚楚,也公开的将全书登在网站上面,大家都可以随时阅读和讨论辨正;反观藏密喇嘛们,却都无法证实他们的教义符合佛教教义的理论与根据,以后也将如同现在一样无法提出合理的辨正。
大陆某些表示已经开悟的显教大法师们也一样,他们在谩骂、指控 平实老师为外道之后,却都无法在 平实老师的五十本书中举证是邪魔外道,但是 平实老师却证明他们都是落在常见外道见解中,与佛教教义所说的开悟完全不符。我们一向只作教义上的辨正,而不作人身攻击;可是大陆各省在佛协中掌权的某些大法师与喇嘛们,却不愿出书来作教义上的法义辨正,而一直在向 平实老师作人身攻击,所以他们才是破坏宗教内部和谐的人,可是他们却至今都仍然受到大陆地方政府的官方保护。然而被作了不实的人身攻击,被诬赖为破坏和谐的 平实老师,却是被大陆某些地方政府抵制的人。所以我们去大陆利益同胞们的时机,显然是还没有成熟的。
这其实是很不合理的奇怪现象,真的无可奈何;我们不是不想救护大陆学佛的同胞们,而是因为大陆现在还没有“批判的佛教”的开放思想,也仍没有宗教上的学术自由可言;如果落实了宗教上的学术自由、法义辨正自由,就一定不会有这种是非颠倒的现象存在。这个事实真相,在十几年来的就可以看得见了。的宗教界、学术界的充分自由化,使得法义的辨正与学术论著的出版,都完全不受干预;我们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继续把佛教的正确教义加以宣扬,也才有可能把混进佛教中的外道法从佛教的教义中驱逐出去。这在大陆沿海地区,可能还要再等十五年才能实现,我们希望能提早十年出现。
而且大陆的佛教界仍然被普遍存在的藏密喇嘛和各省错悟的大法师们所掌控,想要期待他们放弃自身现实的、既有的世俗利益,而向政府提出对宗教法规正确修正的建议,让大陆的佛教界拥有充分的教义辨正自由,在眼前看来是没有机会的。除非所有佛教信众都认清事实了,有志一同的不再捐输钱财给他们,也离开了他们而不再拥护他们,让他们的势力完全消退,发挥不了丝毫的影响力,他们才会改变的;否则,想要拥有充分的宗教学术讨论与法义辨正的自由,就会像是与虎谋皮一样的永无实现的时候。
另外,大陆某些地方政府,往往把佛教界视同 境外地区 佛法,不认同佛法也是中国地区的佛法,所以对前往大陆弘法的法师与居士,会加以排斥。我们虽然还没有到大陆去弘法,但是我们常常遇到的事情是:我们花费许多金钱印出来,并且花费庞大邮费而寄赠给大陆同胞的书籍,常常被视为 境外佛法 ,而被大陆厦门海关盖上“不许进口”的图章,强制退回或加以没收。所以目前的情况,仍不是我们前往大陆地区弘法的适当时机。我们并不强求,但一定会继续观察;当时机适合时,我们才有可能前往大陆地区弘法,请您再耐心的等候吧!也在这里谢谢您寄来大陆最新版的宗教法规,谢谢您!